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Re: [新聞]  質疑蔡英文博士論文纏訟6年 彭文正遭通
時間 Tue May 27 11:19:10 2025


※ 引述《Pietro (特務P)》之銘言:
: 2025-05-27 10:18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 媒體人彭文正長期質疑蔡英文總統博士論文的真實性,提民事訴訟要求確認蔡英文1984
: 年英國倫敦大學政經學院(LSE)論文不存在,台北地方法院更一審2022年12月判彭文
: 正敗訴。彭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宣判,彭透過視訊方式跨海聆判,審判長宣示「上訴
: 駁回」,螢幕中的彭表情木然,審判長還提醒「彭先生可以離線了」。

: 光是無訴訟確認利益就註定敗訴了。
: 現在還加上英國校方的文件。
: 那句「彭先生可以離線了」。
: 實在是有夠諷刺。
: 接下來大概是要告二審審判長了。
: 訴訟永動機亦如是。

說到護照換發被拒絕一事,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三年度上字第五號提到:

(一)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2款、第4項規定:「(第1項)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二、通緝中。……(第4項)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應
禁止出國之情形,由司法、軍法機關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護照條例第1條規定
:「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護照之申請、核發及管理,依本條例辦理。」第2條規定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第23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護照申請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核發護照:……二、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
管機關。三、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依法律限制或禁止申請人出國並通知主
管機關。」第24條第1項、第2項第2款規定:「(第1項)護照非依法律,不得扣留。(第
2項)持照人向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出示護照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
處應扣留其護照:……二、持照人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經查有前條第1項…
…第3款情形。」第25條第2項第1款規定:「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
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一、有前條第2項第2款規定情形。」又護
照條例第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修正理由略以:「原條文第3款規定持照人申請換發護照
或加簽時,有前條第3款情形者(其他行政機關依法律限制申請人出國或申請護照並通知
主管機關者),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應扣留其護照,惟實務上屢有持照人在限制出境前已出
境至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因辦理護照補發、文件證明等案件,經駐外館處查明
渠等因案限制出境,礙於原條文規定並無法扣留渠等護照。為共同維護國家治安及打擊犯
罪,爰將原條文第2款及第3款整併修正為第2款,使駐外館處亦可據以扣留其所持護照。
」準此可知,關於護照之申請、核發及管理,主管機關為被上訴人。又無論刑事案件被告
出國之際有無遭通緝而禁止出國,縱然係出國之後方遭通緝,駐外館處均應於其出示護照
時,扣留、廢止並註銷該護照,亦不准其換補發護照之申請,以促使其返國接受司法偵查
、審判或執行之目的。


(二)經查,上訴人於通緝前之110年6月9日持原護照出境赴美,嗣因涉嫌妨害名譽案件,
經臺北地院於110年11月19日以系爭通緝書通緝在案,並副知移民署,移民署遂依入出國
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禁止上訴人出國。其後,上訴人於111年10月19日以所
持之原護照向駐舊金山辦事處申請換發護照,經該處以電腦連線方式查核檔案資料,發現
上訴人遭通緝中,並經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通知列管禁止出國
,故駐舊金山辦事處乃依護照條例系爭規定以原處分扣留原護照、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
,並註銷原護照,且不予核准換發新護照等情,為原審依法確定之事實,經核與卷證相符
。又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禁止上訴人出國之處分,既然未經
撤銷,該處分之效力即繼續存在,則被上訴人及法院即應受該處分之拘束。原判決並依此
調查證據之結果,論明:上訴人係我國國民,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臺北地院通緝中,且以電
腦傳輸方式通知移民署,則依據護照條例系爭規定,駐舊金山辦事處對於上訴人換發護照
之申請即應不予核准,並應廢止、扣留及註銷其原護照,此與上訴人是否於遭通緝前合法
出國無關。況且,通緝如同傳喚、拘提或逮捕,均屬令刑事案件被告到案接受司法偵查、
審判或執行之手段。若刑事案件被告已經逃亡或藏匿於國外,因檢察官、司法警察無法在
國外拘提刑事案件被告或逕行逮捕之,為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具體實現,因此上揭護照條例
之規定,即賦予駐外館處對業經移民署禁止出國之持照人,於其向駐外館處出示護照時,
得扣留、廢止並註銷該護照,亦不准其換補發護照之申請,以促使刑事案件被告返國接受
司法偵查、審判或執行,是駐舊金山辦事處依護照條例系爭規定,以原處分扣留原護照,
並廢止、註銷原護照,暨否准上訴人換發新護照之申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另臺北地院
以上訴人有逃亡或藏匿之事實予以通緝,此為刑事審判權限之行使,而通緝是否合法,並
非被上訴人作成原處分時有權予以審查之事項,故上訴人主張原處分係基於違法通緝作成
,洵屬違法云云,要無足取。再者,上訴人提起之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既均無理由
,則上訴人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合併提起損害賠償及返還所有物訴訟,請求被上訴人
返還原護照,亦屬無據等語,並據此維持原處分,而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業已詳述其
得心證之依據及理由,復就上訴人在原審之主張何以不足採取,分別指駁甚明,經核並無
違反論理法則、經驗法則、證據法則或理由不備、理由矛盾之情事。上訴意旨復執陳詞主
張:系爭通緝書洵屬違法,而原處分既係基於違法之通緝所作成,故亦屬違法。況且,其
出國時尚未經通緝禁止出國,故並無護照條例系爭規定之適用云云,無非係其個人之主觀
見解,對於前開護照條例系爭規定之錯誤解釋,並就原審認定事實、證據取捨之職權行使
事項為指摘,並無可採。


(三)上訴意旨雖稱:縱然上訴人在通緝中,惟依憲法第10條、世界人權宣言第13條、公民
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12條第2項、第4項規定可知,上訴人仍有居住及
遷徙之自由暨歸國之權利,被上訴人豈能依老舊之護照條例作為扣留、註銷原護照、廢止
核發原護照處分及否准換發新護照申請之法律依據,但原處分說明四卻援引護照條例第26
條第1項規定為據,主張上訴人仍可返國,明顯屬違憲之舉等語。然按「憲法第10條規定
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
之權利。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
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
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業經司法院釋字第558號解釋闡述在案。又世界人權宣言第13條規定:「一、人人在
一國境內有自由遷徙及擇居之權。二、人人有權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並有權歸
返其本國。」另公政公約第12條則規定:「一、在一國領土內合法居留之人,在該國領土
內有遷徙往來之自由及擇居之自由。二、人人應有自由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三
、上列權利不得限制,但法律所規定、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他
人權利與自由所必要,且與本公約所確認之其他權利不牴觸之限制,不在此限。四、人人
進入其本國之權,不得無理褫奪。」由上可知,人民固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惟在保護國
家安全、公共秩序等情形下,仍非不得以法律限制,然須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
。而對於通緝中之被告,為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具體實現,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2
款乃規定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就此對於通緝中之被告限制出境之規定,乃增進公共利益
所必要,自無牴觸憲法第10條之規定,亦合乎世界人權宣言第13條、公政公約第12條第3
項規定之意旨。況護照條例第26條第1項確已規定:「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有第
23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規定情形,經駐外館處不予核發護照或扣留護照者,駐外館處得
發給專供返國使用之1年以下效期護照或入國證明書。」而原處分據此規定於說明四亦載
明:「台端如擬返國,可逕向我駐外館處申請專供返國使用之旅行文件持憑返國。」是以
,原處分並未限制上訴人歸國之基本權利,上訴人前開主張核屬其法律上之歧異意見,尚
難據此而謂原判決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情形。


(四)上訴意旨固另稱:護照條例系爭規定之適用,均以該通緝書或禁止出國之處分通知主
管機關為前提,方得不予核發護照,或扣留、廢止並註銷原護照。惟被上訴人並未收受系
爭通緝書之副本,亦未收受移民署之通知,故不符護照條例系爭規定關於「通知」主管機
關之要件,則被上訴人所為之原處分,自屬違法、違憲云云。惟揆諸前開護照條例第23條
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可知,凡有「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或「經移民
署依法律限制或禁止申請人出國並通知主管機關」之情形,被上訴人或駐外館處均應不予
核發護照。而如前所述,本件原處分係依護照條例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否准上訴人換發
護照之申請,而非以護照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據,故原處分是否合法,核與臺北
地院是否已將系爭通緝書通知被上訴人或駐外館處無涉。再者,同條例第23條第2項乃規
定:「……移民署依前項……第3款規定通知主管機關時,應以書面或電腦連線傳輸方式
敘明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依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之事由;…
…」因此,移民署有禁止申請人出國而應通知被上訴人或駐外館處之情形時,得以電腦連
線傳輸方式敘明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依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
之事由,並非必以書面為之。而查,依被上訴人提出之電腦網路連線列印資料可知,移民
署業依護照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以電腦連線傳輸方式,敘明上訴人姓名、出生日期、
身分證字號、管制單位為臺北地院、管制日期110年11月19日、管制來文字號為北院忠刑
寅緝738、法律依據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資料類別為通緝等資訊,並以此方式通知被
上訴人等節,為原審依職權確定之事實,並與卷證相符。準此,上訴人以上開電腦網路連
線列印資料並無來文之文號、日期,且移民署於110年11月20日上午8時20分3秒傳輸上網
後,被上訴人及駐舊金山辦事處根本不知此事,直到將近1年後上訴人於111年10月19日申
請換發護照時,才上網查證管制情形,此尚難等同業已「通知主管機關」,況該列印資料
顯示電腦連線傳輸之調閱時間為111年12月13日,已在上訴人於111年11月15日向駐舊金山
辦事處提起訴願之後,足證移民署從未主動通知被上訴人或其所屬駐舊金山辦事處等情為
由,主張被上訴人未經通知即作成原處分,不符護照條例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要件等
語,顯係就移民署傳輸(通知)時間與被上訴人調閱時間混淆,並就原審認定事實、證據
取捨之職權行使事項為指摘,自無足採。此外,依前揭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4項、護照
條例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可知,刑事被告遭通緝而有禁止出國之情形,係由司法機關通
知移民署,移民署再將此事由通知主管機關即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及駐外館處乃依法據以
廢止原核發護照處分,並註銷該護照,至司法機關則無註銷護照之權限,是上訴人於上訴
後執他人案件之新聞報導為據,主張註銷護照之權責在於發布通緝之檢察官或法官,須由
檢察官或法官向被上訴人申請註銷,被上訴人方能註銷護照云云,自屬誤解,無可採取。

(五)末按行政訴訟法第253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應行言詞辯論: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
…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由於本件事證明確
,法律關係亦不複雜,雖影響上訴人之權利義務,惟因兩造就本件相關重要法律爭點,已
充分攻防,而關於本案法律之適用,亦經本院詳為說明如上,且無見解歧異情形,復不涉
及公益,核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從而,上訴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53條第1項第1款、第3款
之規定,聲請本件行言詞辯論,核無必要,併此說明。




就整個內容看來,他大概是完全沒有知覺,以為能硬闖成功

而到現在還想著不回來台灣、面對刑事審判的話,命運就會和橘子一樣了

這他不可能不知道吧?



順帶一提,在這一路上

他面對的法官可很多,單就「聲請法官迴避」部分,已包括:

第一審: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李家慧

第二審: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朱漢寶

第三審:(發回更裁)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鄭  純  惠

更一審: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胡芷瑜

第三審:(駁回確定)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游  文  科



而自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做成更一審判決以來

到現在已經過了二年半

雖然這種訴訟是可以帶上最高法院,但在前二審都被駁回了,希望他能放下執念,不要再
對前任總統追殺了...

--

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71.125 (馬來西亞)
※ 作者: laptic 2025-05-27 11:19:10
※ 文章代碼(AID): #1eDIyoSh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48315954.A.72B.html
※ 編輯: laptic (180.74.71.125 馬來西亞), 05/27/2025 11:20:24
matchkiwi: 甚麼追殺?根本是騷擾1F 114.43.160.176 台灣 05/27 11:21
Malion: 老實說,就算論文是假的,彭也鬥不過世界2F 42.72.128.165 台灣 05/27 11:21
eric999: 反正他是美國人的爸爸 已經想好這輩子不回台灣3F 49.215.48.185 台灣 05/27 11:22
Malion: 歐美始終需要蔡英文這顆棋子,怎麼可能讓你弄倒她
沒看到賴也不敢動蔡英文5F 42.72.128.165 台灣 05/27 11:22
sevenfeet: https://i.meee.com.tw/TV20uFx.jpg8F 101.10.107.177 台灣 05/27 11:28
[圖]
eric999: 樓上有妄想症患者9F 49.215.48.185 台灣 05/27 11:29

--
作者 laptic 的最新發文:
點此顯示更多發文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