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tpcgov (喵喵)
標題 Re: [新聞] 破天荒!高院裁定撤押陳怡君:檢有蒐證義
時間 Fri Sep 12 13:01:43 2025


在刑事程序裡,確實比較少看到高等法院「自為裁定」,多數是「駁回抗告」或「發回原
審重裁」。這背後有幾個制度上的原因:


1. 職權分工的考量
        ‧      羈押、交保、限制住居這些裁定,涉及被告的自由權保障,事實審法官通常要
就「逃亡、串證、反覆實施犯罪」等事實狀態判斷。
        ‧      高院多半只審查「地院裁定是否違法或顯然不當」,並不會直接取代地院角色
來作事實判斷。
        ‧      因此除非情況非常明確,高院會偏向把案子「發回」讓地院重作裁定。


2. 程序保障與避免突襲
        ‧      如果高院直接自為裁定(例如改成羈押或改成交保),可能會讓被告或檢察官
覺得「少了一次陳述或防禦機會」。
        ‧      把案件發回地院,雙方還能再提出意見,程序保障會比較完整。


3. 實務運作習慣
        ‧      高院人力有限,抗告案件量大。如果每案都要自己重作裁定,等於要進行一次
小型的羈押庭,負擔會非常沉重。
        ‧      因此實務上發展出「以發回為主、自為為例外」的操作慣例。


4. 例外情形才會自為
        ‧      如果案情簡單明確,且事實爭點不大(例如純粹法律適用錯誤),高院才會自
為裁定。
        ‧      舉例:地院明顯誤用法律規定、裁定書理由矛盾,這時高院有時會乾脆自為,
避免程序拖延。


 總結:
高院少見自為裁定,是因為尊重事實審的角色分工、程序保障、以及人力負擔的考量。實
務習慣上,高院比較像「監督者」,不會輕易取代地院來親自決定被告要不要關。
※ 引述《korsg (酒禁解除)》之銘言:
: 1.新聞網址︰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000709
: 2.新聞來源︰
: 聯合新聞網
: 3.完整新聞標題:
: 破天荒!高院裁定撤押陳怡君:檢有蒐證義務 院不應以串證羈押
: 4.完整新聞內容︰
: 台北市議員陳怡君與辦公室主任張惠霖涉詐助理費、收賄替建商關說建案,士林地檢署偵
: 結起訴,兩人自6月初羈押禁見,士林地院日前裁定自9月3日起延押2月。兩人抗告,台灣
: 高等法院對「審理中可否以串證之虞羈押被告」有疑,今罕見召開訊問庭,訊後合議庭自
: 為裁定陳女100萬、張女50萬元具保,皆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接受科技設備監控8月。
: 高院法官林孟皇表示,科控8月屆滿後或需變更,仍由士林地院處理。合議庭表示,檢察
: 官有舉證責任、說理義務,檢察官在起訴後,證據應視為蒐集完成,除非有勾串「具體事
: 證」,否則法院不應以串證為由羈押,士院裁定有違誤,因此撤銷原裁定;但合議庭認為
: 兩人有逃亡之虞,但不必然要羈押,可用替代處分防範。
: 過去高院審酌抗告案多書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規定「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
: ,應以裁定駁回之。」,第413條規定「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
: 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本件受命法官林孟皇特地提被告出來開庭,相當罕
: 見。
: 陳怡君與綽號「饅頭主任」的張惠霖被控詐領384萬餘元助理費,另被查出收「顧問費」
: 70萬餘元替建商關說建案,士檢6月初偵結,依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
: 財物、洗錢防制法一般洗錢罪、刑法偽造署押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起訴陳女等7人。張
: 惠霖就全部犯罪事實認罪,陳怡君除洗錢罪外,其他被控事實也認罪,兩人都繳回犯罪所
: 得。
: 士林地院認為陳怡君、張惠霖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陳女身為台北市議員、張惠
: 霖身為辦公室主任,卻知法犯法,兩人在偵查之初多所否認及迴避案情,並非自始坦承犯
: 行,偵結前雖認罪,但對犯罪情節的供述仍有部分與其他共犯所述不一致之處。
: 士院認為將來仍有傳喚兩人、同案被告高明義到庭交互詰問的必要,衡量兩人與證人間有
: 一定情誼及聯繫方式,若讓她們在外頭,仍有相互聯繫、袒護或虛偽陳述的可能,且兩人
: 「曾教導共犯於面對檢調調查時應如何回覆」,法院對兩人遵循法律的期待性較低。為保
: 全證人及共犯不受勾串以利審判程序進行,士院認為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因此裁定自9月3
: 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 高院今開訊問庭時,陳怡君、張惠霖多委由律師代答。律師表示,本件已不符合羈押禁見
: 必要,尤其陳怡君未來是要當其他人的「證人」,而她已經認罪了,怎麼還會押「證人」
: ?邏輯不通。而陳女、張女是否會互相袒護,則是一審法官的臆測,她們沒有要互為證人
: ,不符合羈押要件。律師表示,士林地院未要求士林地檢署提出其他證據,代表現有證據
: 已經充足,且7月25日至今沒再開準備程序庭,沒有證據受汙染的問題。
: 律師也說,士林地院並沒有以「有逃亡之虞」當作羈押理由,陳怡君有一定知名度,訴訟
: 過程中也都認罪,並繳回454萬犯罪所得請求減刑,原裁定用的是「司法院例稿」,是僵
: 化的模式,應該改進。檢察官則主張羈押理由存在,士院的裁定並無違誤,若要解除羈押
: 禁見,應予重保、限制出境出海、實施科技設備監控。
: https://i.meee.com.tw/EUO2v0s.png
: 涉詐助理費與收取建商費用關說的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記者陳正興/攝影
: 5.附註、心得、想法︰
: 蛤? 原來顏色對惹就不能用勾串當理由把人羈押起來喔?
: 綠色好朋友出事情法條就會自動轉彎,真蘇胡。
: 這次檢察官會抗告到底嗎? 還是就這樣算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08.112.50 (臺灣)
※ 作者: ntpcgov 2025-09-12 13:01:43
※ 文章代碼(AID): #1emwav9n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57653305.A.271.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新聞] 破天荒!高院裁定撤押陳怡君:檢有蒐證義務 院不應以串證羈押
09-12 13:01 ntpcgov
DustToDust: 討好党的可以自己做 得罪党的要甩給下屬1F 61.224.97.215 台灣 09/12 13:03
tommy508: 一般都是發回,這次是高院直接撤押,給力啊3F 202.39.210.113 台灣 09/12 13:06
magamanzero: 就不給你無限抗告了 我自己扛了5F 60.248.126.193 台灣 09/12 13:07
Mradult: 弱弱問一下,這樣檢方還能抗告嗎?6F 111.83.162.39 台灣 09/12 13:08

不得抗告
※ 編輯: ntpcgov (210.208.112.50 臺灣), 09/12/2025 13:08:38
negohsu: 有沒有黨證,差別在哪?一目瞭然7F 27.242.166.88 台灣 09/12 13:09
webster1112: 這太複雜 卡提諾法學院不會教那麼深8F 118.168.31.220 台灣 09/12 13:10
a19851106: 黨證好用9F 61.222.32.47 台灣 09/12 13:13
linfon00: 顏色萬用10F 42.72.5.138 台灣 09/12 13:14
knives: 畢竟有黨證11F 114.38.35.48 台灣 09/12 13:26
after1: 真的很罕見12F 42.72.203.64 台灣 09/12 13:26
deann: 看起來是OPEN AI寫的13F 220.128.121.214 台灣 09/12 13:27

--
作者 ntpcgov 的最新發文:
點此顯示更多發文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