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Re: [討論] 民間司改會要大法官適用舊憲訴法
時間 Sat Oct 11 16:13:53 2025


※ 引述《Lawleit (我有根懶叫)》之銘言:
: 民間司改會認為很難再產生新大法官
: 因為:
: 1.在野黨怕被監督,所以會持續封殺。
: 2.執政黨為了避免少數大法官通過,
:    也會選擇封殺。
: 所以憲法法庭不用理會違憲的新法
: 幹,到底在公殺小
: 現在民意機關變成被監督的對象?
: 然後避免少數大法官通過是?
: 只能全部通過就是了
: 你塞一堆姚立明也要一起通過?

查看了一下他們所謂的「理據」(即在近期媒體投書的說法):

自由:

「由於憲法法庭癱瘓的長期化,以及新任大法官產生遙遙無期的現實下,我們認為憲法法
  庭除了『不得不予以回應』之外,更有責任盡速以現有的成員針對《憲訴法》一案進行
  審理,以回應憲政僵局。」


東森:

「首先,除了出席人數必須符合全體三分之二的要求外,依現有人數的差異,新的評決門
  檻實際上是浮動的。在極端情形,若僅有十位大法官,則須全體出席並有九人同意,憲
  法法庭才能宣告法律或裁判違憲。此一評議門檻實苛刻至極。然而,憲法訴訟法既然是
  法律,依照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意旨,仍不得與憲法牴觸,大法官當可審查憲法訴訟
  法規定之合憲性。且參酌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五八五號等解釋揭示的「程序自主權」
  ,大法官即便不宣告憲法訴訟法違憲,也可參考韓國憲法法院去年作成的「2024獻辭12
  50」(韓文轉譯)裁定,以人民憲法救濟的審判請求權受到侵害為由將憲法訴訟法關於
  可決數之規定予以凍結,並以舊有的過半同意門檻審理案件。」




但問題是,如果以韓國的案件來看,其判決理由提到:(機翻)

「根據《憲法法院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準用的《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的執行停
  止規定以及《民事執行法》第三百條的保全裁定規定,若本案審理並非顯然不合法或無
  理由,且若不繼續維持憲法訴訟中所爭議的『公權力行使或不行使』可能會導致無法彌
  補的損害,則有必要立即停止其效力。此時,可以通過比較兩種情況中可能產生的損害
  ,並認為後者的損害大於前者時,裁定保全措施。」


且其後還有附上舊有判例,以資參考

但在台灣方面,是真的有這般前例嗎?就算要大法官「勇敢踏出第一步」,但照著境內司
法案件的背景來看,是已經存在相當的授權嗎?



就算在野黨多毀憲亂政,但不代表可以把《憲法》置之一旁

甚至想憑藉自身的詮釋方式,搞什麼「夫唱婦隨」

這根本已經違背了正常的思維方向,也不是一個正常人會容忍的,除了靠政治責任方面進
行追究之外,基本上早無可救藥了...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這種思路,很難說有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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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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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01.170.252 (馬來西亞)
※ 作者: laptic 2025-10-11 16:13:53
※ 文章代碼(AID): #1ewX75up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60170437.A.E33.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討論] 民間司改會要大法官適用舊憲訴法
10-11 16:13 laptic
syearth: 笑死 以後幹脆 司法院自訂民訴 刑訴阿
立法院可以廢掉了1F 114.45.46.55 台灣 10/11 16:24
hosen: 法律還可以選擇我要不要接受
以前法律審判最愛講程序正義、沒有照法律程序就是無罪、刑求供詞無效
現在無恥到連程序都不顧了3F 106.1.124.189 台灣 10/11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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