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Re: [討論] 藍白凍刪就合法,政院刪減就違法?
時間 Thu May 22 18:32:39 2025


※ 引述《r61102 (三隻肥貓)》之銘言:
: 首先看到地方制度法第69條
: “中央對地方的補助應以促進國家整體發展及區域均衡為目的,補助款的分配需依法定
: 程序進行。”
: 如果你覺得這樣刪減可能也是有助國家發展的話
: 再看到財劃法第30條第3項
: “中央政府給予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補助款金額,不得低於前一年度預算編列數。”
: 這樣應該可以解答你違反什麼法律了吧?

從上述癥結進一步思考吧:

第三項是藍白「擅自」修法添加的,且業經總統頒佈施行,這個前提事實固然是沒錯,但
現在說行政院在違法,到底是在哈囉?

而且該院已經宣佈將提起釋憲聲請,雖然暫時處分是還沒發下來,但想強制遵從的話,國
民黨黨團還不如請受影響之縣市照《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的法定程序處理,或者提
出釋憲聲請


讓法院看看誰有理,好嗎?



按: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二年度上字第五百號判決

(一)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
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
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原告適格
乃屬行政訴訟狹義之訴的利益,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若為侵益處分,原告是否具備此要件
,須審酌當事人之實體上法律關係始能判斷。換言之,就侵益處分而言,原告之適格係指
其在實體法上確為其主張受到侵害之權利歸屬者,本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主觀訴訟旨
意,原告必須確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歸屬者,始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到被告侵害之
可能,從而才有提起訴訟,尋求法律救濟之利益。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
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
執行責任之事項。」準此,地方自治之內涵係包含自治立法權及自治行政權,而地方自治
權限之歸屬者,則為「地方自治團體」此一具公法人資格之行政主體。地方自治團體受憲
法制度性保障乃在其「權限法上的制度性保障」,以資與其他層級政府組織─尤其是中央
政府或是上級地方政府之權限相界分。行政院基於中央監督機關的立場,依地方制度法第
三十條第四項規定函告直轄市議會所通過的自治條例無效,係自治監督機關針對地方自治
團體之特定對象,就其議決通過的自治條例有無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的
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使自治條例無效之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決定,應屬行政處分
,且屬對地方自治團體自治立法權限予以限制的負擔處分,其所歸屬之權利主體為地方自
治團體。倘若直轄市認為行政院函告其自治條例無效,係不法侵害其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之
自治立法權限,應以被害人「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本身即直轄市為原告,向行政法院提
起撤銷訴訟。


此亦可與憲法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地方自治團體」須依法定程序用盡
審級救濟而仍受不利之確定終局裁判,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裁判違憲之判決,而相呼
應,即可使地方自治立法權遭受侵害爭議事件之行政訴訟原告與憲法訴訟聲請人具同一性
,利於地方自治制度性保障下主觀法律地位保障之有效貫徹。然而,公法人雖可作行政訴
訟當事人,且具當事人適格,但在行政訴訟實務上,除非公法人之組織架構無具機關地位
之代為意思表示之次級組織,否則通常不會直接以公法人此一行政主體為行政訴訟之當事
人,而係以代其對外為意思表示所屬機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代表公法人行使法律救濟
權。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治條例係由地方立法機關制定之,屬於地方立法機
關之法定職權(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參照)。自治條例經上級監督機關函
告無效,係否定地方立法機關之立法決議,直接侵害其本於地方制度法所取得之法定權限
,故若未以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為原告,則以其立法機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亦具
原告適格。




同時現階段的重點是:

在要求統刪後,卻沒有講(揭示)清楚應該要刪減哪個科目、項目,也就是說像小孩子的
陋習一樣,功課丟給別人去做,這是這些政客要的嗎?

反正只是挑對自己有利的來看,但對於前後邏輯不一、不吻合的,居然能夠遭到無視,真
的是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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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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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laptic 2025-05-22 18: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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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藍白凍刪就合法,政院刪減就違法?
05-22 18:32 laptic
Berotec: 笑死 馬來都知道違法是笑話1F 59.125.132.151 台灣 05/22 18:33
r61102: 我覺得討論法條的時候 要有惡法亦法的基本概念 不然沒辦法討論
每個人都有理由的 另外我個人覺得只是第三項強度蓋過第一項的某些部分而已 那有沒有問題也不是你我說了算 再者我只是明確點出違反哪條法律 至於這法律是不是合理 法律是否互斥 這不是我們這些死老百姓能考慮的問題2F 122.116.57.79 台灣 05/22 18:42
CelestialRel: 樓上,這裡是政治板,向來都在討論你說的內容,死老百姓不能討論那乾脆關板不就好了?10F 59.120.53.16 台灣 05/22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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