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標題 Re: [討論] 哪個白癡會交保出來馬上跟相關證人碰面?
時間 Thu Sep 11 08:50:48 2025



所以有人不知道本案的證人詰問程序還沒結束嗎?


在證人訊問的順序上,據了解,合議庭預定本周四(9/11)傳喚周榆修、木可員工李婉萱
作證,釐清柯文哲涉及的公益侵占案。

其後,全案將進入深水區。合議庭將依序安排全案關鍵被告群以「證人」身分輪流作證,
頭香第一棒暫時排定為李文宗(9/16),第二棒則為李文娟(9/23)、第三棒是威京集團
主席沈慶京(9/25)、第四棒為台北市議員應曉薇(9/30)、第五棒為黃景茂(10/2)、
關鍵第六棒則輪到柯文哲上場(10/7)。


合議庭之後將傳喚民眾黨財務長梁秀菊(10/9)作證,接著就會傳喚沈慶京特別助理張嘉
文、另名證人張家維、連君蒲3人於10/14出庭作證;合議庭也另排定,東森電視總裁張高
祥、勤業眾信會計師范有偉、沈慶京友人徐文鑫將於同(10/16)日作證。



陳智涵雖然目前暫時不在後續的傳喚名單內,但如果雙方爭執其偵訊筆錄的證據能力時

法院還是有可能傳喚她到庭作證並接受詰問的好嘛!


第 159-1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所以KP很明顯還是違反法案禁令ㄟ!依照刑事訴訟法116-2條規定,北院可以逕行拘提


第 116-2 條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
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

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
、接觸、跟蹤之行為。


..........

違背法院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得逕行拘提。


※ 引述《Justlan (GO)》之銘言:
: ※ 引述《ketter (挖西林老背)》之銘言:
: : 沒看過這麼白痴的事情
: : 交保當天馬上違反交保規範
: : 直接跟案件相關證人接觸
: : 有這麼白痴的人嗎?
: : 想早點拿回來七千萬要說啊
: : 幹嗎把自己搞得跟白癡依樣
: 有點訝異會拿這個出來問是認真還是反串
: 真的沒人知道 當證人詰問都結束
: 然後檢辯雙方都沒有異議後
: 就沒有不能接觸的問題了啊
: 到底有多少人連這個簡單邏輯都不知道???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S9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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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84.103 (臺灣)
※ 作者: treasurehill 2025-09-11 08:50:48
※ 文章代碼(AID): #1emXpgb1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57551850.A.941.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討論] 哪個白癡會交保出來馬上跟相關證人碰面?
09-11 08:50 treasurehill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4.103 臺灣), 09/11/2025 08:51:35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4.103 臺灣), 09/11/2025 08:52:15
quid1121: 所以陳智涵算不算證人?1F 111.254.66.115 台灣 09/11 08:53

第 175 條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為什麼不算證人?偵查中傳喚的證人一樣是證人,而且她的供述還有證據能力ㄟ


第 159-1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pulesiya: 下面草回覆: 不管這就是政治迫害 越關票越多2F 223.136.181.182 台灣 09/11 08:54
Leeheaven: 問不完的證人啦 找理由羈押而已4F 111.246.157.108 台灣 09/11 08:55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4.103 臺灣), 09/11/2025 08:59:04
benothing: 智力不足的證詞不能被採信,選我正解傳證人是柯文哲要求的,還有人不知道嗎....5F 42.71.122.190 台灣 09/11 08:56
Leeheaven: 是喔 北檢都不要求喔8F 111.246.157.108 台灣 09/11 08:58

159-1看一下好嗎!檢察官根本沒必要傳,直接拿偵訊筆錄就可以了,是被告爭執才要傳

以保障被告的詰問權

第 159-1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4.103 臺灣), 09/11/2025 09:02:02
cigaretteass: 雙修學歷阿北又出來打自己臉了9F 101.10.220.121 台灣 09/11 08:59
tyantmf: 羅列一堆身邊之人當證人 然後一整年問不完 也不可以讓你接觸 你是要孤立他吧10F 223.138.72.121 台灣 09/11 09:00
cigaretteass: 妳不在傳喚名單內 但如果我需要的時候你就是證人 講得出這種話的人說懂法律我也是笑笑 現在不用邏輯就可以自稱法律人了喔?12F 101.10.220.121 台灣 09/11 09:01
bluegold: 靠 北院還不拘提 政治辦案是不是阿16F 61.60.129.33 台灣 09/11 09:01
nhk123871192: 不在證人名單內17F 42.73.173.174 台灣 09/11 09:02

笑死!樓上的通通回去念書啦!

誰告訴你審判中傳喚的才叫證人?偵查中傳喚的不是?

那證人於檢察官面前具結是具假的喔!

第 175 條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4.103 臺灣), 09/11/2025 09:04:47
tyantmf:  https://i.imgur.com/OFnd9m5.jpeg
三立自己說的 你們要不要打一架18F 223.138.72.121 台灣 09/11 09:03
[圖]
aragorn747: 三立說的就很清楚啊 審理中的証人 陳智缺是起訴書內的証人啊
真的會被小草笑死20F 101.12.205.174 台灣 09/11 09:06
cigaretteass: 「北院裁定僅限制不得與審理中證人接觸」 你識字嗎?23F 101.10.220.121 台灣 09/11 09:07


小草又在造謠了!法院明明說的是同案被告與證人,什麼時候加上審理中了!

不要自己竄改文書好嗎!

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282號、114年度聲字第2306號被告柯文哲等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
於114年9月5日裁定,茲說明結論及理由摘要如下:

壹、裁定結論

柯文哲以自己名義提出新臺幣七千萬元保證金後,應曉薇以自己名義提出新臺幣三千萬元
保證金後,均准予停止羈押,並均限制住居於居所地,並均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
出海八月,及均應遵守下列事項:⒈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
詢案情之行為。⒉接受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4.103 臺灣), 09/11/2025 09:10:32
cigaretteass: 要照這種邏輯 檢察官把柯身邊的人全部找來當證人問一輪 柯要與世隔絕了25F 101.10.220.121 台灣 09/11 09:08
douge: 樓上的文字都是文字工作者要記錄的歷史
檢察官到底搞出什麼鳥 大家都見證歷史28F 140.112.175.204 台灣 09/11 09:10
aragorn747: 講得好像都不用寫理由 笑死30F 101.12.205.174 台灣 09/11 09:10
douge: 政黑板的每一篇文章 都見證了跳針是什麼意31F 140.112.175.204 台灣 09/11 09:11
piyobearman: 暫時 可能 那麼多理由不如關回去好32F 49.218.140.69 台灣 09/11 09:12
tyantmf: 政黑綠色納粹仔 是不是都喜歡看一半而已34F 223.138.72.121 台灣 09/11 09:12
hulu63: 不得接觸審理中證人是三立搞錯的36F 114.137.208.12 台灣 09/11 09:12
cigaretteass: 笑死照你這樣說證詞還要具結幹嘛 你真的懂法律?37F 101.10.220.121 台灣 09/11 09:13

你不知道證人在偵查中也要具結嗎?

不讀書還要出來丟人現眼?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4.103 臺灣), 09/11/2025 09:16:19
cigaretteass: 野人獻曝莫過於此39F 101.10.220.121 台灣 09/11 09:20

法盲回去念書好嗎!不要再這丟人現眼了!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3523 號刑事判決

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官偵查中經具結所為之
陳述,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
其得為證據。
  原判決已敘明林恩浚於檢察官偵訊時證人身分經具結之證言,依陳述時外部情狀觀
察,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林昆鋒及其辯護人復未具體主張或釋明上開偵查陳述有如何顯
不可信之例外情況,依前揭規定得為證據之理由,與卷內資料委無不合,該等偵訊供述,
復經原審踐行法定調查程序(見原審卷㈡第103頁以下),採為林昆鋒犯罪之部分論據,
要與證據法則無違,上訴意旨執此指摘,難謂合法。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4.103 臺灣), 09/11/2025 09: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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