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Re: [新聞] 杜秉澄怒斥徐巧芯「王八蛋幹嘛要重判我
時間 Thu Sep  4 21:56:09 2025


※ 引述《jason748 (第79空中突擊旅)》之銘言: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 國民黨立法委員徐巧芯丈夫劉彥澧的胞姊劉向婕涉詐,與她丈夫杜秉澄成立水房,和助理
: 沂珊、友人林于倫以虛擬幣協助詐團洗錢近2300百萬元。台北地院依洗錢等罪判杜、劉女
: 15年、10年徒刑。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續行準備程序,杜不滿遭押18個月,情緒激
: 地說「徐巧芯那個王八蛋,我沒怎樣幹嘛要重判我們?」

在說下去前,先看台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二八號刑事裁定(八月二十九日
作成)內容:

主文

杜秉澄、劉向婕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七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
、通信、授受物件。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杜秉澄、劉向婕(下稱被告二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4月7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情形,並有羈
押之必要,均於同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件,並於同年七月七日裁定延長
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件在案,是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於一一四年八月七日訊問被告二人後,認其所涉上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等罪嫌,業
由原審法院各判處罪刑,並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年,且依卷內相關共犯及證
人之筆錄、對話紀錄等證據,足認其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杜秉澄經訊問後並未坦承
犯行,被告劉向婕則僅坦承洗錢部分犯行,考量被告二人所涉參與情節、與其他共同被告
之關係,另有起訴書所載暱稱為「小老虎」等人迄未到案,且被告二人於準備程序亦聲請
傳喚虛擬貨幣幣商、人頭帳戶申請人及其他相關證人等到庭對質、詰問,故本案事證仍待
調查、釐清,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再者,被告杜秉澄先前因涉及相類案
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多次,於本案仍涉嫌相類犯罪行為,且以諸多辯解合理化所涉犯罪
事實,如有相同之動機及目的,以被告二人先前所進行之交易模式,不能排除有反覆實施
同一犯罪之虞;此外,復參酌本案被告二人多次參與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
行,被害人人數、詐騙金額非少,對於社會秩序及治安之影響匪淺,情節不輕,考量羈押
限制被告二人人身自由及刑罰權所欲維護之公益,非予羈押顯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
順利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件之必要,並合乎比例原則。


三、至被告杜秉澄及其辯護人雖主張:被告杜秉澄之羈押時間遠高於相同案件,不符合比
例原則,其身心受不了,希望可以交保或類似替代性手段,讓被告杜秉澄能回家照顧年邁
之父母,並好好準備資產和被害人調解等語。被告劉向婕及其辯護人則主張:被告劉向婕
的膝蓋非常疼痛無法蹲下,需要到大醫院詳細檢查、治療,且其父親為國內知名專業醫師
,若被告劉向婕獲得交保,將由其父親嚴加看管、約束,並可透過電子腳鐐方式替代羈押
等語。惟查:


(一)不同案件被告之涉案程度及個案情節不同,與被告二人是否具有繼續羈押原因及必要
,本屬二事,尚不能相提併論。

(二)又被告杜秉澄健康狀況之部分,依卷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一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北所衛字第11400458200 號函及所附就醫紀錄載明:被告杜秉澄於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至一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止,曾因激躁性腸症候群併腹瀉、雙極疾患,目前為未分類混合發
作、齲齒、慢性齒齦炎,牙菌斑導致之、支氣管肺炎,未明示病原體、肺炎,未明示病原
體、咳嗽,呼吸困難、輕度間歇性氣喘,無併發症、腹部鼓脹(氣源性)、支氣管炎,未明
示急性或慢性者,功能性消化不良、急性胃炎未伴有出血、急性鼻咽炎(感冒)、非傳染性
胃腸炎及結腸炎、頭痛,無併發症、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伴有食道炎未伴有出血,無併發症
、慢性阻塞性肺病等病症,於所內接受健保門診診療及藥物治療,亦曾因喘、呼吸困難、
疑似肺炎等病症,於一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一一四年一月八日戒送至衛生福利部臺北醫
院治療等語;被告劉向婕健康狀況之部分,則依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一一四年八
月十三日北女所衛字第11400327920 號函及所附就醫紀錄載明:被告劉向婕於一一三年三
月二十七日入所迄至一一四年八月十二日止,曾於所內就診健保門診合計四十五次,最近
一次就診內科及身心科門診日期分別為一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及二十九日,經醫師診斷分
別為未明示部位骨關節炎、膝部原發性骨關節炎,雙側性、重鬱性,復發、其他雙極疾患
,診療後醫師皆開立藥物治療中等語,足認被告二人先前雖罹患上述疾病而多次看診治療
,但仍可透過看守所內就診治療或戒護就醫,目前仍可獲得適當之醫療照護,尚無罹患重
大疾病,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之情事,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不得駁回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要件不合。


(三)此外,被告個人之家庭狀況、是否有利於與被害人洽談賠償、調解事宜等節,亦非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所列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各款事由,僅為被告犯後態度
之表現,屬於量刑審酌因素之一,凡此俱與被告二人有無羈押原因及必要性無涉,自難採
為被告二人有利之認定。


四、從而,被告二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一四年九月七
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件。



這時怎不見國民黨說「押人取供」?

而且還怪自己的近親,但徐巧芯是真的有想為這種不法護航嗎?還是這應屬「自業自得」
的結果,不容任何怨天尤人的空間?



至於疾病部分,則更顯得滑稽了

看似與沈慶京在受到羈押期間,遇到的情況沒有不同;可是法院仍認為,不符合相關條件
而無法批准

只是所幸承審此案的刑事第三庭合議庭,從未經受柯文哲等人案的抗告卷宗,所以不宜說
他們有偏袒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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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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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laptic 2025-09-04 21: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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