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ombozzq (bozzq)標題 [討論] 刑法第286條修法沿革。時間 Fri Jul 18 16:24:25 2025
資料來源: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tentHistory.aspx?LSID=FL001424&LawNo=286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修正(西元2012年)
第 286 條
(妨害幼童發育罪)
對於
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修正(西元2019年,民進黨執政)
第 286 條
對於
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
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西元2024年,民進黨執政)(現行法條)
第 286 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
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本次修法:
新增對未滿7歲者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全發育並導致死亡者,可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導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個人看法:
對於刑責應如何設計,應處以多重罪責可理性討論。
但有鑑於民進黨執政內二度修法加重刑責,指控民進黨挺虐童,實屬無稽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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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tombozzq 2025-07-18 16: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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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ombozzq (36.238.175.68 臺灣), 07/18/2025 16:25:04
→ metam: 凱凱都吵超過一年了 24年就修過法 只是藍白不會關注1F 101.8.46.16 台灣 07/18 16:25
推 lalacoa: 他們不敢提這些啦,這樣就不能繼續造謠再加上272-1條民進黨也贊成3F 125.227.176.110 台灣 07/18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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