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imYoHwan (gosu mage)標題 Re: [討論] 北檢五連敗時間 Wed Jun 4 12:56:35 2025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我真的笑死!你連資料都找錯,還要在這邊胡扯丟台大的臉?真是一點不害臊啊!
: https://reurl.cc/NYMj3x
: 京華城案當初是由內政部
: 80年1月12日以台(80)內營字第886687號函核定,嗣北市府以80年2月13日府工二字第
: 80003366號公告「『修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農業區除外)計畫(通盤檢討
)
: 案』內有關八德路四段、東寧路、縱貫鐵路、八德路四段106巷所圍地區(原唐榮鐵工
廠
: )土地使用計畫案」(下稱北市府80年都市計畫),內容為:同意變更工業區為第三種
商
: 業區,土地使用限制僅供作公眾服務空間、國際購物中心、國際觀光旅館、辦公大樓、
文
: 化休閒設施及停車場等6種使用,為大街廓整體開發理念,將C土地共同納入北市府80
年
: 都市計畫範圍。該計畫案說明書載明:「本案應捐地30%規劃設計為公園、廣場之用,
並
: 登記為市政府所有,以回饋社會大眾,增建捐地後土地20%樓地板面積作為停車空間,
並
: 開放供公眾使用;為採用『大街廓整體開發』理念,並符合臺北市土地因畸零不整且丘
塊
: 過於瑣碎而必須採取『整合與集約使用』之特性,本基地開發方式應採大街廓整體開發
為
: 原則;本案開發計畫應由威京公司整體開發……容積率依工務局於78.11.2第六次專案
小
: 組會議所提(78.10.27製表)『京華再開發計畫案不同使用強度建築面積比較表』之第
六
: 案計算[即容積率依整個基地面積計算為392%(70%?560%)],但不應損及其原已
申
: 請執照之樓地板面積(共120,284.39平方公尺)為標準」
: 原來的土地使用分區就是商三好嗎?!!是好龍斌堅持其為商三特392%,就是不同意京華
城
: 恢復到商三560%,才被監委劉德勳糾正,然後柯市府回復到商三560%,你現在的意思是
: 監委和柯市府都錯了,郝龍斌主張的商三特392%才是對的?真是太有趣了!
: 郝龍斌重申,當初市府不同意兩件事,第一是容積率就是392%,不可能變560%;第二
、
: 12萬平方公尺的樓地板面積是一次性的,這件事法院曾判決京華城集團敗訴,法院強調
,
: 「當初你從工業用地變商三特,容積獎勵是一次性的,不能永久用下去,」這件事不止
監
: 院調查後尊重市府的決定,法院也支持市府的看法。
: https://www.cy.gov.tw/public/Data/107mo/105內正0005.pdf
: 然後不要再扯你根本不懂的都市計畫法好嗎?
: 大法官釋字532號解釋就已經講得很清楚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涉及人民基
: 本權利,必須有法律明文授權依據,否則不得限制人民財產權,這就是法律保留。而都
: 市計畫明文提到使用分區管制的是在第32條以下,而第39條明文規定
: 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
空
: 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以及有關
交
: 通、景觀或防火等事項,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
作
: 必要之規定。
: 所以真正有授權容積率管制的是第39條啦,而其在授權的對象就是施行細則了,只有施
行
: 細則的規範才有拘束力啦,根本不是你說的第22條,第22條只是規範細部計畫應包含的
內
: 容,並沒有說細部計畫可以逾越施行細則的規定。
: 而都市計畫法第23條授權內政部制定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七、八點更明訂
: 細部計畫所定的容積率不得違反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
: 制規則之規定,就跟你明白表示施行細則或土管規則的規則是細部計畫的上
: 位階規範,細部計畫要容積率放寬就要依照施行細則或土管規則規定走,哪來的雙
: 元制,小草法盲不懂法律就別再那邊胡扯了好嗎?
: 七 細部計畫內各種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應依據主要計畫分派之人
: 口數或細部計畫推計之計畫人口數、直轄市、縣 (市) 政府所訂每人
: 平均居住樓地板面積,並參酌實際發展現況需要與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 服務水準檢討訂定之。其他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應依其計畫特
: 性、區位、面臨道路功能、寬度、鄰近公共設施之配置情形、地形、
: 地質、水文及發展現況,分別訂定不同之容積率。
: 第八點 依第七點訂定之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或土
: 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且不得違反主要計畫有關使用強度之指
: 導規定。
: 因此,監察院對京華城糾正案才會說
: 臺北市政府於110年11月1日公告核定該市都市計畫「修訂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15
6
: 地號(即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面積16,485㎡)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
定
: 細部計畫案」,在欠缺法令依據之下,逕於案內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
市
: 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據以合計給予按基準容積(以「第三種商業區
」
: 之基準容積率上限560%計算)外加最高20%之容積獎勵(換算給予獎勵之「容積樓地板
面
: 積」高達18,463.2㎡),並已逾越(牴觸)該細部計畫上位法規(即臺北市土地使用分
區
: 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
規
: 定
: 而且台北市都委會自己的整理的容積獎勵規定,其中就是沒有都市計畫法第24條,你還
在
: 胡扯什麼
: https://meee.com.tw/ff6Hrp8
: 所以台北市政府在監察院院糾正案後就已經修改審議規範,直接禁制土地所有權人
: 用第24條申請容積獎勵,直接打臉你了,你還在那邊跳針鬼打牆,真是臉皮厚的可以
: https://meee.com.tw/FkNFd6N
: https://meee.com.tw/SG4aqBp
: 然後台北市政都說要撤銷京華城的違法20%容獎了,你還在那邊硬ㄠ,真是可悲。
: https://meee.com.tw/PjwwGYu
: 這些是法律系大二學生就該有的行政法基本概念,想不到你居然 沒有,還敢在這邊
: 胡扯一通,大放厥詞,我真是佩服你的自我感覺良好啊!KP沒找你去當辯護人真是太
: 可惜了!
: ※ 引述《piece147 (米奇ching)》之銘言:
: : 不好意思,各位政黑當中還有良心的朋友你們久等了。你們被那個假台大法所的人洗
腦
: : 久,我來打臉他了。
: : 我認真做了點功課啦,發現假法所哥也跟我一樣搞混了吧
: : 1.京華城不是「商三」是「商三*特*」
: : 各位可以去看看差別在哪。不然假法所哥解釋一下商三跟商三特差別是什麼?
: : https://i.imgur.com/9Glc7sZ.jpeg
: : 所以依照都市計畫法第13條,劃定特定區域,其法定容積率必須由細部計畫擬定。也
就
: : 商三特本來就是該細部計畫來執行。商三特的法定容積率上限是「由細部計畫自訂」
不
: : 跟「商三」一樣。
: : https://i.imgur.com/a1GcOY1.jpeg
: : 商三不等於商三特,監察院的糾正文是拿「商三」的法定容積上限來套在「商三特」
,
: : 錯的!
: : 因此假法所哥最愛拿的「臺北市土管25條」跟「都計細部計劃審議第8條」根本亂用
!
: : 為什麼我突然發現呢?因為今天邵琇珮打臉了不知道的北檢一樣,讓我恍然大悟。
: : 3:25開始看
: : https://youtu.be/tMJiOnYTGGs?si=qr-pqmJJ14aT60sh
: : 舉個例子有沒有哪些地方也是「商三特」呢
: : 例如臺北市大安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細部計畫)案》。
: : 這邊他給容積獎勵沒有符合臺北市土管第11章
: : 這地區商三特有容積率卻超過560欸
: : https://i.imgur.com/UGXzEjl.jpeg
: : 2.細部計畫是否能自創容積
: : 台北好好玩細部計畫已經有範例了,上面那個案例也跟你示範了。所以別在吵什麼沒
有
: : 源,一切就是合法合規。
: : 我在給還有良心的各位幾個觀點思考一下
: : 就照假法所哥的邏輯,不符合臺北市土管的容積獎勵就是違法。 那當初768/775/783
三
: : 的都委會,那些委員還討論什麼? 那些的委員都是包庇,有人因為沒有法源而直接
提?
: : 違法?
: : 這代表從來沒人在哪一刻覺得這件事是明顯違法,只是在討論「適法性」,「公益性
」
: : 「對價性」而已。
: : 既然這樣,這件事真的如監察院說的有違法嗎?
: : 至少在開會那個時候到底要怎麼明知違法而為知?
: : 另外我也說過的目前京華城也是有討論過土管的獎勵辦法是否可行,如果不行,在場
委
: : 應該要跳出來說違法都市計劃法細部計畫審議第8條不是嗎?有人提過?
: : 29:30開始
: : https://www.youtube.com/live/lKUeRZJ06aI?si=767BbpEnYPCKDPRz
: : 照商三特的情況跟政黑的邏輯,柯文哲必須要買通所有的委員(包含正反方),而事
實
: : 到現在哪一個人有證據可以說柯文哲有施壓? 市長室秘書傳簡訊來,跟市長指派秘
書?
: : 簡訊是兩件事,我們就來看什麼時候會傳秘書來,畢竟照你們的邏輯這個秘書才是一
刀
: : 命的證人才對。
: : 結論
: : 商三特不是商三
: : 青鳥:小草挺貪污
: : 還是青鳥:包龍星挺通姦
: : 有良心的真的要好好看這個案子,別在被那些知法玩法的人騙了。
1. 「京華城原本只有 392 % 容積率,哪來 560 % 基準?」
事實: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列得很清楚:第三種商業區(商三)基準容積率就是 5
60 %。
1980 年工業區變更案裡要求開發商「捐 30 % 公共服務空間」,所以 有效可建面積只能
用 70 % 基地 ? 560 % = 392 %。
這是一次性的「被捐地後剩下多少可蓋」,不是把法定基準從 560 砍到 392。
監察院調查報告也承認:基地重建時,容積率「應回歸商三 560 % 上限」。
結論:392 % 是「因捐地折算後的可用量」,560 % 才是法定基準。連監察院都這樣寫,
你卻說 392 % 才對
資料到底誰找錯?
2「細部計畫不能自己發 20 % 容積獎勵,只能靠施行細則」
中央主管機關早就定調
內政部(國土署前身)1991 年函示、2013 年再次確認:
一般性容積獎勵上限 20 %,由地方政府在細部計畫審議時統一適用。
2024 年立院質詢,國土署書面報告仍重申同一標準。
媒體都跑去問了,國土署直接回:「這是全國一致標準,地方都委會直播審議,誰敢違法
?」
結論:細部計畫「在 20 % 之內」發獎勵,正是中央畫好的跑道。套一句你的話,這是法
律系大二都該懂的概念。
3 「市府後來把 24 刪掉=過去用 24 一定違法?」
行政機關調整審議規則,通常是「止血+降風險」,並不當然回溯既往。
真要判定京華城案那張 20 % 是否違法,還是得走行政訴訟;監察院糾正不等於終局判決
。
退一萬步說,即便法院最後認定京華城 +20 % 不合規,也只代表「個案審查瑕疵」,並
非整個 24 或細部計畫 20 % 制度違憲。把個案問題無限上綱到整個法制,就是偷換概念
。
560 % 基準 + 中央核定 20 % ceiling 的兩條鐵證都擺在這裡。
再貼一堆舊公文、把 392 % 說成基準,只會暴露你沒有搞清「一次性折算」跟「法定容
積率」的差別。
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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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8.236.32 (臺灣)
※ 作者: LimYoHwan 2025-06-04 12:56:35
※ 文章代碼(AID): #1eFz85fq (Hate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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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 ×9
Re: [討論] 北檢五連敗
06-04 12:56 LimYoHwan
推 finhisky: 別再打了,他不敢回文啦1F 101.8.227.145 台灣 06/04 13:02
噓 treasurehill: 笑死!又一個搞不清狀況的法盲小草2F 49.218.206.39 台灣 06/04 13:02
推 DustToDust: 看起來就苗市長法學院得 聽說是律師3F 122.118.145.71 台灣 06/04 13:02
「商三特 392 % 是郝市府的主張,京華城」——這句話本身沒錯,但請分清 「一次性折
算」 跟 「法定基準」 兩個概念,否則又是斷章取義。
1. 法定基準始終是 560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明白寫:第三種商業區(含商三特)基準容積率=560
%。
監察院 113 年 1 月糾正案與調查報告也直接引用「上限 560 %」。
若 560 % 已被「修正成 392 %」,監察院怎麼還拿 560 % 當審查標準?請對方拿出任何
一條現行法規、施行細則或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把商三特基準寫成 392 %;否則 560 %
就是鐵板釘釘的母數。
2. 392 % 是 1991 年首案因「捐 30 % 公共設施」導致的折算量
當年工業區變更為商三特時,市府要求基地捐 30 % 公共設施用地,只剩 70 % 可以開發
:
70 % 휠560 % = 392 % → 這是「可蓋樓地板面積」的折算額度,並不是把法定基準從
560 改為 392。
後來重建或再次變更,捐地義務已履行完畢,自然回歸「原基準 560 %」再來談要不要 2
0 % 容積獎勵。這點在監察院調查報告裡也寫得一清二楚。
3. 把「市府當年折算 392 %」 → 等同「商三特法定就是 392 %」=偷換概念
市府初期審議採 392 %,只是對那一次開發案的建蔽/樓板面積限制;
法定基準 560 % 從未被修法改動,也從未在任何中央或地方母法裡消失。
一句話:392 % 是「一次性 折讓後 上限」,560 % 才是「土地本身的 法定 上限」。混
為一談,只會把「程序折算」誤當「法律規定」。
4. 真想咬死「商三特基準=392 %」?請端出硬法源
請列條文:哪一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把
商三特基準寫成 392 %?
請列判決:哪一號最高行政法院或憲法法院判決說過「商三特基準 560 % 已失效」?
如果拿不出,就只是把 1991 年的案附條件,錯當作永續基準。
郝市府當年把「560 휠70 % = 392 %」寫進審議結論沒問題;問題出在你把「一次性折算
」升格成「法定基準」。這才是真正的邏輯錯位。
→ finhisky: 苗市長?6F 101.8.227.145 台灣 06/04 13:05
→ treasurehill: 講那麼多變法律保留聽不懂?
連法律系大二生都不夠格啦!
不要出來丟人現眼了好嗎?7F 49.218.206.39 台灣 06/04 13:06
→ finhisky: 苗派 跟 卡派 誰比較厲害10F 101.8.227.145 台灣 06/04 13:06
推 violetking: 你好壞,人家額度用完了。11F 111.80.30.150 台灣 06/04 13:08
→ freddy50301: 好啦 發給我 我還有額度12F 223.139.174.152 台灣 06/04 13:10
推 DustToDust: 板主要參戰了喔 送啦13F 122.118.145.71 台灣 06/04 13:10
推 v40316: 有料就現在今天回一篇啦XD沒料14F 27.52.98.77 台灣 06/04 13:12
推 piece147: 推推15F 106.64.135.14 台灣 06/04 13:15
推 DustToDust: 敲碗 我還在等喔 快啦16F 122.118.145.71 台灣 06/04 13:16
推 a7s7d7q: 沒有問題幹嘛放棄容積 說不知道脫罪吧17F 42.72.87.255 台灣 06/04 13:17
※ 編輯: LimYoHwan (36.228.236.32 臺灣), 06/04/2025 13:22:04
→ timeriver235: 回一篇。要不要看他今天的扣打阿18F 175.183.36.19 台灣 06/04 13:35
推 DustToDust: 版主都說要幫貼了 參戰參戰19F 122.118.145.71 台灣 06/04 13:36
推 amatpapapa: 青鳥覺得是五連勝就是五連勝20F 42.77.32.59 台灣 06/04 13:38
噓 lazycat5: 監察院糾正案,垃圾案件21F 114.136.230.130 台灣 06/04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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