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標題 Re: [討論] 北檢五連敗
時間 Wed Jun  4 08:23:01 2025


violetking: 他自己紮個稻草人,自己打很爽。公訴轉自訴已經打一次檢警的臉(你們太廢我自己來),現在又回過頭,有用傳聞的必要性,還是針對程序瑕疵證據(是有多缺證據),然後還要當初被他打臉的檢警幫你回來救證據能力。真是大律師神操作。111.80.30.150 台灣 06/04 08:07


我真的笑死,原來大律師不知道被告以外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就是傳聞證據,必須要經過傳

法則的例外檢驗才能作為證據,跟被告自白完全不同欸!

所以有人說要去套用100-1的規定根本就是莫名其妙嗎!刑事訴訟法159-2條對於證人於警
訊偵
訊的陳述效力本來就已經有特別規定,根本不需要用到100-1條規定好嗎?



第 159-2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
,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小草法盲不清楚,你大律師也搞不清楚跟著胡扯,我真的為你的當事人感到擔憂啊!你還
是少說話比較好,不要到處自曝其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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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3.2.206 (臺灣)
※ 作者: treasurehill 2025-06-04 08: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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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06-01 05:46 treasurehill
… ×7
06-03 22:27 Hunterxx
06-04 04:44 LimYoHwan
06-04 04:57 treasurehill
Re: [討論] 北檢五連敗
06-04 08:23 treasurehill
06-04 11:33 piece147
06-04 12:56 LimYoHwan
06-04 14:37 LimYoHwan
06-05 11:00 Takadanobaba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6/04/2025 08:24:02
violetking: 警詢沒具結擔保下,可信性已經較弱,現在又沒有錄音佐證,然後剛說又要交付審判(現在改准予自訴),表示你手上有比警詢更有力證據,然後最後又回來你本來說笑死人沒準用不用錄音,卻因為沒錄音而有程序瑕疵的警詢,庭上審到現在相信心證也差不多了。1F 111.80.30.150 台灣 06/04 08:30

笑死,要用偵訊筆錄取代審判陳述本來就要通過159-2的可信性檢驗,還輪不到100-1的適
用,
大律師肯定是沒打過刑事訴訟才會主張100-1,真的不要再自曝其短好嗎?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71號刑事判決

此於司法警察未依規
程連續錄音或錄影之情況下,#證人警詢筆錄所載之陳述是否出諸其自由意志,#亦應
同之解釋,據以判斷是否符合傳聞法則有關特別可信性要件。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6/04/2025 08:32:49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6/04/2025 08:33:48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6/04/2025 08:34:21
violetking: 所以你可信性要用什麼證明呢?被告律師心中一定憋得很難受。8F 111.80.30.150 台灣 06/04 08:42


用什麼證明不關我的事啊,但你主張100-1鐵定就是個錯誤的法律概念,因為這根本就不
是被告自白好嗎!不需要用100-1去排除證據能力,直接用傳聞法則就可以解決了!大律
師執業那麼多年還不知道,可憐喔!

最高法院的判決回去再看一下好嗎,別在這邊耍寶丟人現眼了!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71號刑事判決

此於司法警察未依規
程連續錄音或錄影之情況下,#證人警詢筆錄所載之陳述是否出諸其自由意志,#亦應
同之解釋,據以判斷是否符合傳聞法則有關特別可信性要件。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6/04/2025 08:44:38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6/04/2025 08:46:17
violetking: 你自訴代理人,提出證據,然後證據能力舉證不關你事!!!!!10F 111.80.30.150 台灣 06/04 08:46

笑死!用傳聞法則就可以排除的東西,還需要用100-1來解決嗎?

大律師不覺得自己的說法在自曝其短嗎?


第 159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6/04/2025 08:47:40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6/04/2025 08:49:41
violetking: 傳聞是拿來排除證據能力,聲請人要證明可信性必要性才能例外有證據能力,您是自訴代理人,不負責舉證,是要被告自證己罪!!!12F 111.80.30.150 台灣 06/04 09:27
binshin: 196之一準用192~再準用100之116F 111.82.2.242 台灣 06/04 09:33

笑死!根據159條就沒有證據能力了,還需用到196-1準用192再準用100-1?

小草的法律邏輯著實讓人難以理解啊!

第 159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209.20 臺灣), 06/04/2025 09:35:29
binshin: 這樣爽了嗎?都市計畫專家17F 111.82.2.242 台灣 06/04 09:34

當然爽了,證明小草律師連基本的法律邏輯都沒有,用159就可以解決的問題,還要拐那
麼一個大彎處理,真不是普通人可以理解的!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209.20 臺灣), 06/04/2025 09:37:05
binshin: 這是最高的見解~爽不爽
這件個案他可沒有用傳聞法則去論述18F 111.82.2.242 台灣 06/04 09:40

這只能說明他蠢,本來就沒有證據能力的東西還要繞一大圈處理,只是讓法官看笑話而已
,不去當KP辯護律師太可惜了!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209.20 臺灣), 06/04/2025 09: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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