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fatdoghusky (胖胖哈士奇)
標題 Re: [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
時間 Sat Sep 13 10:31:26 2025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還再轉移焦點啊!
: 以下這些話是不是你說的?
: =================================
: 問題點就在於 台北地方法院是以貪污罪去羈押
: 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 https://tpd.judicial.gov.tw/tw/cp-2850-2730431-4c7b6-151.html
: 第一點
: 一、被告柯文哲及應曉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聽取檢
: 察官、辯護人、被告等人之意見後,並參酌卷內事證,認柯文哲、應曉薇犯罪嫌疑重大。
: 斟酌被告2人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 1款、第2款、第3款,裁定被告2人於民國114年1月2日起執行羈押,並先後自同年4月2日
: 、同年6月2日、同年8月2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 也就是說
: 北院:以貪汙罪去羈押被告,審理到現在認為被告可以交保了
: 高院理由一:不是喔 不是這樣子 另外兩個輕罪你怎麼不考量
: ====================================================
: 你自己的引文就說是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執行羈押,那羈押理由不就是我引的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51 號刑事裁定(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 裡面就包含木可案了,直接打臉你說法院只用京華案羈押
: ❻柯文哲於112年5月15日以LINE向李文宗傳送訊息;❼李文宗113年8月11日以LINE訊
: 息指示被告李文娟「我桌上有木可損益表,明早把它碎掉」等案情相互勾串、滅證各情,
: 基於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之基本人性,
: 至於你引的114年度聲字第2282號、2306號裁定書
: 我不知道你是不是不懂法律還是看不懂中文?
: 這個裁定就已經被台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地院了
: 也就說這個裁定已經無效了,你還拿來說嘴?
: 更別提高院發回理由就直接打臉你說證人已經交互詰問完畢,沒有羈押必要的說法
: 我真的佩服你睜眼說瞎話的能力,一會說羈押理由僅及於京華城案不包括木可案
: 結果我把原羈押理由找出來,明明就包含木可案,你又跳針這不是最新的裁定
: 完全不理會高院已經撤銷原地方法院交保裁定的內容
: 還拿已經被撤銷的114年度聲字第2282號、2306號裁定書來說嘴
: 一直在鬼打牆!真是夠了!
: =================================================================
: 新聞資料指出,原審7月21日裁定時,以有部分證人尚待傳喚到庭、無法排除滅證或勾串
: 共犯、證人之虞為由,裁定柯文哲與應曉薇延長羈押,卻又於1個月後,在尚有諸多證人
: 未交互詰問的情形下,認為柯文哲與應曉薇滅證、串證的可行性與可能性已大幅降低,有
: 前後矛盾及理由欠備的不當。
: 合議庭認為,原審裁定停止羈押,並均命柯文哲、應曉薇「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
: 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但本案事證繁雜,檢察官起訴被告雖僅11人,但
: 於偵查中所列同案被告,或曾經傳喚、列於起訴書中,或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已傳喚,或尚
: 待交互詰問的證人繁多。
: 合議庭表示,原裁定內容僅泛指「同案被告」、「證人」,有範圍未明的疑慮,因此有再
: 詳加界定,以便柯文哲、應曉薇知悉的必要;檢察官抗告有理由,因此撤銷原裁定,並發
: 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處理。
: ※ 引述《fatdoghusky (胖胖哈士奇)》之銘言:
: : ok 我去找了『最新』114年度聲字第2282號、2306號裁定書來看了
: : ㈠被告柯文哲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聽取檢察
: : 官、辯護人、被告等人之意見後,並參酌卷內事證,認被告柯文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
: : 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
: : 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刑法第
: : 342條第1項背信罪等罪嫌;被告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
: : 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洗錢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斟酌被告二人所涉之罪,為最輕
: : 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本易伴隨有高度逃亡之可能,且
: : 被告所涉之罪如經判決有罪,則未來刑責可能甚重,更增加被告逃亡之可能性。復有事實
: : 及相當理由足以認定被告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衡量本案對於社會危害程度
: : 及國家刑罰權行使之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相互權衡,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
: : ,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於民國114
: : 年1月2日起執行羈押,並自同年4月2日、同年6月2日、同年8月2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
: : 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 : 理由一講了,柯文哲涉嫌違背職務收賄、圖利罪、公益侵占罪、背信罪等四罪
: : 然後考量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所以羈押』
: : 所以很明顯就是以京華城案的違背職務收賄、圖利罪去做羈押裁定的
: : ㈡本案除密集開庭進行證人交互詰問程序,就與被告柯文哲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之
: : 待證事實密切相關之重要證人彭振聲等人已於114年9月2日詰問完畢,與被告甲○○涉案
: : 部分待證事實密切相關之重要證人陳佳敏、王尊侃等人亦於114年8月26日詰問完畢,本案
: : 與被告柯文哲及甲○○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相關事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全,其等就本
: : 案重罪部分為滅證、串供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已大幅降低。
: : 理由二講了,問得差不多相關事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全,串證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已大幅
: : 降低
: : ㈢檢察官主張尚有證人包括共同被告待行詰問程序,不分罪名,在證人詰問完畢前,應仍
: : 有羈押之必要。然羈押既屬干預人身自由最嚴重之強制手段,於審理中,自應參酌證人與
: : 待證事實之關聯性,並隨訴訟進度適時審視,不得僅為防杜勾串證人等緣由,即認定凡有
: : 其他證人尚未到庭進行交互詰問者,即均有串證之虞,否則將有違憲法保障被告之對質詰
: : 問權,亦不符合比例原則。考量本案審理迄今,重要證人均已經過交互詰問,案情陷於晦
: : 暗不明的風險已大幅降低。復審酌其他與被告柯文哲及甲○○被訴事實相關,而尚未傳喚
: : 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均已於偵查中具結作證,相關待證事實復均有諸如相關會議記
: : 錄或交易明細等非供述證據可以佐證。且共同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已多次表示意見,
: : 於偵查中檢察官並就相關疑點加以質問,觀諸其等過去歷次供述均已臻明確,而其等答辯
: : 是否可採,實乃證據取捨、評價之事實認定問題。
: : 理由三就是已經審得差不多了 & 駁斥檢察官主張之上有證人被告未詰問之意見
: : 所以回頭來看 陳智涵的部分早就不重要了,至於他到底算不算得上不得接觸之證人
: : 以黃珊珊的例子來看不就很明顯了,一個是去旁聽都會被請出去的
: : 另外一個可以隨便旁聽
: : 然後我真的不是要替柯文哲翻案什麼的,單純是法盲對裁定書的閱讀理解
: : 歡迎各方指教
:   這個裁定已經被高院撤銷了,還在跳什麼針
:   法盲還要假裝專業,真是夠了!

我一直都承認是法盲只是對裁決書、裁決書新聞稿做『閱讀理解』而已

以你主張的113年抗字第2803號裁定來看

裁定結論不知道你有沒有看清楚

㈣依據上揭事證,被告4人均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被告4人所犯
均為最輕本期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
證人之虞,是被告4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



那個『且』字你有沒有看到,如果我中文理解能力沒有錯那個且字意味著and

意味著 A.有串證湮滅之事實 B.五年以上重罪  這兩者同時成立所以C.裁定羈押


在這前提下你再看114年度2282、2360號裁定書

內文闡明了『滅證、串供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大幅降低了』

很明顯就是在講A的理由消滅了,自然C不成立

所以地院裁定可以交保


所以單看地方法院的裁定書邏輯很簡單

『柯文哲等人是因為京華城案所涉之五年以上重罪被裁定羈押』



然後你又提到高院撤銷,那一樣我們來去看高院撤銷原文

114年度抗字第2234號

高院判決理由中有這麼一段

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性之判斷僅限於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而不及於其涉犯公益侵
占、背信等罪嫌?

也就是高院認為只以京華城案來判斷要不要繼續羈押是不妥的

這不就是高院認證『地院只以京華城案來作羈押判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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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fatdoghusky 2025-09-13 10: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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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
09-13 10:31 fatdoghusky
aragorn747: 你邏輯不太行,機率降低不代表等於0,你自己幻想理由消滅。另外你是不是忘1F 101.12.205.174 台灣 09/13 11:15


滅證、串供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大幅降低了 這句是地方法院裁定交保之原話

如果你要說不等於0所以不可交保,那麼你跟台北地院的看法不一


aragorn747: 了起訴內容幾條罪,單看你擷取的意思是,高院認為明明四條罪狀然後你因為其中一條詰問完所以放人這不太對。3F 101.12.205.174 台灣 09/13 11:15

高院是這個意思沒錯

但反過來不就是證明地方法院只以京華城案為羈押要件不是嗎

aragorn747: 身為IT人員,真心覺得你既不是法律人 那就別在跟大神硬幹,邏輯可撥。6F 101.12.205.174 台灣 09/13 11:16

也沒硬幹阿 上來打打嘴砲休閒一下
※ 編輯: fatdoghusky (118.167.246.116 臺灣), 09/13/2025 11:24:19
※ 編輯: fatdoghusky (118.167.246.116 臺灣), 09/13/2025 11: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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