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erenemind (沉)標題 [討論] 「非死亡連署」的偽造才是致命的時間 Thu Apr 24 08:27:03 2025
有人在吵死亡連署適不適用98-2條款
如果不適用,那剔除後沒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這樣偽造文書就不成立
但問題在於抄名冊的部分有大量因為
沒有死亡所以沒有剔除的
這部份的連署書已經計入一階提議而且通過了
這樣就證明「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不管新舊法偽造文書都成立,而且數量遠超過死亡連署
一罪一罰一定超過30年
這部份是避無可避的
罷免韓國瑜雖然有死亡連署,但無法證明非死亡的部分有無偽造
因此無可比性,藍營不能用韓國瑜的罷免案來推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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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serenemind 2025-04-24 08: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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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非死亡連署」的偽造才是致命的
04-24 08:27 serenemind
→ lbowlbow: 前提就錯了好嗎1F 118.168.250.82 台灣 04/24 08:28
推 rwhung: 98-2條款就針對死亡連署等去補足了
你是講反了2F 118.171.28.133 台灣 04/24 08:30
→ serenemind: 2/20之前送一階的不適用98-2
中選會說了,2/20前送的都是用舊法
而且是一階二階投票都適用
包含補件都是
所以反而重要的是非死亡連署
因為不論新舊法都適用4F 114.34.228.167 台灣 04/24 08:31
→ a2550099: 擇優適用法條是指連署要不要付身分證(修正
98-2是新增法條 公佈即適用且追溯20年10F 42.73.209.222 台灣 04/24 08:37
→ serenemind: 98-2是2/20後才有,追溯20年是指未來的案件
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是不可能打破的13F 114.34.228.167 台灣 04/24 08:39
→ Rinehot: 其實昨天陳柏惟提告的討論時就說過了,如果連署書全部都造假,那他的案子要件已經齊全了。
但是難的地方在於如何證明資料正確的連署書是偽造的,如果發起人那邊咬死不認,那這只能找連署人來慢慢問了。16F 61.216.75.217 台灣 04/24 08:43
→ serenemind: 3Q的案子提告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那些連署書證據都已經超過保留期限
全數銷毀了,根本無從查起22F 114.34.228.167 台灣 04/24 08:46
→ Rinehot: 假設一下,如果從以前到現在都是一樣的做法呢?當然這也是要花時間跟力氣去證明…25F 61.216.75.217 台灣 04/24 08:49
→ serenemind: 你可以合理推測,你知我知他知國民黨就是抄名冊,但無法當作證據啊
但是3Q的貢獻是大的,因為他的委屈
國民黨才會一直抄,繼續抄,獨抄抄
不如眾抄抄,這次才會掉入陷阱28F 114.34.228.167 台灣 04/24 08:52
推 ckai1983: 卓若太回應翁筱玲說用舊法啊33F 49.215.98.198 台灣 04/24 09:42
推 Cosmoswalker: 很多人把追溯跟追訴搞混了……法律不溯既往原則的例外條件非常嚴格,98-2不可能搞出「溯及既往20年」這種鬼條文啦。34F 42.77.0.206 台灣 04/24 09:50
→ Rinehot: 去找出那些當初被認定合格的連署書是否偽造,或是要想辦法去推翻死亡連署不適用偽造文書,這兩個都比爭什麼新法舊法適用來得有效。38F 61.216.75.217 台灣 04/24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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