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標題 Re: [討論] 高虹安誣告二審判6個月時間 Thu Jul 31 09:54:40 2025
※ 引述《wetteland ( )》之銘言:
: 一審10個月,
: 二審6個月,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 這三審不用出庭,應該很快就定讞,
: 要進去關了。
: 只要入獄就解職,邱臣遠也沒得代理了。
: → aass5566: 蛤?誣告6個月不能易科罰金?是學中國 42.77.5.107 07/31 09:41
: → aass5566: 硬要關人哦? 42.77.5.107 07/31 09:41
其實不能這樣說
一般上有期徒刑在六個月以內,或者是判處拘役的話,都可以易科罰金、不用被關,但是
否有這種好處,要看檢察官的指揮
不能易科罰金的,大多是因為「惡性重大」、「不知悔改」等
雖然針對刑罰的執行,得向原諭知相關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不當),但不一定每次都能
得到領情,一切要看受理法官的認定。
按:通常情況下的法理陳述
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之事由,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而所稱「檢察
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又裁判
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裁判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
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
但目前具體裁判內容未明,所以不太清楚是緣何而法官聲明不能易科罰金
所以還是要等到完整判決書出爐後,才能指摘陳時奮到底是講了什麼,讓他在刑事自訴上
勝利、民事方面卻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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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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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laptic 2025-07-31 09: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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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討論] 高虹安誣告二審判6個月
07-31 09:54 laptic
※ 編輯: laptic (118.101.169.150 馬來西亞), 07/31/2025 09:55:07
推 smik: 高虹安就死不認罪啊1F 118.168.52.176 台灣 07/31 09:56
推 Re12345: 上訴=不知悔改 合理吧2F 60.248.151.180 台灣 07/31 09:57
→ neverfly: 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可以易科罰金。
誣告罪本刑七年以下3F 42.72.72.117 台灣 07/31 09:59
推 kadolong: 這要關一關7F 223.139.33.170 台灣 07/31 09:59
→ macrose: google就可以有答案的東西,真的不需要發費雯8F 114.37.24.122 台灣 07/31 10:00
→ neverfly: 上限太重了所以不得易科罰金,快叫藍白下修10F 42.72.72.117 台灣 07/31 10:00
推 smik: 反正被關完,下次重選還會上啊,怕屁12F 118.168.52.176 台灣 07/31 10:02
推 malisse74: 我也覺得高虹安快去關
之後就能重返民眾黨 官運一路順遂了13F 223.138.117.131 台灣 07/31 10:04
→ MVPGGYY: 高的誣告犯行是很故意的,不是不小心
高在誣告案裡的犯行其實比貪污案還故意跟惡劣,只是兩種罪的量刑不同而已15F 106.64.97.56 台灣 07/31 10:06
→ Dia149: 也不想想檯面上的司法是誰的顏色18F 114.136.103.219 台灣 07/31 10:08
→ pigofwind: 寫那麼多屁話,結果沒空去看一下刑法41條嗎==?19F 223.141.88.95 台灣 07/31 10:09
→ laptic: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這段話沒看懂?21F 118.101.169.150 馬來西亞 07/31 10:10
→ pigofwind: 看該項第一句啦23F 223.141.88.95 台灣 07/31 10:11
→ laptic: 而且是「得」 不是「應」 = =24F 118.101.169.150 馬來西亞 07/31 10:11
→ pigofwind: 引一堆條文,第一句不看,誣告罪符合易科罰金第一句要件嗎我就問
前面就不符要件的東西,你在那邊扯半天後面的認定有意義嗎25F 223.141.88.95 台灣 07/31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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