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標題 Re: [討論] 北檢五連敗時間 Wed Jun 4 04:57:47 2025
笑死,小草不僅是法盲,還是文盲!
連別人在說什麼都沒搞懂就一直在跳針
那自訴人引用檢察官的偵訊筆錄有什麼問題嗎?只有沒有實務經驗的鱉腳律師才會懷疑啦
。
323條但書就講得那麼清楚了,檢察官開始偵查後,還是有例外情況得開啟自訴,尤其在
法院准予被害人提自訴的情況下,檢察官就必須要把卷宗移交給法院,這時候自訴人就得
引用檢察官的偵訊筆錄,這就直接打臉蹩腳律師所謂自訴人無法引用偵訊筆錄的說法。
至於未全程錄音,錄影就更好笑了,不知道是誰先引用100-1來說警訊筆錄無證據能力的
,現在最高法院的判決就跟你說了,如果符合傳聞法則的例外,仍得做為證據,直接打臉
蹩腳律師所謂未全程錄音的警訊筆錄無證據能力的說法了,這也是蹩腳律師不敢正面回答
的問
題啦!
你連別人的問題都看不懂,就要出來跳針耍寶,還搞錯對象,真是可憐喔!
※ 引述《LimYoHwan (gosu mage)》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 推 violetking: 厲害的律師,當自訴人檢察官還幫你證 1.160.222.22 06/04 0
1:
: 01
: : → violetking: 明證據能力,厲害厲害。 1.160.222.22 06/04 0
1:
: 01
: : 推 violetking: 提自訴,然後引一個沒綠音的筆錄,是 1.160.222.22 06/04 0
1:
: 10
: : → violetking: 有多缺證據.....哈 1.160.222.22 06/0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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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 說到這我就要大大的嘲笑你啦!
: : 第 323 條
: :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
罪
: 經
: : 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或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
,
: 不
: : 在此限。
: : 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
送
: 法
: : 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 : 你不知道告訴乃論之罪在檢察官偵查終結前都可以提起自訴的嗎?還別提即使檢察官
不
: 起
: : 訴處分確定後,告訴人仍得提起依法提起准許自訴聲請,如法院准許時,檢察官應將
案
: 件
: : 移送法院,那自訴人引用檢察官的偵訊筆錄有什麼問題嗎?只有沒有實務經驗的鱉腳
律
: : 師才會懷疑啦。
: : 然後最高法院也說了
: :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71號刑事判決
: : 此於司法警察未依規
: : 程連續錄音或錄影之情況下,#證人警詢筆錄所載之陳述是否出諸其自由意志,#亦應
: : 同之解釋,據以判斷是否符合傳聞法則有關特別可信性要件。
: : 證人警詢筆錄未全程錄音並不當然沒有證據能力好嗎?仍可依傳聞法則規定處理!
: : 你是不是完全沒有刑事訴訟的經驗啊!連這最基本的法律概念都沒有,還要出來胡扯
耍
: : 寶丟人現眼,可憐喔!
: 你拿 323 前段一句「不得再行自訴」就罵人法盲,卻把後面「告訴乃論之罪可自訴、?
: 258-3 准許自訴」整段但書直接省略,這才是真正的選擇性閱讀。
: 1. 323 但書整段給你複誦一次:
: 「…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直接被害人自訴,或依 258-3 裁定准許自訴者
: ,不在此限。」
: 換句話說,只要是告訴乃論之罪,偵查再久都擋不住被害人提自訴;不起訴確定後還能
聲
: 請法院准許。你把「公訴優先」硬翻成「公訴排他」,才是真的基本功不及格。
: 2. 警詢筆錄的證據能力,觀點一致
: 最高法院 112 台上 2971 已說得很白:未錄音的警詢筆錄「並非當然無證據能力」,
法
: 官仍要看有無特別可信性再決定採不採。你引用的同一判決也是這個意思。既然雙方同
意
: 「未錄音 ≠ 一定排除」,那就別再假想對手說了「必排除」這句話來自嗆,浪費口舌
。
: 3. 檢察官看到自訴,只能停偵送卷
: 條文第二項很清楚:「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檢察官不是終審裁判,真正
要
: 不要開啟自訴程序,交給法院決定。這段你沒搞懂就喊人家「鱉腳律師」,反而顯得對
程
: 序分工一知半解。
: 下回嗆人「法盲」之前,請把 323 從前段讀到但書,再去翻 112 台上 2971 判決。斷
: 章取義才是真正的法律常識不足
: 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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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3.2.206 (臺灣)
※ 作者: treasurehill 2025-06-04 04:57:47
※ 文章代碼(AID): #1eFs7DDh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48984269.A.36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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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北檢五連敗
06-04 04:57 treasurehill
… ×2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6/04/2025 04:58:38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6/04/2025 05:04:21
推 ctx705f: 哥 要睡覺啦 不要浪費力氣在受刑人上1F 111.242.225.245 台灣 06/04 05:08
推 z01050906: 你的毅力真的不意外台大,我早放棄跟相關論述的人溝通內容了,即使讓他們一時語塞,一旦有相關有利論述更新(某直播),馬上又統一說法來槓,核心邏輯偏移也無所謂,思考根接受自己錯誤的痛苦他們無法承擔。2F 36.231.13.203 台灣 06/04 06:35
→ weeny: 別浪費時間啦 草的世界 很難懂8F 61.224.133.63 台灣 06/04 07:00
噓 violetking: 你一開始可是笑人家警詢沒準用唷,哈還有我可從來沒說自訴不能用警詢,只是公訴到後來為何會轉自訴,道長不會不知道吧!然後,最後又引回一個程序“瑕疵”的證據(雖然你一開始笑死沒準用,沒瑕疵為何後來又例外需要檢警證實,才能例外有證據能力),然後又還需要你放棄的公訴檢警來幫你救證據能力。厲害大律師的操作真是難以理解。9F 111.80.30.150 台灣 06/04 07:35
https://meee.com.tw/kgpXHEk
笑死,不要再硬拗了,連交付審判制度(現已改為聲請准予提起自訴)都不知道,就別跟
我說你多懂刑事訴訟啦,你說越多只是越暴露自己的無知啦!
然後警訊偵查筆錄本來就是傳聞法則的例外啊!你刑事訴訟法沒念過?你怎麼考上律師的
啊!
該不會是作弊吧!這可是刑訴的基本常識欸!想不到你居然沒有!
更別提本案原po根本就是刑訴大外行,不知道警訊偵訊筆錄要作為審判證據要先經過傳聞
法則的檢驗嗎?跟被告自白完全不同欸,難怪會在雞同鴨講!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6/04/2025 08:05:55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6/04/2025 08:10:31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6/04/2025 08:11:05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6/04/2025 08:13:15
推 violetking: 哈哈,引交付審判更扯,交付審判發生的前提是什麼你不會不知道吧。檢都放棄的案子,你要回來請他推翻自己,厲害的大律師操作。19F 111.80.30.150 台灣 06/04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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