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Re: [討論] 謝幸恩會出賣黃國昌嗎?
時間 Wed Oct  1 23:14:44 2025


※ 引述《benothing (禹楓)》之銘言:
: 應該會...
: 謝幸恩雖然靠黃國昌賺了不少錢,
: 不過在媒體業打滾這麼久,
: 應該很清楚,這些跟著黃國昌三年的狗仔同事沒有政治立場,
: 出賣黃國昌對他們無關痛癢,
: 尤其全部都在黃國昌指使下做事,
: 不講出來反而會有問題。
: 大部分的人都是為了賺錢才聽黃國昌的去跟監,
: 另外媒體從業人員原本就是一直在看著下一個工作。
: 跑狗仔的重要的是消息還有人脈,
: 所以這幾年黃國昌派人跟監,
: 在媒體界不是新聞,只是沒有好的機會爆出來。
: 鏡傳媒的消息是黃國昌底下的狗仔當事人提供的,
: 因此跟謝幸恩有關的資訊肯定在圈內也會瘋傳。
: 要完美脫身就是出賣黃國昌。
: 蔥仔粉對謝幸恩有信心嗎?

先推測一下吧:

一、北檢說已經分案給「重大刑案專組」處理,目前暫時不確定是否會需要移送高檢署作
    後續偵辦

二、至於是否會出賣「主子」(如同高虹安一案中的「人頭助理」),這要看她自己是否
    願意擔當(出面指證)

    但如果她選擇繼續護航,這情況下也無可奈何

三、在香港,「狗仔隊」的傳聞是聽多了,可是為何卻偏偏達不到他們的水準(即能堅守
    職業準繩),不管是記者、媒體等,都有必要深思



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惜一切的所在多有

但如果檢察官能夠搞得被告毫無辯駁餘地,面對的將會是重刑,如同近期第二審(最高法
院上訴審)針對統促黨幹部違反《國家安全法》的裁判一樣

依照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三四號刑事判決:

三、證據之評價,亦即證據之取捨及其證明力如何,係由事實審法院依其調查證據所得心
證,本其確信裁量判斷,倘不違反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難僅憑自己主觀,
遽指違法,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的適法理由。


原判決認定温瓏有前述為大陸地區公務機構發展組織之犯行,係依憑温瓏認罪之自白,及
同案被告朱新瑜(業經判刑確定)、朴○龍、劉○伶、張○林、張○岡等人之證述,暨卷
附數位鑑識WeChat對話摘錄,行動電話訊息對話摘錄、LINE對話摘錄、微信對話紀錄、入
出境紀錄、通訊監察譯文及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等相關證據資料,交互參照,已載敘温瓏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足資採憑之旨。復說明: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規定之「發展
組織」行為,係包含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
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提供機會,提供該機關、機構或團體之人員接觸、拉攏、吸收新的
對象,以期該新對象能夠同意該組織之設立目的。所稱「發展組織」,指組織中之成員為
該組織之成立目的,對外接觸、招攬、吸收新的成員,以擴大組織中可用人力資源而言,
不以有刺探公務秘密等行為為其前提要件。則温瓏知悉林華強、張嘉逸等人(下稱林華強
等人)分係任職於大陸地區珠海市委員會臺港澳工作辦公室(下稱珠海臺辦)、國安單位
等政府官員,對臺負有情蒐任務,且軍職人員攸關國家安全維護及社會安定,軍人身分敏
感並為中國共產黨(下稱中共)積極吸收之對象,猶於張嘉逸要求其等帶現、退役軍人與
林華強等人有接觸、拉攏及吸收之機會,引介朱新瑜、再與朱新瑜共同引介江瓊麟、朴○
龍,已擴大林華強等人之組織中可用人力資源,並壯大、增進該組織對臺工作之行為,對
於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具有一定之危害,自屬為大陸地區公務機構發展組織之旨,所為論
斷,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均無不合,亦無理由欠備之違法情形。温瓏上訴意旨竟翻異前
詞,略稱其係因林華強、張嘉逸等人協助辦理商貿事宜後,央求一同餐敘,始私下邀約朱
新瑜、江瓊麟、朴○龍等人與之會晤,僅係被動配合,亦係經貿往來所必須,所獲落地招
待亦非不法利益,難謂有認同其組織目的之情形,更無積極之惡意,且修正前國家安全法
第二條之一規定之「發展組織」行為,應以妨害公務上秘密為要件云云,核係於本院法律
審始為事實上之爭辯,更無視於原判決已為之論敘說明,任意指摘為違法,並非適法之第
三審上訴理由。


原判決認定江瓊麟有前述為大陸地區公務機構發展組織未遂之犯行,已綜合江瓊麟坦承知
悉林華強等人均為中共人士,曾與朱新瑜、温瓏及朴○龍等人參加珠海航空展,並共同投
資溫拿農業科技開發(珠海)有限公司(下稱溫拿公司),嗣與時任空軍松山基地指揮部
副指揮官張○華聯繫、見面、合照之供述,及朱新瑜、温瓏、朴○龍、張○華(下稱朱新
瑜等四人)之證述,並參酌卷附數位鑑識WeChat對話摘錄、行動電話訊息對話摘錄、LINE
對話摘錄、微信對話紀錄、入出境紀錄、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及珠海臺辦
林華強名片等相關證據資料,說明本於調查所得心證,定其取捨而為事實判斷之理由。並
對江瓊麟及其辯護人爭執朱新瑜等四人於調查中所為陳述(下稱調詢)之證據能力,敘明
係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審酌朱新瑜等四人於接受調詢時之外部情狀,
其筆錄記載條理清楚,並無外力干擾,且製作調查筆錄時距離案發時間較為接近,其記憶
自較深刻清晰,江瓊麟復未在旁,應無心詳予考量其陳述所生之利害關係,較無串謀而故
為虛偽陳述之可能性,認其等於調詢之陳述,於客觀上具有較法院審判陳述為可信之特別
情況,亦無從再從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先前相同之陳述內容,復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
,均有證據能力之旨,於法並無違誤。復對江瓊麟否認犯行,辯稱:當時係邀張○華加入
中華統一促進黨(下稱統促黨),並未與張嘉逸接觸,且若有為中共吸收張○華之意,豈
有未主動回報進度之理,而其事後仍與張○華維持良好互動,顯未作何違心之事云云,認
不足採憑,予以指駁:江瓊麟於調詢中已一度自白係因大陸統戰部門希望伊接觸現、退役
軍人,帶至大陸或第三地旅遊,伊為求日後赴大陸可獲招待,且投資順利獲得支持,乃主
動接觸張○華,詢問其要不要升官、去第三地旅遊與中共見面,為張○華回絕等情,核與
朱新瑜、朴○龍之證詞一致,並與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對話內容相符。而張○華已明確證稱
江瓊麟並無邀其加入統促黨,軍人不能加入政黨,所以沒有細究其背後勢力等語,因統促
黨之宗旨與大陸地區主張兩岸統一相同,江瓊麟於吸收張○華時,係以隱晦方式表達,致
張○華產生危安意識,未理解其真意,亦屬可能,不足為江瓊麟有利之認定。且江瓊麟欲
吸收張○華之事既未成功,復因未受有報酬而無報告義務,亦無從以其事後未回報,即謂
並無對張○華發展組織之意,張○華縱然礙於情誼,事後仍與江瓊麟維持一定互動,亦不
違常。又江瓊麟已自承係希望所經營之溫拿公司可以順利經營、獲利,而答應林華強等人
,自有犯罪動機,縱溫拿公司嗣後經營慘澹,並未獲利,亦難認案發時並無獲取利益之動
機等旨。所為論斷,要屬原審採證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並無認定事實不依證據及判決不
載理由、矛盾之違法。江瓊麟上訴意旨仍持相同說詞,略稱:原判決僅因朱新瑜等四人於
原審為有利被告之證述,即認渠等之調詢陳述有證據能力,而有違誤;原判決亦未舉出具
體證據,證明林華強等人為大陸地區人士,且有黨政身份;而江瓊麟並未遭温瓏、朱新瑜
吸收,僅係受其等邀請赴大陸投資,實際上確有出資溫拿公司,更因疫情慘賠,無所謂利
誘情事,指摘原判決所為認定係屬臆測;復張○華亦未明確證述江瓊麟有招攬其加入大陸
地區組織,其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僅為噓寒問暖,所為尚未使張○華形成有無同意該組織目
的之決意,自未達於犯罪著手要件云云,核以自我之說詞,就原判決已詳加論敘說明之事
項,再為事實上之爭辯,漫詞指摘原判決違法,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四、刑之量定,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如於量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
礎,並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之內予以裁量,又未濫用其職權,
即不得遽指為違法。而同案被告之共同正犯,倘法院已各依其犯罪情狀不同,分別量刑,
更不得任意比附指摘量刑為不當。


原判決業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分別審酌温瓏、江瓊麟均有各自軍方背景及人脈,及
曾接受一定程度之國安訓練,江瓊麟更係深受國家栽培及照顧,竟為了在大陸地區經商之
利益,轉而聽從大陸地區國安單位人員指示,為中共吸收現、退役軍人而為發展組織,助
長大陸地區對我國實施情蒐及滲透之任務,進而得以透過各式擾亂手段而破壞我國國家安
全及社會既有、互信之平穩安寧,加深彼此對立、降低我方士氣,所為自應予非難,並考
量温瓏終知坦承犯行,而江瓊麟始終否認之犯後態度,其等雖獲有免費招待食宿等利益,
然溫拿公司因受疫情影響而經營慘澹,亦無獲利可言。復參酌其等發展組織之階層關係、
個別或共同發展組織所吸收找尋對象之次數、數量及手段,而江瓊麟甚至進入營區著手引
介現役軍人,與其等之前科素行、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而為量刑,既在法定刑的範圍內,又無濫用自由裁量權限的情形,核無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及比例原則等情形存在,並無違法可言。温瓏上訴意旨仍稱原判決未考量其已自白,且案
發當時兩岸關係不同於現在,指摘其量刑失衡;江瓊麟上訴意旨亦稱其僅吸收一人未遂,
犯罪情節較輕,原判決竟因其否認犯行而量處較重之刑,有違比例、平等及罪刑相當原則
云云,核均屬無視原判決所為之審酌說明,仍以主觀之說詞,並就原審刑罰裁量之適法行
使,任意指摘違法,均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
形,無非就原審採證認事及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暨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
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本件温瓏
、江瓊麟之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俱應予以駁回。




綜合而言,黃國昌被定「妨害秘密」罪,應只剩下時間的問題

且看他自己是否還要狡辯、美化其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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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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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laptic 2025-10-01 23:14:44
※ 文章代碼(AID): #1etKLd3n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59331687.A.0F1.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討論] 謝幸恩會出賣黃國昌嗎?
10-01 23:14 laptic
etset: 這次換薯條哥召喚小草高檢前集結1F 118.168.194.97 台灣 10/01 23:18
benothing: 其實黃國昌的危機不侷限在這個,因為現在檢查官要進來查,如果偵查過程抓到其他的事情,例如謝幸恩有沒有利用北檢的記者關係得到消息,轉給鄭深元,這個可以另案偵辦。2F 150.117.19.77 台灣 10/01 23:19
miler22020: 小草又要衝北檢了7F 63.224.44.11 美國 10/01 23:19
benothing: https://i.imgur.com/Qb3l6iS.jpeg
北檢對黃國昌的厭惡,我就不多說了。肯定會想要一起了解到底有沒有利用職務之便,講案情洩露給當事者律師。8F 150.117.19.77 台灣 10/01 23:19
[圖]
rwhung: 如果和鄭深元有關 那案子真的大條了12F 1.174.43.251 台灣 10/01 23:20
ken121: 當汙點證人也要有料 看她手上有沒有黃國昌的把柄13F 61.231.50.11 台灣 10/01 23:21
etset: 至少金流沒辦法被查吧15F 118.168.194.97 台灣 10/01 23:23
benothing: 我是檢察官,肯定從謝幸恩有沒有利用「台北司法記者聯誼會」等相關機會,偷探得消息,轉給黃國昌,乃至於後面的示範帶。這個比較精彩吧。16F 150.117.19.77 台灣 10/01 23:23
fromia: 人家不像綠畜那麼下賤20F 1.160.214.201 台灣 10/01 23:24
JoJo2330: 狗王不愧是狗中赤兔。21F 111.240.22.19 台灣 10/01 23:26
webster1112: 鄭深元 收工了吧 ? 只能接TMD案子??22F 118.168.61.253 台灣 10/01 23:27
MyDice: 又不止謝這個記者 又跟監四年 證據一大堆 等到其他人坦白 謝也只好說實話 況且她用假名字居然還不換手機 有點扯
示範帶怎麼來的 也可以差得更深了 難怪這幾年國昌言語動作越來越囂張23F 73.15.208.152 美國 10/01 23:29
egghan: 案外案 就是果凍倒霉鬼要墊腳石 哈28F 1.34.181.104 台灣 10/01 23:32
webster1112: 她已經完全失業了+面對司法
她先生 好像跟她是蚂蚱綁一起29F 118.168.61.253 台灣 10/01 23:32
s891510: 有律師分析 廢物昌最怕的是境外資金這塊其他要嘛很難起訴 不然不痛不癢31F 180.177.136.13 台灣 10/01 23:34
webster1112: 一家子都不用做人 還是要誠實配合重生 ?? 對狗昌忠心 下場 可看柯P狠手33F 118.168.61.253 台灣 10/01 23:34
MyDice: 黃國昌最大的危機不是跟監民進黨 是同時把顏家阿北甚至郭台銘都惹毛了
藍白沒有政治人物想跟他合作了35F 73.15.208.152 美國 10/01 23:40
beauman002: 最黑的柯黑以前就是最鐵的柯粉 現在最鐵的蔥粉被無情切割會幹啥那不好說38F 61.231.0.91 台灣 10/01 23:41
imgkiller: 柯文哲的律師都黃國昌掌控的。柯文哲連換律師都不敢,把柄應該全在黃手上。黃40F 1.170.101.13 台灣 10/01 23:42
egghan: 柯律師團根本廢物 只有柯跟佩琪不知道42F 1.34.181.104 台灣 10/01 23:43
imgkiller: 至少可以穩坐民衆黨主席,藍白都得看他臉色43F 1.170.101.13 台灣 10/01 23:43
gn01110728: 政論節目上說她有經濟上的問題
如果自己承擔,要負擔索賠跟被關
感覺後續可能會很精采45F 220.129.135.111 台灣 10/01 23:44
imgkiller: 她的金主應該有實力讓她封口啦48F 1.170.101.13 台灣 10/01 23:48
fixjo: 薪水有到位?49F 223.136.33.219 台灣 10/02 00:02
webster1112: 現在匯錢給她?  不怕 ????
官司後匯錢給她 ? 肝屋摳玲??? 傻了50F 118.168.61.253 台灣 10/02 00:11
kenyun: 整個法界都討厭狗昌啦  大法官亂擋52F 1.171.120.6 台灣 10/02 00:33
jeffych: 國昌人和不佳 選六都 盧昌配 有人扯後腿53F 172.245.96.216 美國 10/02 00:40
linein: 構成要件看一下54F 39.15.17.247 台灣 10/02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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