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ank811020 (小哲)標題 [討論] 南檢抗告成功 陳啟昱案發回更裁時間 Thu Sep 25 23:29:18 2025
台南地院9/22(週一)裁定
陳啟昱(台鹽前董事長)600萬元交保
陳啟昱昨天交保離開台南看守所
南檢檢察官昨天上午提出抗告
台南高分院今天晚間裁定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台南高分院發回更裁三點理由:
1. 被告陳啓昱曾擔任高雄市副市長,其等3人於本案均居於主導之地位,且對於待傳喚到
庭交互詰問之證人實均具有一定影響力,故被告3人為脫免或減輕犯行,實仍有與共犯或
證人勾串、滅證之可能。且依檢察官抗告所指,被告3人與本案待詰問之證人有職務上之
關連性及相當之影響力,則被告3人有相當理由認渠等有與共犯(含被告3人相互間)或證
人勾串、滅證之可能性無法排除。是否即因相關書證、電腦資料等非供述證據業經扣押,
被告3人所涉前開犯罪之相關事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全,則渠等串供、滅證之可行性與可
能性已然降低?依目前訴訟進行之程度是否確實足認被告3人滅證、串供之可行性與可能
性已大幅降低?被告3人釋放在外,是否更易使其等藉端對共犯或證人產生影響及壓力?
均容非無疑,原裁定此部分之理由有所欠備。
2.再者,被告陳啓昱前於本案偵查中有逃亡經通緝後始到案之事實。原審諭知之被告陳啓
昱具保金額600萬元、被告蘇坤煌、蘇俊仁具保金額均為400萬元,是否即足以保全被告3
人遵期到庭、防止被告3人干擾、接觸證人?原審亦未明確說明如何審酌被告3人之身分、
地位、經濟能力等據以認定被告3人具保金額已足以取代羈押處分,均尚有待斟酌之處。
3. 原審裁定認為被告3人並無羈押必要,然參之本案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陳啓昱
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被告3人所犯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或湮滅與本
件犯罪有關事證之虞等羈押原因,原審已明指本案被告3人涉嫌檢察官所指犯罪情節嫌疑
重大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然原裁定既有上開未盡之處,檢察官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
,非無理由,則原審裁定難認妥適完備,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兼衡被告3人之審級
利益,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當之處置。
大家怎麼看二審法院發回更裁的理由?
明早台南地院會重新召開羈押庭
決定陳啟昱羈押或是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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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hank811020 2025-09-25 23: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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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payneblue: 司法又活了/裝模作樣/演演戲啦 還有什麼說詞啊,對柯文哲的時候怎麼不說 幹廢物3F 223.138.11.173 台灣 09/25 23:35
推 pemoney: 其實我懷疑他真的有貪這麼多錢嗎
這有點誇張了
而且600萬交保連法官都認為他沒錢
是不是法官也知道不是他拿的6F 36.235.114.172 台灣 09/25 23:36
推 linfon00: 看要演多久而已10F 1.169.21.19 台灣 09/25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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