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標題 Re: [討論] 筆錄跟偵訊紀錄對不起來叫翻供???
時間 Tue Jun  3 21:06:26 2025




我真的笑死!法盲就是法盲,拿著片段資訊就想來胡扯呼嚨人!


第 196-1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
證人到場詢問。
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
款、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
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證人之通知及詢問準用之



看清楚人家判決在說什麼好嘛!判決說的是偵查階段,你拿審判階段的規定來胡扯?你邏輯
還好嗎?


: : 訂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之規定;?
: : 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增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於調查犯罪情形時,得詢問證?
: : 惟第二項規定所逐一列明準用之有關條文,其中第一百條之一及第一百條之二並未在?
: : 之列。本法對於證人於審判中為陳述,既增訂應予錄音或錄影,然於檢察官訊問證人?
: : 於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詢問證人時,則無必須錄音或錄影之明文,



我就說小草法盲不讀書,成天拿著片段資訊來胡扯,還真的以為自己是法律專家?

KP沒找你去當辯護人,真是太可惜了!




※ 引述《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之銘言:
: 刑事訴訟法
: 第192條
: 第七十四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證人之
: 訊問準用之。
: 第100條之1
: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
: ,不在此限。
: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
: ,不得作為證據。
: 立法理由:
: 二、為建立訊問筆錄之公信力,並擔保訊問程序之合法正當,一併修正原條文,明定第一
: 百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證人訊問時亦準用之。
: 三、依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準用原條文之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證人時
: ,除有急迫情形外,亦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錄影,筆錄所載證人陳述與筆錄不符
: 部分,不得作為證據,附此敘明。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 我真的笑死!小草是不是看不懂中文?
: : 訂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之規定;另?
: : 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增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於調查犯罪情形時,得詢問證人?
: : 惟第二項規定所逐一列明準用之有關條文,其中第一百條之一及第一百條之二並未在準?
: : 之列。本法對於證人於審判中為陳述,既增訂應予錄音或錄影,然於檢察官訊問證人,?
: : 於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詢問證人時,則無必須錄音或錄影之明文,
: : 現在是全程錄音錄影的部分在證人部分沒有準用啊!既然沒有錄音錄影,你是要勘驗什麼?
: : 當然就只能以筆錄為準啊!
: : 而且人家現在爭執的不是錄音錄影與筆錄不符,而是誘導訊問ㄟ!
: : 然後雙方爭執的點
: : 而筆錄譯文中顯示,邵琇珮當時也向檢察官詢問說:「要用告狀這個字眼嗎?應曉薇會認
: : 為她只是在反應陳情。」
: : 陳智涵轉述,律師再聽完光碟後發現,邵琇珮有說我不認為要用告狀這兩個字,她認為,
: : 就是接受一個市民的陳情,「我不會用這個字眼」。
: : 當邵希望修改時,卻遭檢察官強硬回絕:「這就是告狀啊!」,然後就寫進筆錄。
: : 在我看來,雙方對於應曉薇有去關說的事實根本沒有爭執啊!爭執的部分是對該行為評價
: : 那評價就交由法院來判斷啊!這叫什麼翻供?
: : 小草根本沒有實務經驗,拿著個片段資訊就來胡扯,還真是以為自己是法律專家,實則是
: : 魯班門前弄斧,KP沒有找你去當辯護人,實在是太可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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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100.46 (臺灣)
※ 作者: treasurehill 2025-06-03 21:06:26
※ 文章代碼(AID): #1eFlDKQ1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48955988.A.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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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筆錄跟偵訊紀錄對不起來叫翻供???
06-03 21:06 treasurehill
violetking: 哪家教出來的!訊問證人規定不是用檢!!1F 1.160.222.22 台灣 06/03 21:11

笑死!法條不會看!就沒有準用還在跳針?

然後這是最高法院判決你還嘴什麼?你比最高法院的法歡還大?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0.46 臺灣), 06/03/2025 21:12:41
violetking: 難怪卡提諾青鳥法學的檢察官這樣威2F 1.160.222.22 台灣 06/03 21:13

笑死!法盲連最高法院判決也想嘴!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90號刑事判決要旨
: 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一百條之二準用第一百條之一等規定,係刑事立法者針對
: 法官、檢察官於訊問被告,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為建立訊(詢)
: 問筆錄之公信力,並擔保訊(詢)問之合法正當,及筆錄所載內容與其陳述相符之目的性
: 考量,課以國家偵、審或調查機關附加錄音、錄影義務負擔之規定。是否錄影,得就其有
: 無必要性作考量,全程同步錄音,則無裁量餘地;並於第一百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
: 二準用之)規定筆錄所載之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對該不符部分之筆錄,賦予
: 證據使用禁止之法效,排除其證據能力。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為使
: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能合法、妥適地進行,並使審判筆錄之記載有所憑據,杜絕爭議,增
: 訂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之規定;另於
: 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增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於調查犯罪情形時,得詢問證人,
: 惟第二項規定所逐一列明準用之有關條文,其中第一百條之一及第一百條之二並未在準用
: 之列。本法對於證人於審判中為陳述,既增訂應予錄音或錄影,然於檢察官訊問證人,及
: 於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詢問證人時,則無必須錄音或錄影之明文,此應屬立法上之疏漏
: 。是以,檢察官於訊問證人,或司法警察官、
: 司法警察於詢問證人時,如仍予以錄音或錄影,自非法所不許。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2.100.46 臺灣), 06/03/2025 21:16:25
violetking: 我只知道法律比檢察官大,還有已經修法了,你這是哪個朝代的劍~~
找實務見解以前看一下時間好嗎~~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3F 1.160.222.22 台灣 06/03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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