作者 a77774444 (我愛ˋ台灣)標題 [黑特] 當年某黨說集遊法是違憲威權遺毒法時間 Thu Apr 17 23:48:4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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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弊案疑雲,在其黨主席柯文哲遭檢察官訊問及聲押期間達到近日輿論高峰,其支持者
也連日在臺北地方檢察署前聚集聲援,引發對集會遊行法禁制區的討論。本會認為,所有人
民皆擁有表意自由的行使空間、同時承擔對其言論的批判;公政公約所保障的和平集會權利
,只有在法治的前提下,才能予以限制。
以人權觀點超越政治對立,才能保障集會自由
1988年《集會遊行法》的立法,是國民黨政府在解嚴後所故意留下,用來箝制公民政治自由
空間的國安三法之一;這部法律除了在2002年增加禁制區地點以外,36年間幾未變動其原始
的威權法律框架,整體性修法的倡議每每無疾而終。國民黨的馬英九、民進黨的蔡英文,在
其在野期間都曾承諾修改集遊法,卻都未在其執政後兌現承諾。《集會遊行法》可說是執政
者的「魔戒」,一旦權力在握,就不願鬆手。在這樣的歷史經驗背景下,集會自由的保障更
需要公民社會時時保持警醒與自主,非以人權觀點超越政治對立不足以為功。
和平集會自由不論其地點、時間的集會形式,都受到國際人權公約保障
台權會之所以反對後威權脈絡下所生成的集遊法禁制區規定,除了是反省威權法律遺緒外,
更重要的還是基於集會遊行的本質——讓人民以自己肉身,在公共空間直接表達訴求,是言
論自由本質的展現。這也是公政公約第21條規定,只要是和平的集會,不論其地點、時間等
集會形式,都應該受到公約保障的精神所繫。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2020年所作成的第37
號一般性意見中,十分明確地論述保障集遊權的具體細節,更在第56點表明「一般應避免將
法院、議會、具有歷史意義的地點或其他官方建築等場所的周邊指定為不得舉行集會的區域
,因為這些是公共空間。凡是對在這些場所之內和周邊集會的限制都必須有明確理由和嚴格
界定。」
禁制區集會已是常態,讓人民完整表達訴求,有助減少後續爭議
有論者以國家安全等理由支持禁制區存在,但光是以台權會自己為例,除了與我們所協助的
個案當事人,在開庭期日於法院前召開記者會表達訴求外,還包括至行政院大門前召開記者
會從事政策倡議、聲援個案繞行總統府等行動等,皆在禁制區內舉行。各個社團基於集遊自
由天賦的共同認知,及集遊法的諸多缺陷,多未依照該法規定事前申請許可,但在集遊法制
未臻完善的現制下,地方警察也能逐漸學習與抗議群眾現場協調——不論該抗議是否發生在
禁制區內。警察的動機儘管可能是出於其基層人力配置的有限——比起強力鎮壓、現場溝通
協調更有助於完成勤務,但此種執法實態除了賦予集會遊行更多的空間外,也顯示和平集會
的行動通常在第一線警察判斷中並不危害「安全」,讓人民完整表達訴求,毋寧更有助於降
低後續政治爭議。
特定地點應回歸所屬法規、空間管理人做規範
論者或認為基於明確且重大的理由,仍有若干地點應限制行人進入,本會則認為即便有管制
的正當性,也應在個別法規中清楚規範其管制範圍、並依比例分層規範可從事與不可從事之
行為,以向來維安規格屬最高等級的總統府為例,其安全管制應回歸至維安部屬之《特種勤
務條例》、《要塞堡壘地帶法》等,並慎重處理法律之間競合問題,萬萬不可以國安為由,
一概限制人民之集會遊行自由。縱就機關建築物有安全考量,也應在該空間管理人管制權限
範圍內,考慮是否附加路障、圍欄等設施,而非一味劃定「禁制區」,向外擴張、進而剝奪
日常行人本可自由行走的道路等公共空間。
儘速修正集遊法,保障街頭空間能讓所有人多元發聲
每逢重大抗爭發生,都可見正反雙方批判地方政府首長的執法裁量,有主張地方首長應該下
令至地方警察局(集會遊行法主管機關),就「違法集遊」執行強制排除者,當然也有認為
涉及集遊自由限制的執法應儘可能緩和者:這些主張顯示了集遊法的執法標準浮動,法條也
跟不上隨著民主發展逐漸進化的抗爭實務。放任強制手段在標準未明、但憑上層長官一念之
間的警察指揮系統,有集遊執法裁量容易流於恣意的風險;過度寬濫的現場裁量權力,對民
主社會中公民表意的自由,形成高度不確定的壓迫可能。而將異議者強力排除於其集遊空間
外,顯然將傷害民主社會發展的根本,這些正是本會認為集遊法一定要修正的理由。在民主
逐步深化的現階段社會,人民更需習慣集遊表意、習慣與相左的意見共存;在此同時,法制
更應該跟上人民的腳步,完善民主社會所需的權利保障建設,唯有確保街頭空間,讓所有人
能多元發聲,才能建構民主問責的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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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此法包含了:集會遊行需政府同意、設置禁制區、禁止宣揚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最初還
曾規定不得違反憲法等不明確之概念,以及未解散即入罪等規定。
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
從這些規範可以發現,當時的法律並不是要保障人民的集會遊行,而只是要打壓人民的集會
遊行權利而已。不妨試想,如果要人民可以自由的抗議,你上街抗議還需要得到政府的同意
,這樣還會有抗議的機會嗎?
此外,這部法律也禁止人民在行政院、法院或機場等處所抗議國家政策,或者和平集會僅因
未解散就構成犯罪。這些條款顯示出,當時政府意在藉此法律,讓人民畏懼參與集會遊行,
使參與政治成為令人恐懼之事。
隨著台灣進入民主時代,《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被更名為《集會遊行法》,但其內容
並未作大幅修改,許多威權時期的規定,依然被保留到現在,更與《人民團體法》、《國家
安全法》合稱「國安三法」。
即使政府的許可制逐漸形式化,但只要這一制度存在,就有可能因政府或政黨的不同而有不
同的標準。
陳雲林來台,引發集遊法違憲爭議
2008年時任中國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許多民眾上街表達訴求,卻遭優勢警力阻擋、驅離
,造成嚴重警民衝突。
前台大社會系教授李明璁不滿警方執法過當,透過網路串連,號召數千名民眾至行政院前靜
坐抗議,遭檢方以未經許可就發起違法集會,經命令解散後仍不解散為由起訴。臺北地院法
官陳思帆認為集遊法違憲,於審理中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對此做成釋字第 718 號解釋,判決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不需事先申請許可。
大法官明確表示,人民發起集會遊行,政府有義務透過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使參與集會、
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
大法官認為,政府有責任透過人力、物力之配置,以及提供適當集會場所,協助人民的集會
、遊行順利舉行,同時使社會秩序受到影響降到最低程度。李明璁後來也獲判無罪。
李震山大法官在釋字第718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評論:
陳雲林事件給民間留下深刻印象。準則許可制猶如鱷魚潛藏於平靜的水面下,隨時威脅著集
會自由。這種制度潛藏著危機,成為培育人治的溫床,對法治主義來說是不可接受的。
李震山認為,許可制存在執法機關恣意行使裁量權的風險,當集會遊行的內容、目的或訴求
嚴重挑戰當政者的意識形態或政治利益時,原本備而不用的許可制,一夜之間成為鋒利的武
器,就如同「披著羊皮的狼」,總有露出猙獰臉孔的時候。
因此,進入民主時代後,《集會遊行法》應當進行徹底更新,以符合民主時代對人民集會遊
行權利的保障。
至今未修訂的《集會遊行法》
2016年,民進黨重返執政,也首次成為國會多數黨,民進黨籍鄭麗君立委隨即提案,要求將
集會遊行法改為《集會遊行保障法》,獲得許多民間團體的支持。行政院、朝野立委、時代
力量黨團及民眾黨黨團,也紛紛提出了相關草案,甚至提案廢止集會遊行法。
然而,除了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的相關修正外,其餘議案都於委員會止步,未能繼續邁向
三讀。2020年以後,更是再也沒有集遊法相關修正提案。
仔細檢視立院過去八年相關修正提案,各黨團及立委內容大多主張,應將許可制改為報備制
,由集會遊行發起人判斷集會遊行的預計規模,自己判斷是否有請求政府協助之必要,再主
動報備。
此外,多數提案也都主張廢除集會遊行禁制區,認為禁制區的規定不當限制人民集會遊行權
利。
由於《集會遊行法》未經修正,我們目前的法律仍保留了一些威權時代的陰影,如上街抗議
仍需經過主管機關審查、設有廣泛的禁制區、未解散即由首謀者承擔刑責等。
一國對民眾表達意見的自由程度,應該依法律規範而非執政政治實體的意志。這樣的風險實
在太高。
一個國家允許其人民多大程度的表達,是該國民主自由程度的重要指標。期望《集會遊行法
》能盡快修正,真正還權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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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a77774444 2025-04-17 23: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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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win8719: 恩然後了藍白修法阿~如果不修法就遵守阿這簡單的邏輯不懂嗎
現在有藍白不能通過的法案嗎1F 114.44.33.98 台灣 04/17 23:49
推 centra: 自由還是要有法治規範吧 不然這自由是假的啊4F 114.137.238.229 台灣 04/17 23:50
推 win8719: 你知道為何現在玩法條~沒人理了嗎~因為現在立法院藍白多數~沒有他們過不了的法案6F 114.44.33.98 台灣 04/17 23:51
→ cd928: 藍白60%為什麼不修法 七天假呢 藍白不給啦8F 114.27.167.158 台灣 04/17 23:51
噓 Afae: 用AI寫那麼多字 看得好累9F 61.227.35.41 台灣 04/17 23:52
推 thehospital: 聽說藍白現在過半,還有修不了的法?10F 180.176.95.6 台灣 04/17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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