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標題 Re: [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
時間 Fri Sep 12 21:42:47 2025




笑死,罰你回去重看地方法院的羈押裁定書拉,誰跟你說當初羈押的理由只有京華城案的
,連裁定書內容都沒仔細研讀過 ,就可以來這邊胡扯,顛倒是非,到底是誰給你的勇氣
啊!



人家地方法院當初的羈押裁定書就白紙黑字的把柯文哲於木可案指示湮滅證據的部分列為
羈押事由之一,連陳智涵都提到了,你還在鬼扯什麼?


小草不讀書就不要出來鬧笑話好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51 號刑事裁定



 ㈣本案再經檢察官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2803號裁定諭知原裁定
撤銷,發回本院。其理由如下:

 ⒈原審於113年12月26、27、29日就被告4人及同案被告進行訊問後,除同案被告彭振聲
坦承被訴圖利罪嫌外,被告4人均否認本件起訴書所指涉犯罪嫌,且多所辯解;另依本件
卷證資料所示,顯示本案多數被告均持否認犯罪之答辯,而為相關辯解。參酌被告4人與
其他被告或證人之供述未盡相符,顯尚存勾串空間,及❶柯文哲於113年5月26日以LINE傳
送訊息給彭振聲;❷沈慶京掌控之威京集團旗下中華工程公司獨立董事即證人葛樹人與
文哲於113年5月1、8日互傳訊息;❸柯文哲與沈慶京有如起訴書所載於案發後密集於陶朱
隱園、威京集團總部碰面;❹沈慶京於113年6月23、30日、8月14日分別與應曉薇、陳俊
源、吳順民相互通聯;❺應曉薇於偵查期間删除與沈慶京及其他同案被告、證人之通話紀
錄;❻柯文哲於112年5月15日以LINE向李文宗傳送訊息;❼李文宗113年8月11日以LINE訊
息指示被告李文娟「我桌上有木可損益表,明早把它碎掉」等案情相互勾串、滅證各情,
基於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之基本人性,且被告柯文哲為前臺北市長及民眾黨主席、沈慶京
為威京集團負責人、應曉薇為臺北市議員、李文宗為眾望基金會董事長,其等與共犯、同
案被告、相關證人間,具有長官部屬、黨務幕僚、業務監督或親友等關係,顯有事實足認
被告4人與其他被告、證人有相互勾串之高度可能性。又本案既有其他共犯尚未到案,前
揭共犯或證人亦未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對其進行交互詰問程序,參酌前揭事證,堪
認被告4人與各該共犯或證人之勾串空間仍屬存在。原裁定以被告4人有滅證及勾串共犯之
證人之虞,然本案在檢察官偵查完備而提起公訴之情形下,且被告4人於偵查中前經原審
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重要證人於偵查中均已具結證述,復有如上證據可佐,被
告等人之供述、證人之證述是否可採,已屬證據取捨之事實認定問題,而認被告4人無羈
押之必要,似嫌速斷,是否妥適,自非無疑。


 ⒉又以現今科技發達,可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其隱蔽性極高、不易察覺之實況判斷
,於被告4人經保釋在外後,顯得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進行隱密通訊而與共犯或證人勾
串之可能性極高,且此並不因被告4人、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已於偵查中為相關陳述,而
有何影響。是以,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關證人既不排除仍有前揭相互勾串之虞,則僅
憑原裁定併命其等於具保後,不得與同案被告或證人為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以外接觸之
誡命,該除外條款範圍是否涵蓋過廣,而無法避免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證人間為不當之
接觸等行為,且無具體執行方法之情形下,是否確能防免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關共犯
或證人接觸而相互勾串,使各該被告、共犯、證人之證詞不受污染,殊堪質疑。且依上所
述,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關證人確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及湮滅證據之虞,原裁定亦認被
告4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以現階段命被告4人以主文欄所示之金額具保,並限制住
居及出境、出海、接受電子腳環、個案手機之科技設備監控等,對被告4人應有相當程度
之心理約束力,而認無羈押之必要性,然原裁定未說明如何執行被告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
作所必須外不得有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足見原裁定之理由難認完備,自非允當。
況何以被告4人僅具保在外,並命其等於具保後,不得與同案被告或證人為日常生活及作
所必須以外接觸,即可替代原羈押之處分,原裁定未為必要之說明,亦嫌理由不備。是檢
察官前述抗告意旨所為指摘,尚非無據。


四、本院本次裁定之理由:

 ㈠被告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等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經本院聽取檢察官、辯護人、被告等人之意見後,並參酌起訴書所列證據,認被
柯文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貪污
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
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等罪嫌;被告沈慶京被訴涉犯貪污治
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嫌、同條例
第11條第1項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等罪嫌;被告應曉薇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
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洗錢罪等罪嫌;被李文宗被訴涉犯貪
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
占、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等嫌,犯罪嫌疑重大。 


 ㈡本院審酌被告等人所涉之罪,均有違背職務收賄罪或圖利罪等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重罪,考量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本易伴隨有高度逃亡之可能,且被告等人所涉罪數
非少,如均成罪,則未來刑責可能甚重,更增加被告等人逃亡之可能性,又被告柯文哲
擔任臺北市長、台灣民眾黨黨主席、沈慶京為威京集團主席、應曉薇為臺北市議員、李文
宗為眾望基金會董事長,具有相當之政治或經濟實力與人脈,與一般人相比有較強之出境
後在海外滯留不歸之能力與資源,兼衡本案被告等人之涉案程度,檢察官掌握對被告等人
不利證據之清晰程度,及審酌被告等人之身分地位、經濟等情已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等人
有動機潛逃海外以規避本案審判,及如經判決有罪確定可能受到之刑罰之虞。並考量被告
柯文哲陳稱其有安排陳佩琪與其子女一起出國躲避國內紛擾等語,可見其面對偵查時,已
有安排全家出國之計畫。又其及配偶陳佩琪對外宣稱從醫良久,有資力購買上億房產等語
,自有在國外生活之能力與資力;被告沈慶京於113年8月28日,檢調至被告住處執行搜索
時,被告沈慶京便從住家安全門要離開,有廉政官之職務報告及監聽譯文在卷可憑;被告
應曉薇在本案即將執行搜索之際,於113年8月27日,行經桃園機場再轉至臺中機場嘗試出
境,在臺中機場遭拘提到案,是本案已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4人有逃亡之虞。


 ㈢另被告等人均有深厚之政治及經濟實力,業如前述,其等與共犯、同案被告、相關證
人間,具有長官部屬、黨務幕僚、業務監督或親友等關係,本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4人與
其他被告、證人有相互勾串之高度可能性。參以依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被告應曉薇於113
年6月23日電話中對被告沈慶京提到「你打另一支電話給我好不好?我打『微信』給你好
嗎?」等語,顯見被告沈慶京、應曉薇相互知悉對方另一支隱蔽性更高之私人電話。又依
被告柯文哲、葛樹人間對話紀錄,葛樹人確有於113年5月1日傳送:「主席(指威京集團
主席即被告沈慶京)要把過去的一些莫名其妙的簡訊給刪除」之訊息予被告柯文哲;被告
柯文哲則於113年5月8日回覆:「先把簡訊刪光」等語。由柯文哲辦公處所搜得之已撕碎
之便條紙上所載內容,及李文宗於媒體披露民眾黨政治獻金爭議後,即要求李文娟將其桌
上之木可公司損益表碎掉等情以觀,堪認李文宗曾以其身份影響同案被告李文娟,且有將
事證湮滅之舉。而辯護人雖稱此資料未被列為證據云云,惟檢察官於114年1月2日當庭表
示「起訴書中未能將木可公司帳戶當作證據是因為被碎掉了」等語,又李文宗與未到案之
許芷瑜同為受柯文哲交代處理財務之人,彼此關係密切。另依據檢察官於第二次抗告所提
之事證,諸如:依被告柯文哲與陳智菡間之line對話紀錄等事證,足認被告柯文哲確有表
明要以「共識決」之統一口徑來解釋本案,以及仍能委由前副市長出面聯繫相關同案被告
彭振聲;且依證人陳盈助、邱清章、周芳如、范雅琪、悟覺妙天、蘇進強等的證述,亦足
認未到案被告許芷瑜確有為被告柯文哲經手其他鉅額現金之收受,而可認與本案犯罪事實
有高度關聯之可能,但依卷附之撕碎紙條,被告柯文哲所寫之「晶華-orange出國」等內
容,足認被告柯文哲指示同案被告許芷瑜出境,確有使本案案情晦暗不明之風險提高等事
證。綜上,已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以認定被告4人均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㈣依據上揭事證,被告4人均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被告4人所犯
均為最輕本期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
證人之虞,是被告4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



 






※ 引述《fatdoghusky (胖胖哈士奇)》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 二點錯誤:
: : 1.不是重罪才可以羈押,只要有串證之虞都構成羈押理由,101條一項二款已經講的
很?
: : 楚了!
: : 第 十 章 被告之羈押
: : 第 101 條
: :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

: :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 :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

: : 、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問題點就在於 台北地方法院是以貪污罪去羈押
: 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 https://tpd.judicial.gov.tw/tw/cp-2850-2730431-4c7b6-151.html
: 第一點
: 一、被告柯文哲及應曉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聽取

: 察官、辯護人、被告等人之意見後,並參酌卷內事證,認柯文哲、應曉薇犯罪嫌疑重大

: 斟酌被告2人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 1款、第2款、第3款,裁定被告2人於民國114年1月2日起執行羈押,並先後自同年4月2

: 、同年6月2日、同年8月2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 也就是說
: 北院:以貪汙罪去羈押被告,審理到現在認為被告可以交保了
: 高院理由一:不是喔 不是這樣子 另外兩個輕罪你怎麼不考量
: : 2.違反法院禁令與同案證人接觸,也構成拘提理由
: : 第 116-2 條
: :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

: : 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 : ......
: : 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

: :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

: : 、接觸、跟蹤之行為。
: : 前項各款規定,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之。
: : 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
: : 違背法院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得逕行拘提。
: : KP這二項都違反,被撤銷交保只是剛好而已,還有法院裁定寫得很清楚,禁止與同案

: : 接觸,沒有什麼待傳證人這種說法,不要自己竄改裁定內容。
: 不對,羈押是用貪汙罪去羈押,交保自然也是按照貪汙罪去考量
: 所以不得與證人接觸應該是建立在貪汙罪的相關證人才是
: 更別提陳智函連傳來詰問都沒有,代表他的證詞檢辯雙方都不爭議已定調
: 這個證詞已定調&非該案(京華城)的證人理應不在限制接觸範圍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3.2.206 (臺灣)
※ 作者: treasurehill 2025-09-12 21:42:47
※ 文章代碼(AID): #1en2DPou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57684569.A.CB8.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
09-12 21:42 treasurehill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9/12/2025 21:46:44
RockCat03: 32:0!就是人民給的答案爽1F 39.12.132.23 台灣 09/12 21:43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9/12/2025 21:49:26
Landius: 32:0沒用啊,司法官又不用吃選舉
這樣就變成司法官可以自己爽自己,但媽的就別人要喊了2F 114.45.175.249 台灣 09/12 21:49
fatdoghusky: 你這不是拿清朝劍斬明朝的官嗎...5F 118.167.229.253 台灣 09/12 21:50

笑死,你自己說本案裁定的,本案裁定本來就包括木可案,難道你連起訴範圍都不知道,
還在胡扯?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9/12/2025 21:51:45
fatdoghusky: 你這第51號裁定還包含了橘子、陳佩琪一堆有的沒的 而現在最新的裁定6F 118.167.229.253 台灣 09/12 21:51

法盲不要跳針好嗎!回去重念刑事訴訟法啦!



第 265 條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9/12/2025 21:54:04
fatdoghusky: 應該說如果真如這個裁定陳智函那麼重要 那怎麼連傳都沒有傳8F 118.167.229.253 台灣 09/12 21:54

還在跳針!


,並參酌起訴書所列證據,認被告柯文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
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
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等罪
嫌;


人家起訴範圍就包括木可案,而不管是京華城或是木可案,陳智涵都是關鍵之人,符合法
院裁定的同案證人定義,你還要跳什麼針?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9/12/2025 21:57:50
fatdoghusky: 而且檢察官抗告是抗最新1140905的裁定,就新聞稿的部分閱讀理解起來就是因京華城羈押 重要證人詰問完畢予以交保 木可案法官根本連提都沒提10F 118.167.229.253 台灣 09/12 21:55

還在鬼打牆喔!還在新聞稿!連裁定書內容都不看的喔,一直鬼扯!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9/12/2025 21:59:10
fatdoghusky: 我沒跳針 完全就1140905交保新聞稿是你跳到113年的羈押公告
你在看1140905第二段最後的文字14F 118.167.229.253 台灣 09/12 21:58

笑死,小草只會看新聞稿,連裁定書內容都不管的,難怪一直鬼打牆!


skypp1999: 打臉小草YT也有提到很多  小草都不敢看和聽喔。  這麼喜歡違規仔。還要護航喔17F 220.135.116.185 台灣 09/12 21:59
fatdoghusky: 2人就本案重罪部分為滅證、串供之可20F 118.167.229.253 台灣 09/12 21:59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9/12/2025 22:00:46
fatdoghusky: 行性與可能性已大幅降低21F 118.167.229.253 台灣 09/12 21:59
momo215104: 樓上F大有料22F 223.139.155.110 台灣 09/12 22:00
fatdoghusky: 新聞稿不就是台北法院自己摘要裁定書23F 118.167.229.253 台灣 09/12 22:01

;❻柯文哲於112年5月15日以LINE向李文宗傳送訊息;❼李文宗113年8月11日以LINE訊息
指示被告李文娟「我桌上有木可損益表,明早把它碎掉」等案情相互勾串、滅證各情,基
於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之基本人性


還在鬼打強?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9/12/2025 22:01:49
fatdoghusky: 內容出來的嗎.....
而且要看也是看1140905的裁定書怎麼寫的怎麼會跳回去看9個月前的裁定書24F 118.167.229.253 台灣 09/12 22:01

不要跳針了好嗎?

另依據檢察官於第二次抗告所提之事證,諸如:依被告柯文哲與陳智菡間之line對話紀
錄等事證,足認被告柯文哲確有表明要以「共識決」之統一口徑來解釋本案,以及仍能委
由前副市長出面聯繫相關同案被告彭振聲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9/12/2025 22:02:35
fatdoghusky: 我是真的沒有要跟你爭或幹嘛的 但既然有了最新的裁定書 為什麼還要跳回27F 118.167.229.253 台灣 09/12 22:02

最新裁定書?你是指那個已經被台灣高等法院撤銷的交保裁定嗎?

噗~~~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9/12/2025 22:03:12
fatdoghusky: 去看九個月審理前的裁定書...29F 118.167.229.253 台灣 09/12 22:02

笑死,談抗告不看有法律效力的裁定書,只會鬼扯新聞稿,這就是小草的法律邏輯?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9/12/2025 22:04:55
jim543000: 其實不用跟考了十幾年律師的太認真 他法律見解要讓他考十幾年就表示XDDD30F 36.227.43.79 台灣 09/12 22:05
threeforw: 32:0後 你躲起來了 現在又跑出來帶風向 大綠師32F 39.12.72.26 台灣 09/12 22:15
gary27: 實際上檢察官只有調查期間有羈押聲請權
沒資格對法院的裁定搞無限抗告34F 114.25.179.102 台灣 09/12 22:17
LawDJ: 第五啦!36F 36.224.157.240 台灣 09/12 22:21
lanthanum: 原PO原文第四行用了「當初」,那別人是不是也能拿出當初台北地院法官朱家毅裁定柯「無保請回」的裁定書,如你說法也具法律效力啊。結果就是有人拒諫飾非、愛帶風向弄臭民進黨,搞出32:0的悲劇後人就神隱,現在聞到一絲酸臭味又跳出來上躥下竄的,丟臉阿。37F 36.231.206.8 台灣 09/12 22:40

笑死!是有人自己當初羈押理由只有京華城案的啊!

結果我把裁定找出來,人家根本不是這樣多呃好嘛!

HOLYDANTE: 小草有讀書 人人菸酒所 阿北親親白白44F 220.130.168.167 台灣 09/12 23:04
IMBonjwa: 推寶藏巖,小草不要再出來丟臉了45F 118.233.3.163 台灣 09/12 23:33
x1134b: 律師都說是證人了XD46F 122.118.45.21 台灣 09/13 00:04
Smoltzy: 很多小草有閱讀障礙,真是辛苦你了47F 1.168.228.132 台灣 09/13 02:15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5.146 臺灣), 09/13/2025 02:39:37
--
作者 treasurehill 的最新發文:
點此顯示更多發文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