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wattw (Swat-社畜模式)標題 Re: [討論] 512大法官說明會為什麼在吵「無異議」?時間 Fri May 16 15:39:25 2025
這就不得不提到本所翁上人的高階立法技術了
第43條是暫時處分的評議門檻
要求三分之二出席,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以現在情況就是
至少6人出席5人同意,可以下暫時處分
第30條是判決合憲違憲的門檻
但是當時他們高級立法技術還有愚蠢的腦袋瓜,只有想到合憲違憲兩種選項而已
實際上有合憲、違憲、不受理、聲請駁回四種。
把憲法法庭變成不受理法庭。
又很自以為是插了第4項
前二項參與人數與同意人數之規定,於憲法法庭依第四十三條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依第七
十五條宣告彈劾成立、依第八十條宣告政黨解散時,適用之。
請你告訴我,這兩條本質上打架了
應該用43還是用30?
體系解釋上當然是會跑去43,因為30是補充規定,從立法歷程來看,30是硬插進去的
而且他們白癡到沒有把43刪掉。
所以法律解釋上有疑義怎麼辦呢?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後記=====
之前黃昭元大法官演講的時候提出了一個說法
憲法第171條,法律有違憲爭議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現行惡法的效果是不得宣告違憲,從而讓法律違憲不得審查,這條本身會不會違反憲法
第171條?
至於憲法法庭能不能審理涉己,釋字601講得很清楚了:
就其職權範圍內之案件如本案者,大法官實為最終且唯一之有權解釋或裁判機關。本院大
法官倘[放棄審查]......必然癱瘓憲法明文規定之釋憲制度,形同大法官對行使憲法上職
權之拒絕,自無以維持法治國家權力分立之基本憲法秩序。
最後黃昭元大法官的結語是
有關大法官解釋的效力/拘束力,其實是大法官用自己的解釋(釋177起),在法無明文
的情形下,從1980年代開始,一步一步塑造出來的。歷經最高法院的抗拒,立法院/國民
大會的對抗、懲罰,公民投票的反彈(如釋748)等,直到今天,才逐漸成形,而後始訂
入憲訴法(確認,而非形成)
就像一般法院法官要用自己的時間、心力,冒著風險去維護審判獨立,大法官也要用自己
的手去形塑憲法法庭和違憲審查制度的面貌,並維護其自主性
=====跋=====
翁上人這學期通識課倒課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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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_ψci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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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2.128.113 (臺灣)
※ 作者: swattw 2025-05-16 15:39:25
※ 文章代碼(AID): #1e9kkmQv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47381168.A.6B9.html
推 WINDHEAD: 認同。原版憲訴法的重點應該是把法庭的架構帶入大法官會議,用法庭的架構去處理憲法訴訟,照理說是不能干涉大法官解釋本身的形成。1F 1.163.107.165 台灣 05/16 15:43
推 fdtu0928: 我們看大法官暫時處份如何裁決嘍。已經受理了。5F 49.158.189.107 台灣 05/16 15:50
推 tinmar: 一旦暫時處份 釋憲大門等於重啟
希望憲訴法釋憲能解決人選出缺問題
也就是憲政機關人選若被國會否決
這時機關功能停擺 政府該如何處理
可不可以政府暫派人選不用國會通過
直到國會同意提名人選為止
不然NCC與以後的監院都會停擺7F 27.52.99.169 台灣 05/16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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