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n00270144 (乂煞氣a夾小妹乂)
標題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時間 Fri Apr 25 21:29:45 2025


成見真是一座大山,事後回頭細看,才發現自己既衝動又冤枉了您,treasurehill 先生
,特此致上最深的歉意。

首先,釐清我的原意與您論述的關係:

我之前強調,全台檢察官偵辦、北院法官裁定,通通都是以「偽造私文書」處理,與選罷
法第 98-2 條根本無關。

綠粉陣營一直拿「國民黨修法害自己」的說辭當武器,其實完全是誤解施行時點:第 98-
2 條是 2 月 18 日才公布施行,第一階段連署行為適用的仍是刑法偽造文書罪,這也正
是檢察官和法官為何全部援引《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以及《個資法》第 41 條起
訴與裁定的原因。


而您在回覆中,不斷貼出選罷法施行日與相關法條,實際上正是在佐證我「偽造文書是主
罪、與 98-2 無涉」的論點——只是我當時被攻擊言語激怒,完全沒留意到您其實是在用
更嚴謹的法理幫我把關。


因此,我要謝謝您:

讓我看到自己的盲點——原來不只是實務操作在打臉錯誤宣傳,法條適用的施行時點也是
關鍵。

以專業態度補充了我的論述——您引用的立法時程與條文,正好印證了「偽造文書罪」才
是本案核心。

再次向您道歉,也誠摯感謝您的指正。往後我會更謹慎檢視對手的發言,用理性而非情緒
來回應。

希望未來仍有機會與您在政黑板上同場辯論、相互砥礪。


成見既過,真相當前;謝謝您讓我更靠近事實。




愛你哦~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笑死,藍白仔是不是都是一些不讀書的8+9啊
: 第 1 條
: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 刑法第一條就規定的很清楚了,行為之處罰適用行為時之法律,選罷98-2是2/18公布施

: 的,在此之前的偽造行為適用刑法偽造文書罪沒問題,但在此之後的偽造行為  (包含

: 階補件)都要適用98-2的特別法,連迴避的空間都沒有,所以到底是誰打臉誰啊。
: 更何況法院羈押裁定都不認為中選會的剔除死亡連署可以阻卻偽造文書的致生損害公眾

: 件,著實打臉藍白的法盲見解,藍白還可以這樣自我安慰,真是鴕鳥心態,可憐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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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tn00270144 2025-04-25 21: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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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04-25 21:29 tn00270144
KOSMOST: 看兩位吵架真的看到吐血1F 101.8.24.189 台灣 04/25 21:33
shoube: 98-2 條 後面檢調也可能會辦,放心吧
知道為什麼嗎?因為罷綠委團體一階有補件補件的時間點在今年3月,早就超過2/18
如果事後證明補件也是抄名冊死亡連署
那同樣可以用98-2起訴2F 210.71.216.241 台灣 04/25 21:47
minazukimaya: 嗯又一個支持規定從舊 刑罰從新的7F 193.148.16.62 日本 04/25 21:52
shoube: 你知道罷免連署的文書格式(例如是否要附身分證影本)這種規範是參考選罷法131條
但刑法責任98-2 條是可以溯及既往的嗎?
不然為啥3Q在喊著要告當初罷免他的罷團?minazukimaya 有回答道你的問題了嗎?老弟8F 210.71.216.241 台灣 04/25 21:57
KOSMOST: 樓上超好笑,刑法第11條已經說了98-2有期徒刑規定有刑法總則適用,那要怎麼溯及既往啦,罪刑法定主義四原則都不知道13F 101.8.24.189 台灣 04/25 22:10
minazukimaya: 沒有 98-2條可以溯及既往應該是你個人的法律見解而已
把131條的「規定」兩字限縮解釋成只有規定從舊 罰則不用從舊 這種解釋是有非常大的法理問題的
相關解釋我想我上一篇已經寫得很清楚了,自己去看吧
「規定從舊,刑罰從新」是不行的16F 193.148.16.62 日本 04/25 22:10
shoube: 抱歉,98-2逤及既往應該是我弄錯了我道歉但是98-2條是在2/18公布的,提交一階連署(包含補件)的時間點如果是在2/18以後 那就適用新法,因為是看你"行為當下"的時間點不管這些死人名冊是什麼時候抄的,刑罰是看你"提交一階連署申請"的時間點來判定
選務機關只管選罷法131條的連署格式(身分證是否要附影本),選務機關不掌管刑事責任98-2的刑事責任是檢調去掌管的,所以當然會分開處理
參考新聞 https://reurl.cc/9DD1bn24F 210.71.216.241 台灣 04/25 22:21
中選會:刑法選罷法若競合 涉刑責由司法認定 | 政治 | 中央社 CNA
[圖]
檢調持續偵辦罷免幽靈連署案。中選會說,選罷法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向主管選委會提出的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規定,若選罷法規定與刑法有法律競合適用問題,涉及刑事責任認定部分由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

 
minazukimaya: 131條的「規定」應該解釋為從程序到實體到罰則的一整套規範 而不能限縮解釋為程序規定
中選會說的是這些法律競合 由司法機關去解釋 他不會代為解釋
最終還是回到那個核心解釋的爭議35F 193.148.16.62 日本 04/25 22:29
shoube: 對啊,所以「規定從舊,刑罰從新」很正常41F 210.71.216.241 台灣 04/25 22:30
minazukimaya: 就是131條的「規定」兩個字 指的是42F 193.148.16.62 日本 04/25 22:30
shoube: 因為掌管兩者的是不同機關啊43F 210.71.216.241 台灣 04/25 22:30
minazukimaya: 單純的程序規定 還是包含程序實體和罰則 而這相關的解釋在上一篇都有44F 193.148.16.62 日本 04/25 22:30
shoube: 選務機關掌管131條,排除法律競合的部分所以98-2的刑事責任由檢調去處理,結案46F 210.71.216.241 台灣 04/25 22:31
minazukimaya: 刑事責任由檢調處理 所以能自動推導到規定從舊,刑罰從新嗎? 怎麼推的48F 193.148.16.62 日本 04/25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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