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unterxx (hunterxx)
標題 [討論] 再論京華城容積獎勵合法性以及圖利罪
時間 Sat Jun  7 17:18:44 2025


一堆人說京華城容積獎勵20%準用都更條例 就是違法
說都委會委員一堆人反對
就是柯文哲把反對的都委 都換掉
才讓此案通過

來~我們來看是不是事實

感謝~
台北市是全台都委會 針對細部計畫的開會過程 給的最詳細單位
才讓我們可以一窺全貌

https://reurl.cc/OYKY9v
「修訂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156地號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細
部計畫案」專案小組會議

裡面有會議紀錄檔~甚至通過的第二次 還有錄影錄音
各位有時間可以看一下

沒空的...可以參考我以下的簡述整理

針對京華城開了兩次專案小組會議
確實第一次 反對聲四起....幾乎每個都委都在罵
為什麼呢...因為京華城一開始什麼義務都不想扛
就憑著一夜A4紙 直接想參照都更條例給獎勵


引用一下維基...

7月30日,都委會第768次會議研議,討論方案四的容積獎勵,但只有1頁內容,委員根本
無從討論,主席彭振聲裁示拿掉「補救」字眼,至於「陳情單位與市府本次所提方案四,
本會予以尊重」


但第二次給的就給很多了
我貼一下兩次 提案比較圖
https://imgur.com/a/OdEswwJ
[圖]

而都委會委員的回應 在第一次跟第二次明顯不同
由於 版面問題我大概擷取一下回復
第一次大家確實都在狂罵
但兩次會議幾乎都是同都委會委員;沒有網路上所謂反對的委員都被更換問題
https://imgur.com/a/y2DbHjJ
[圖]

https://imgur.com/a/TxI0snN
[圖]

而大家第一各委員既然覺得公益性、對價性、適法性有問題
那為什麼還繼續走下去

主要是法制局以及都發局的發言解釋了適法性
https://imgur.com/a/50gNZZB
[圖]

尤其是都發局的解釋 我幫大家翻譯一下

都發局說: 都委會委員問 都市計畫可不可以載明容積獎勵;
他們之前都發局很謹慎的 因此就有開過會討論過了

得出結論是只要申請單位沒有超過20%容積獎勵並依照
智慧建築、綠建築、耐震建築等
就可以依照都市計畫法24條提出

所以都委會召集人 徐國城最後就講
都發局既然開過會研究過了~那就依照都委會講的 沒有適法性問題
都委會的立場是 :委員只要負責 是否同意申請單位的細部計畫內容

另外申請方還是要解釋土管法為什麼不適用

以及說明必要性、對價性、公益性是否充足
然後請京華城回去研究

https://imgur.com/a/FUfe5Wb
[圖]

而都發局這樣的立場有錯嗎?
可以比較一下台北市細部計畫過往歷史~等一下會講到
發現他的發言是有實務基礎的....

所以之後整個會議~ 重點就在對價性、公益性上....
根本沒有人在講這個案子是用都更條例來做

比較一下京華城跟 一般都更案 的規則
你還會覺得是用都更法條做的嗎?
https://imgur.com/a/HMNJ5M2
[圖]

而且京華城還很豪邁的 會給87.7億保證金 沒做到 台北市可以沒收
這個保證金 比他花費44億 買的30%容積率 還要多


而大概還有人說...
這個案子對價性、公益性還是不足呀...
上百億的案子耶... 給這些就拿到20%獎勵?

那我們比照台北市過往使用使用都計法24條一些案子
1.南港輪胎案 給了17.5% https://reurl.cc/qGWpbE

 
  其中15%是時程獎勵也就是 一年內取的建照可以拿15%獎勵
   https://imgur.com/a/GQfjx6e
[圖]

 也就是什麼都不用做 ~ 只要1年內拿到建照就可以拿15%

 而時程獎勵是只有都更法條才有列的獎勵~
 各個施行細則都沒有寫
 只是南港案 沒有笨去寫寫準用都更獎勵

2. 中泰賓館案(東方文華) 給了25%容積獎勵https://reurl.cc/5K93WV
   這個一樣不符合土管條例 80-2回饋事項~ (80-2要回饋70% 誰會用)
   也是獨創獎勵~直接在細部計畫內寫
   你覺東方文華給的有比京華城多嗎  我直覺是沒有啦
   https://imgur.com/a/grS6UGy
[圖]

3. 再來就是2010台北好好看
   大概就我所知當年就有11個以上的細部計畫套用 此規則 (實際應該更多)
    大多法源都是寫都計法24條

而此規則 所給的容積獎勵項目

1.廣場式開放空間
2.地面人行通道(含腳踏車道)
3.跨堤設施、觀景平臺、跨街平臺、立體人行通道
4.挑空室內開放空間
5.其他具形塑都市意象、創造特殊都市生活體驗空間等

除了第一條
廣場是開放空間是土管條例第11章寫到寫到以外

其他獎勵項目或獎勵強度都超過了土管條例第11章的規定
尤其第五條形塑都市意象、生活體驗空間
更是自創獎勵...

你會說台北市怎麼這麼可惡...怎麼一堆自創獎勵

不這種情況不是只有台北...各地都有...
包括亞灣2.0 南紡等
下面蘇偉碩列舉了 15個案子 實際上一定更多
https://imgur.com/a/z6FnotM
[圖]

幾乎都套用時程獎勵....以及很多限定都耕獎勵
不然就是給的比施行細則多很多的

而且
內政部營建署釋示(101年1月3日內授營都字第1000811626號函)
裡面還寫到
內政部:以都市計畫法定程序發布之細部計畫明定容積獎勵規定,尚非法所不許。

換句話說是可以在細部計畫明定容積獎勵規定的
只要符合都計法以及細部計畫程序~都是可以

為什麼這麼說了~ 因為都市計畫 每個區的特性都不同

內政部不想寫太死...
寫太死 很容易就違法了...

像亞灣2.0 給20%~ 對不對!
我覺得以他所在的位置 並鼓勵投資 因此給20%是對的呀
但是高雄市施行細則就是總部允許5%
投資金額也不到每公頃 4.5億, 怎麼算都給不到

如果藍白執政硬辦 高雄市圖利 那些亞灣的投資廠商... 你覺得合理嗎?

所以我就不懂...京華城到底為什麼違法...
法源明明就是 都計法24條 + 台北市實行細則25條
為什麼硬要講他是都更呢?

只是因為他白痴寫到 準用都更條例

不懂法律的北檢 抓到小辮子嗎?實行政治迫害之實嗎!

準用這個名詞~  依照勞動部的解釋
https://www.osha.gov.tw/48110/48461/48463/48511/56449/
Q 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之"適用"、"準用"及"比照"等法律效果為何?-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Q 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之"適用"、"準用"及"比照"等法律效果為何? ...

 

「準用」,係指就某一事項所為之規定,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於其他事項之謂
。 換言之,準用非完全適用所援引之法規,而僅在性質容許之範圍內類推適用。 如職安
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自營作業者準用第5條至第7條,‧‧‧第24條有關雇主之義務及
罰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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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我再講一次 我不是小草
我也不覺得當小草很丟臉   但我就不是
(總比當白痴憨鳥來的強)
從來也沒有支持過柯文哲 也沒投給白營過
柯文哲被關被狗幹~都不關我的事~我也不會痛

我也沒有喜歡過黃國昌
PS..黃國昌算認真的委員了;但就算你講得對..你什麼事一定要用吼的嗎?
    讓我聯想到早期工作經歷不好的主管...所以很難喜歡他

我當然也不是黨工...(如果要讓我變黨工...會很貴CP值應該很低)

我只是一個的理工背景人員~
看到北檢這次辦案真的很不公不義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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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講不出來 只是會狂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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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你快寄給柯文哲跟小沈的辯護律師阿
講了一堆廢文結果沒一個律師採用26F 49.216.223.33 台灣 06/07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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