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obebrian (bryant)
標題 [討論] 為什麼會覺得修272跟修286一樣啊?
時間 Fri Jul 18 15:01:35 2025


民進黨主張修286條於比例原則有問題 然後一堆人跟著講這一句 那你們是主張改在272條
?我解釋一下差別在哪

刑法272條是針對刑法271調的普通殺人罪訂定 要符合271調殺人罪 必須要「同時」符合
主官跟客觀兩個條件

客觀很簡單,有人被殺死就成立

主觀就有分直接故意跟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就是我講白他媽就是要捅死你

間接故意是 我今天知道我知道我拿刀捅人一刀可能會死 但我還是捅

那這邊有一個漏洞 如果我說我不曉得我這樣做 對方會死掉 我不想要他死 你要怎麼判?
這邊就會有自由心證的問題


所以修286條的作用是什麼?我不把「自由心證」這件事放到殺人行為上,而是放在凌虐
行為上

只要法官認定這是凌虐7歲以下兒少的行為(主觀條件) 只要人死了(客觀條件),那就
是死刑、無期徒刑或12以上徒刑,重傷就沒有死刑空間

不再把主觀條件放在有沒有殺人意圖,而是放在有沒有意圖凌虐。你說會不會有人真的是
失手或過失弄死小孩,我相信有啊,但有沒有凌虐這個基本上法官是可以看得出來的

還有人要槓7-18歲,這次也是直接加重,只是沒死刑而已

所以結論 272跟286在構成犯罪的條件上,主觀條件的對象是不一樣的,一個是「殺人意
圖」,一個是「凌虐意圖」,說什麼幹嘛不放272條不合比例原則,騙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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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kobebrian 2025-07-18 15: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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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fectID: 凱凱保母幫你點讚1F 101.12.161.124 台灣 07/18 15:02
vancepeng: 剴剴保母剛剛按讚了2F 27.55.93.98 泰國 07/18 15:03
kobebrian: 你們兩個是機器人吧3F 49.218.143.207 台灣 07/18 15:04
Mradult: 這篇說的很清楚,比萬老師舉的例子好多了4F 42.79.237.8 台灣 07/18 15:04
Robben: 今天改說故意殺人就好了5F 49.216.221.78 台灣 07/18 15:04
dodomessage: 党的網軍 需要一個說詞而已! 凱保母在法官的心證來說應該是凌虐成立了吧!6F 42.70.89.186 台灣 07/18 15:04
Mradult: 以虐待幼童為樂造成的痛苦,致死還不能死刑才沒道理9F 42.79.237.8 台灣 07/18 15:06
s81048112: 剴剴保母:感謝藍白修法11F 27.242.64.34 台灣 07/18 15:08
metam: 一直都有過失致死罪12F 101.8.46.16 台灣 07/18 15:10
Robben: 應該二讀前就該討論的東西 過案了才要討論 = =13F 49.216.221.78 台灣 07/18 15:11
ja11s4o1n7: https://meee.com.tw/V4MXzos.png
286之前就修改加重過了15F 101.12.148.119 台灣 07/18 15:12
[圖]
pieceioriX: 推 解釋簡單暴力但清楚17F 42.72.204.224 台灣 07/18 15:15
inewnew: 我覺得本次修法目的就是將客觀上的凌虐致死加重,不能讓犯人以我不知道這說詞就有機會改用過失致死去判18F 124.218.87.53 台灣 07/18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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