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
標題 Re: [討論] 李俊俋背信?侵占?圖利?どれ?
時間 Mon Jun  2 12:12:57 2025


※ 引述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之銘言:
:  
:  
:  
: 我幫你找實務判例了囉,不要在自己幻想曲解法律了好嗎?
:  
: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113年度原訴字第44號


六、本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雖係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而
圖利,似無違反其職務上義務之可能,但所謂『違背法令』並非僅指與執行該項職務有關之
法令,尚及於所有公務員所應遵守之基本規範,故對非主管監督之事務,如有違反其他公務
員應遵守之法令或義務者,仍屬『違背法令』。



原本的回文,
目的是在針對您說因為不是主管事務,所以跟貪污治罪無關,提出質疑。
但貪污治罪條例明明圖利就有針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的規定,所以是否主管不是爭點。

結果您回文在討論違背的法令性質,
根本和我回文指稱的點無關,很明顯打擊錯誤。


貪污治罪的五年以上真的太重,
針對特殊微罪,認罪加繳還利益等減輕條款都用上去,還是要關,只好透過刑法134去創一
個公務背信罪來解決。

但圖利罪是補充性規定,
除非特別規定立法者像有特種文書一樣有特殊減輕考量,用特別規定競合完居然比補充規定
還輕,適不適當就很難說

我可以體諒實務在個案上絞盡腦汁為達個案上的比例原則,但法理上其實很難說的通。

另外,肯定你也認為這行為是具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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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0.88.203 (臺灣)
※ 作者: violetking 2025-06-02 12:12:57
※ 文章代碼(AID): #1eFIJBsB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48837579.A.D8B.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討論] 李俊俋背信?侵占?圖利?どれ?
06-02 12:12 violetking
treasurehill: 笑死,你肯定沒看清楚原文吧?那麼多實務判例都只有背信是為什麼?要談圖利就把全部構成要件都討論一下啊,刻意迴避最重要的違背法令是怎麼回事?1F 101.12.100.215 台灣 06/02 12:22
為什麼理由文中不是已經說了。

※ 編輯: violetking (111.80.88.203 臺灣), 06/02/2025 12:24:33
treasurehill: 然後你先不知道所謂的違背法令,是指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法規命令吧,不包括僅在行政機關內部發生效力的內部規範吧。
用車守則再怎麼說也僅是機關內部的行政規範,對外沒有拘束力,顯然並非這裡所謂的法令,學藝不精,不要出來丟人現眼好嗎?6F 101.12.100.215 台灣 06/02 12:29

前者為主管或監督之事務,自應以與公務員之職務具有直接關係者之法令為限,而不包括有
關公務員倫理、品位等基本規範之法令,作限縮適用,期使公務員勇於任事,授益人民;後
者因無主管或監督之事務,而係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自非僅指與執行該項職務有關之
法令尚及於所有公務員所應遵守之基本規範,否則此類犯罪,終將因難覓與職務執行有關
之法令,而得以脫免處罰,當非立法旨意。此係本院近來統一之見解。


treasurehill: https://meee.com.tw/1WqUhXG
笑死,無知還可以這麼大聲,真是可憐!
100年台非字第 154 號
90 年 11 月 7 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圖利罪所稱之明知違背法令之法令,依其立法理由係指包括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等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行政規則,其中關務分配、業務處理方式等之一般性規定,僅單純發生對內法律效果,與一般人民權利義務無涉者,固非屬圖利罪所指之法令。惟上級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行使裁量權,甚至彌補法律之闕漏不足或具體化抽象法律規範內容以利執行者,所訂頒之解釋性、補充性、具體性規定與裁量基準,雖以下級機關、屬官為規範對象,但因行政機關適用結果亦影響人民權利,而實質上對外生法律效果,其違反者,對於法律所保護之社會或個人法益,不無侵害,亦應認屬圖利罪所指之法令。
多唸點書好嗎,學藝不精還要出來耍寶丟人現眼,真是可悲!14F 101.12.100.215 台灣 06/02 12:29
[圖]
fat980: T大你把他嘴到中離44F 114.137.96.141 台灣 06/02 12:41
treasurehill: 我上一篇就跟他指名了這裡的違背法令是指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法規命令,不包括只規範內部事務的行政規範,想不他居然看不懂,還硬要槓,那就別怪我不客氣了!45F 101.12.100.215 台灣 06/02 12:48
※ 編輯: violetking (111.80.88.203 臺灣), 06/02/2025 13:05:27
treasurehill: 還在跳針?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看不懂?一直鬼打牆?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笑死,法條看一下好嗎?人家構成要件就證明了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規範看不懂,還一直要跳針?
然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是在解釋何謂職務上有關事項,不是在否定法條構成要件所謂「對外發生法律效力」這個要件,法盲看不懂中文,還一直跳針,可憐喔!50F 101.12.100.215 台灣 06/02 13:07
剛文字中不是有說,非僅指與執行該項職務有關之法令,尚及於所有公務員所應遵守之基本
規範。

所以並不是只能看您所指稱的行政規則,還包括公務員所應遵守的基本規範。
您所為指稱的大法庭裁定,也明文認定抽象規範不是期待性道德而是義務性道德,也屬於非
主管事務圖利罪的法令。
※ 編輯: violetking (111.80.88.203 臺灣), 06/02/2025 13:27:35
treasurehill: 老兄還在跳針,法條裡就有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這段文字看不懂,還在耍寶,然後最高法院所列出來的職位相關法令,如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利益衝突法,這些都是立法院通過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法律,可不是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規範,你說的哪裡看不懂中文,一直鬼打牆?
笑死,回去再看一下最高法院的決議文在說什麼好嗎,沒見過這麼愛鬼打牆的人啦!
二、民意代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禁止假借職權圖利之規定,是否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圖利罪所稱「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之要件?(下稱法律爭議二)。
你把最高法院的裁定文看清楚好嗎!別再那邊鬼打牆了!
本院刑事大法庭於今日宣示裁定,認為:
  ..............
二、民意代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之規定,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圖利罪所稱之「違背法律」68F 101.12.100.215 台灣 06/02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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