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標題 Re: [轉錄] 王鴻薇FB 相信我和團隊做的揭弊時間 Tue Oct 7 23:43:22 2025
※ 引述《cblade (cblade)》之銘言:
: 3.轉錄內容︰
: 今晚跑完好幾攤平安餐,LINE裡收到助理傳來前聯合報記者侯俐安的臉書發文。有關潘孟
: 安告我,法院偏信而判我敗訴,我始終不覺氣餒,我相信我和團隊一直在做的揭弊,絕對
: 符合公共利益。但今天這位我過去認為的優秀記者的發文,真的讓我無言。
: 一、侯俐安說潘孟安議題是聯合報長官指定要跟我合作。問題是,這議題自始至終沒有任
: 何一個聯合報長官跟我聯絡過或告知我要和我合作,而是侯俐安來找我。然後我指定我的
: 助理和侯俐安當窗口。
: 二、侯俐安竟說她已經提醒我潘孟安是租房子而我還要開記者會爆料。真相是,侯俐安在
: 召開記者會前一天就已經發稿,而且在記者會召開之前就已見報了,上面還有斗大的字樣
: 直言「王鴻薇今天將舉行記者會等語」,新聞稿內容也與我記者會內容皆無差別,何來他
: 先前提出警告之說。我再檢視去年12月4日侯俐安和我在記者會仍有對話,亦未提及有警
: 告之說。
: 三、我自己媒體出身,深知保護新聞來源的原則,所以即使在潘孟安出庭要求我交出爆料
: 的媒體記者,我都拒絕,我們修訂吹哨者保護法,也是以保護揭弊來源為目的。今天還有
: 媒體記者問我「委員你被潘孟安告,而且還要賠50萬,為何你都沒有怪罪記者爆料」。我
: 的回答是,我不是傀儡,不是人家讓我爆誰就爆誰,潘孟安這個事件我有研判爆料內容,
: 我認為潘孟安當時身為賴清德最重要左右手,他和光電廠商的關係應該被檢驗,我不會委
: 責於爆料者。
: 四、潘孟安的案子目前我雖然敗訴,但我認為我爆料有憑有據,司法選擇性辦案已經不是
: 第一天,但我仍然上訴,爭取司法伸張正義。對爆料者我也無愧於心,即使今天下午媒體
: 再來問我是不是侯俐安爆料,我也堅持不透露消息來源。但對於侯俐安自行公布,我也必
: 須要將偏離事實的部份做出澄清。
: 4.附註、心得、想法︰
: 王立委已經澄清說明,
: 一切都是揭弊,
: 雖然官司輸了也不必太擔心,
: 會繼續做正確的事情,繼續上訴,
: 問心無愧
上訴歸上訴,照目前的近況來看:
https://i.imgur.com/NkwRuDh.png
王鴻薇應該是已經繳足了上訴費,所以才能進入第三審
不過現階段不管怎樣講,基本上都言之過早,不足以反映實情,而且也不能排除最高法院
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上訴的可能性
因此耐心等待應是更好的作法,而不是因為受到了刺激,而不斷對外發聲...
且觀察第二審的判決理由:
⑴觀諸上訴人於一一二年十二月四日上午記者會發表的言論之全文譯文,上訴人在記者會
以「今天賴清德的左右手潘孟安,怎麼會跟一個建商集團關係如此良好,而且接受他的房
屋讓他可以長期的住在這個豪宅裡面……」、「所以,這是不是一個集團,一個建設公司
集團,一個綠能公司集團『金屋藏潘』的故事」、「你潘孟安身為賴清德最重要的左右手
,你是不是也接受了財團提供給你的豪宅來居住……」、「潘孟安在台北沒有房子沒關係
,因為有財團提供給他一個有雙車位的豪宅……」、「他當然不用在台北置產呀,因為基
本上就有人會提供給他這樣的,這麼舒適、奢華的房子……」等語,公開發表被上訴人接
受建商財團、綠能公司提供的雙車位豪宅,且長期居住在內之系爭言論;甚至在記者提問
:「這個是財團供養的嗎?」,上訴人回答:「我認為是呀,我認為就是。」等語。則上
訴人係以「被上訴人接受建商集團、綠能公司集團提供的豪宅」、「這是個『金屋藏潘』
的故事」等事實陳述,再以「我認為這就是財團供養」、「我才不相信說這個是有一個租
約」等意見評論,以此夾敘夾議之系爭言論,指述被上訴人似與財團官商勾結之不實言論
,並以「金屋藏潘」暗喻被上訴人接受財團供養,衡情上訴人於記者會中所發表之言論,
足以使一般智識程度之人,產生被上訴人收受財團提供之利益,始得以居住、使用系爭房
屋之觀感,而認被上訴人與財團有利益輸送、官商勾結等不法情事,致被上訴人受到社會
一般人之負面評價,已使被上訴人名譽受到侵害。
⑵再者,被上訴人於上訴人召開記者會後,旋由總統競選總部發言人陳世凱於同日即一一
二年十二月四日上午召開澄清記者會駁斥,表明被上訴人係委由助理簽約租賃系爭房屋,
且與助理同住,並於澄清記者會中公開出示系爭房屋租約及匯款單等情,有卷附房屋租賃
契約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新聞資料可稽。惟上訴人繼續於同日下午於系爭粉絲專頁
及以系爭影片,公開發表之言論略以:「早上我召開記者會揭露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賴清德
團隊核心人物、競選總幹事潘孟安,入住『力能能源科技』董長楊宗名下豪宅,我很訝異
民進黨準備了一個晚上,居然謊話連連,製造出一個不合人情,不合行情的租約,把台灣
人民當白癡。」、「我要請教潘孟安,賴清德競辦發言人陳世凱手上拿的那疊說是匯款單
的紙到底是什麼?是衛生紙嗎?為什麼記者會後將近四小時,媒體都還拿不到資料,這種
『打臉』資料,打的是你自己的臉嗎?是假資料還沒做好嗎?…這樣的內容無疑越描越黑
,也顯示潘孟安集團相當心虛。我正式呼籲,潘孟安既然要回應,就把資料拿出來清清楚
楚,不要唬攏全民,連澄清記者會都要造假,簡直貽笑大方。」、「在我踢爆賴清德左右
手潘孟安接受建商集團老闆提供給他豪宅住戶之後,潘孟安透過競辦的發言人陳世凱召開
記者會說,潘孟安他有租約,而且有匯款證明。…這些都顯示潘孟安集團事實上是非常心
虛的…我們真的覺得這只是虛晃一招,而且你這樣的作法,根本是把台灣人民當白痴嗎?
」等言論。則上訴人在尚未查證被上訴人於澄清記者會所提出之租約及匯款單據是否為真
,且未有其他證據可證被上訴人之記者會所述內容及所提資料為虛偽之情況下,逕向大眾
傳述被上訴人之記者會是謊話連連、拿假資料唬攏全民、把台灣人民當白痴等不實內容,
亦使被上訴人之名譽受到侵害。
⑶上訴人雖辯稱伊接獲民眾爆料,指稱被上訴人利用北上輔選,涉嫌接受財團供養,入住
力能公司董事長楊宗名下之系爭房屋,伊遂要求助理與爆料人確認系爭房屋產權狀況,在
爆料人提出被上訴人確實居住在系爭房屋之照片後,伊另要求爆料人提出原始檔案日期佐
證,並查詢天方公司、力能公司官方網頁與過往新聞資料,確認上開公司果有在屏東縣推
動綠電投資專案,合理相信爆料內容為真實,始發表系爭言論,伊已盡查證義務,應屬言
論自由之範疇云云。惟查:
1.觀諸上訴人提出助理與爆料人之LINE對話紀錄(下稱系爭LINE對話紀錄)略以:
(2023年11月19日)
爆料人:『查了,潘孟安財產申報沒有那房子,連車子都沒有,我在想,鴻薇姊明後天有
沒空,我去找她訪訪,寫完後視時機出』。
助理:『委員是說登記後,你如果要提早發我不確定委員意思,你預計何時要來訪』。
爆料人:『登記後再發,侯應該是24下午才登記。』。
助理:『好』。
(2023年11月24日)
助理:『你們有拍到出入大門的照片嗎』。
爆料人:『有,車出入,還有車在停車位』。
助理:『我可以先拿一下照片,我要做手板』
(爆料人傳七張有關車輛出入大樓照片)
…
(爆料人傳01天方能源進程、106第2次公告圖資(20區)屏東地層下陷區、20181016力麒重
訊處分臺北市○○區○○路000號1戶2車之土地及建物⑴、20231003…屏東案場、力麒
2019年年報、天方能源2020年報、天方能源202…說會簡報、郭銓慶犯罪歷程、楊宗權狀
等檔案)
……
助理:『你給我的照片,有原始檔案嗎,還是也是人家轉傳的』。
爆料人:『哪一張?有些是我拍的』。
助理:『你拍的話,幫我做一件事情在電腦』。
爆料人:『好』。
助理:『按右鍵->內容(顯示696545_0之JPG檔案),我要看這個畫面,應該會有檔案建
立日期』。
爆料人:『(顯示IMG_9056.HEIC、IMG_8580.HEIC、IMG_8499.JPG資訊)我打給你跟你講
一下今天狀況(語音通話)』。
可知上訴人確有與爆料人確認被上訴人居住在系爭房屋之事實。然依系爭LINE對話紀錄略
載:
(112年12月1日)
爆料人:『力麒回應說,楊宗不認識潘,是透過人租的,每月6萬8。潘還未回』。
助理:『不是說住飯店』,爆料人:『潘找人私下講的,但正式回應還沒來』
足見上訴人接獲爆料時,即知悉被上訴人並不認識楊宗,而係以每月六萬八千元之租金承
租系爭房屋。且上訴人與爆料人均欲待國民黨提名之總統候選人侯友宜於一一二年十一月
二十四日登記參選一一三年總統選舉後,再發布系爭言論,則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明知被
上訴人係以每月六萬八千元承租系爭房屋,卻企圖干擾影響被上訴人當時為民進黨總統參
選人競選總幹事之輔選工作,並非善意發表言論乙節,尚非子虛。
2.其次,上訴人主張民進黨與綠能產業業者過從甚密,倘涉及官商勾結,對於我國能源政
策有莫大之影響;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即力能公司董事長楊宗,為天方公司之法人代表,
而天方公司係力麗集團旗下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麒公司)之子公司,力麗集團
前負責人郭銓慶與民進黨派系交好,楊宗背後所屬人脈與民進黨關係深厚;又依天方公司
官網資料所示,天方公司於一一零年取得發電業經營許可,在屏東○○開發地面型太陽能
案場,預計一一二年第三季動工;被上訴人在擔任屏東縣長任內,自創縣級光電專區,在
○○等四鄉鎮訂定計畫,遴選光電業者進入專案輔導,天方公司於九十九年十二月投入綠
能市場,於十二月向屏東縣政府提出申請○○鄉光電專區,楊宗身為力能公司董事長與天
方公司法人董事指派之代表人,提供系爭房屋予被上訴人使用,兩人關係啟人疑竇,伊始
發表系爭言論云云,固以新聞剪報、天方公司官網截圖、系爭LINE對話紀錄、一一二年十
一月二十七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天方公司公告及照片為證。然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身為
立法委員,並為知名政治人物,對於時任總統候選人之競選總幹事是否涉及官商勾結收受
不法利益,或接受財團供養之事實,應有相當資源足以查證,而負有較高之查證義務;惟
觀諸上訴人提出之剪報,係當時總統參選人賴清德於競選場合表示「綠能不能走回頭路」
等内容,僅屬政策說明新聞;另系爭LINE對話紀錄,固有力麗集團事業版圖表、力麒公司
、天方公司年報、說明會簡報、系爭房屋權狀資料、屏東案場、郭銓慶犯罪歷程、屏東地
層下陷區公告圖資等檔案,但僅可證明力麗集團、天方公司之結構及經營狀況、郭銓慶過
往記錄,與屏東地區綠能開案場公開資料;而天方公司官網及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與照片
,亦僅能證明天方公司為力麗集團之子公司,楊宗為力能公司董事長與天方公司法人董事
指派之代表人,天方公司向屏東○○開發地面型太陽能案場20MW裝置容量,預計於一一二
年第三季動工;但均無法具體證明被上訴人係收受綠能公司及財團供養,始得居住使用系
爭房屋,而有上訴人發表系爭言論所影射「金屋藏潘」即利益輸送、官商勾結之不法情事
,尚難認上訴人已盡其合理查證義務,而已逸脫言論自由之範疇,自無從阻卻違法。故上
訴人抗辯其係行使民代監督職權,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云云,要非可採。
⑷上訴人復辯稱被上訴人委由助理簽訂系爭房屋之租約及給付租金不符常情,且周遭房屋
及停車位之租賃行情,每月租金應至少約八至九萬元,被上訴人卻以每月租金六萬八千元
承租系爭房屋,顯不合理云云,並提出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網頁資料、雙園國中地
下停車場網路查詢資料、○○路○段機械平面停車位租賃網路查尋資料等為憑。然查,被
上訴人與助理練昱廷同住於系爭房屋,並由練昱廷代為簽訂租賃契約及匯款給付租金乙節
,有房屋租賃契約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系爭LINE對話紀錄中之跟拍照片、練昱廷之
聲明書等件附卷可稽,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衡諸一般社會常情,知名人士委由助理打理
食衣住行等私人庶務事宜,所在多有;則被上訴人表示因其輔選事務繁忙,委由助理代為
簽約並繳納租金,難謂異於常情。另被上訴人係與助理同住於系爭房屋,助理以自己名義
為承租人而簽訂租約,非為出借、轉租或有其他變相由被上訴人使用房屋之情事,並無悖
於租約之約定。又依上訴人所提出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網頁資料,該處門牌號碼
為○○區○○路○○○號二樓,租賃期間自一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至一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與系爭房屋門牌號碼為○○路○○○號五樓,租賃期間自一一二年三月起至一一三年二
月止,租賃條件並不相同,自不得比附援引;參以屋主將其所有之房屋與二個地下室坡道
平面車位一併出租,俾利承租人停放車輛使用,亦所在多有,自不得以單租停車位之租金
論擬。故上訴人以此抗辯被上訴人係受綠能公司及財團供養,始得承租系爭房屋云云,亦
非可採。
反倒是覺得,至少先證明「跟拍」是合法的,再來說「爆料」的合理性吧?
否則,就算聲請釋憲、再審等,都不會推翻誹謗的心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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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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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6.238 (馬來西亞)
※ 作者: laptic 2025-10-07 23:43:22
※ 文章代碼(AID): #1evJKUzg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59851806.A.F6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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