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iomusi (ads)標題 Re: [討論] 請問黃國昌犯什麼法?時間 Tue Sep 30 12:00:38 2025
※ 引述《TALUBAN (弄死塔綠斑)》之銘言:
: 好消息是我習慣的政黑回來七八成了
: kkc應該也可以偷偷復出了吧
: 但是我搞不懂
: 黃國昌去偷拍政敵揭弊
: 犯了什麼法呢????
: 他又造假嗎??????????
要跟監一個人、事、物
在任何一個民主國家都需要經過嚴格的認定
需要提供給法院足夠的理由和證據才能被允許
你就算不懂法律
也應該看過很多電影都有演過
警察想要跟監犯人
都還要跟法院申請許可
然後也會常常演到警察很生氣被法院駁回
然後電影都演給你們看
要合法跟監一個人有多困難
結果你們覺得黃國蔥可以說跟監就跟監
是完全沒問題,也完全合法的
我除了說你是低能智障
是還要我說什麼?
所以黃國蔥到底犯什麼法
1.《刑法》315條-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派狗仔跟拍就是犯這個
不要跟我扯什麼公益
陳時中私下跟朋友吃飯
跟什麼屁公益有關啊?
#幹拎niâ騙阿才膩
#這十足十的就是犯法
2. 《刑法》第 315-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他提供場所給狗仔辦公就是犯這個
3.《刑法》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他是立法委員有公職身分所以會加重刑責
4.《刑法》第 318 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他透過立委職權把消息透露給狗仔就是犯這個
5. 《通訊保障監察法》第 24 條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邊法律定義的通訊
包含但是不限於只是電話通話
#而是你有偷錄到對方的言談也算
6.《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42條和第44條
非法蒐集、利用或洩露個資,最重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然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光這邊
如果一罪一罰
再加上公務員的加重刑責
算一算隨隨便便都是
五年以上接近十年的刑期
#國蔥哥立委卸任大概就是準備進去蹲了
然後低能智障草也不用來跟我吵什麼
有意見陪著國蔥去法院說
菱傳媒和那個記者都知道事情大條
一個宣布結束營業一個辭職準備跑去躲
就你們這些低能草
還在那邊國蔥老師神威無敵刀槍不入
#廢到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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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9.105.76 (臺灣)
※ 作者: riomusi 2025-09-30 12:00:38
※ 文章代碼(AID): #1esrNeyq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59204840.A.F34.html
→ jorden: 矮優 修法一下就好 立法院都是我的人 怕屁1F 36.233.42.99 台灣 09/30 12:01
推 rwhung: 所以才要跟菱傳媒拿名片2F 1.174.43.251 台灣 09/30 12:01
推 fdtu0928: 所以很可惡!還知道要以媒體為名4F 49.216.44.54 台灣 09/30 12:02
推 flybirdy: 你去告他就是司法迫害一天多十萬票 笑綠鳥不敢啦5F 101.9.34.164 台灣 09/30 12:03
→ fdtu0928: 誰說不敢?擺明違法且政治醜聞,正常人會挺?7F 49.216.44.54 台灣 09/30 12:06
噓 yoriniyote: 不低能還會當草嗎
自己家的阿北都被搞了還在神功蓋世
按錯補推9F 49.218.137.179 台灣 09/30 12:08
→ chaunen: 該不會都是蔥裝作是艸吧12F 124.218.70.136 台灣 09/30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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