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標題 Re: [新聞] 小草臉書嗆人「綠共大腦裝米田共」 瞎掰時間 Mon Oct 13 20:35:09 2025
※ 引述《rickcoo (coo)》之銘言:
: 記者|鏡週刊
: 一名楊姓男子2023年在台灣民眾黨台南市黨部的臉書粉專留言,標註另一名呂姓男子,辱
: 罵:「白癡沒藥醫」「腦子不要當大腸使用啦」「笑死綠共大腦裝米田共,綠共政府執政
: 好棒棒」等語,遭呂男提告公然侮辱。楊男辯稱帳號被盜用,說自己當時在香港旅遊,否
: 認犯行,一審獲判無罪;然而檢方上訴,並提出相關證據,顯示楊男在嗆完對方還說自己
: 正在香港玩,證明當初留言的就是他自己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撤銷原判決,二審改判有罪,
: 處罰金新台幣5,000元。
: → kymco9999: 不知道本案被害人有沒有提刑事附帶民 101.8.130.49 10/13 16:18
: → kymco9999: 事損害賠償訴訟 101.8.130.49 10/13 16:18
: → kymco9999: https://reurl.cc/OmZnl7 101.8.130.49 10/13 16:19
: → kymco9999: 看起來被害人沒有提民事訴訟 101.8.130.49 10/13 16:19
: → kymco9999: 上面那個是台南高分院二審判決 101.8.130.49 10/13 16:19
這必須要糾正一下:
呂男(被害人)是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喔,按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一四年度附民上
字第九十六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涉嫌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審法院以一一三年度易
字第一零四一號刑事案件審理,上訴人即原告甲○○(下稱原告)於原審刑事審理程序中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因原審法院上開刑事案件諭知被告無罪,因而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判決,駁回原告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檢察官對上開無罪判決提起上訴,由本院以一一四年度上易字第一零三號審理,原告
亦對被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茲因被告所犯公然侮辱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一一四年六月十九日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被告有罪在案,原審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
事訴訟,認事用法即有未洽,原告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由本院予以撤銷。
三、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不過因為刑事案部分,目前還在上訴第三審中
所以相信民事庭還沒開始審理,進而暫時不需要為這個楊男擔心太多;不過還是要說,由
於這些衍生案件是不與本案連結的,所以要多留意點...
但話說回刑事判決的理由: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上開公然侮辱犯行,辯稱:那時我在香港旅遊,根本沒有上網
留言,這些對話不是我貼的,我有提供被盜帳號的紀錄跟照片,跟貼文有時間差,我臉書
暱稱是「K** M*** Yang 」。臉書判斷非平常方式登入故要求驗證,一般人使用臉書不會
每次使用完就登出,在沒有登出的情況下,下一次使用只要點入APP就可以,不會收到
臉書要求驗證,被告當日晚上十一點多回到飯店用筆電使用臉書登入,臉書要求更改密碼
,我們有去搜索臉書要求用戶變更名稱、密碼的情況通常是用戶遭竊,被告當日上午就收
到臉書驗證通知,故被告臉書係遭盜用,上開留言非被告所為。又告訴人請求上訴理由書
附了他與被告的訊息截圖,但被告搜尋告訴人臉書確認沒有這段對話紀錄,此對話訊息從
何而來甚有疑義。被告於九月八日就到香港,如果異地登入就要驗證,這樣九月八日就會
出現驗證訊息,因為被告手機都是維持登入狀態,然在九月八、九日的登入狀態都是正常
的,顯見九月十日係遭盜用云云。
二、經查:
(一)臉書暱稱「K** M*** Yang 」之人於一一二年九月十日十一時四十一分許,以不詳設
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臉書,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台灣民眾黨台南市黨部」粉絲
專頁之公開貼文中,標註甲○○之臉書暱稱「甲○○」並辱罵:「白癡沒藥醫」、「腦子
不要當大腸使用啦」、「笑死綠共大腦裝米田共」等語,公然辱罵甲○○,足以貶損甲○
○之名譽人格之事實,業據被告所不爭執,有爭執者為被告是否係該臉書暱稱「K** M***
Yang」之人?
(二)被告於警詢供稱:我臉書帳號名稱為 Yang K** M***,我在一一二年九月十日二十三
時許因為在香港旅店登入異常,臉書要求我更改密碼和名稱,我就將名稱更改為Yang K**
,平常是我個人在用;以上跟告訴人的對話不是我本人親手打字,我完全不知情,我臉書
帳號被盜用,我願意因為我個人帳號被盜用,造成告訴人困擾跟他道歉等語。於偵查供稱
:「(問:既然這臉書是你所使用,你說沒有,那是誰所留?)同警詢時所述,我被盜用
帳號」等語。於原審審理辯稱:那時我在香港旅遊……我一直被登入帳號,但我沒有手機
上網跟別人聊天,本案我是被盜帳號等語;復於原審審理自承:這一段根本不是我打的,
臉書帳號是我本人的我承認等語。足徵被告歷審均一致供稱告訴人所指張貼公然侮辱內容
之帳號(下稱本案帳號)為自己所用帳號,僅稱該帳號在案發時間遭到盜用,此帳號嗣後
亦無脫離被告控制轉由他人使用,僅此短暫發文時間遭盜用以對告訴人公然侮辱,情節甚
為可疑,實難想像。況被告雖以本案帳號當時遭盜用置辯,然按臉書帳號與密碼涉及個人
隱私,外人無法輕易得知,在其他裝置登入臉書帳號,一般會有驗證之機制,冒名登入可
能性不高,而本案為單純「辱罵貼文」,不涉及商業或經濟利益,遭駭客入侵盜用之可能
性甚低,且若遭駭客入侵,被告應會收到警告通知,或向業者提出質疑,然被告僅空泛稱
「當時」本案帳號遭盜用,迄無說明其何時發現及如何認定該帳號密碼遭盜取,嗣後如何
排除遭盜取之狀態等節,亦未提出任何事證(例如被告向臉書舉報之相關紀錄)顯示該帳
號密碼遭盜取使用,是被告此部分所辯是否可信,甚有疑義。
(三)臉書之大頭貼照片與暱稱固可由用戶自行更改,然因社群網站之主要使用目的多在與
他人聯繫,用戶經常會使用可資辨識身分之名(如與真實世界中姓名相同之拼音),且經
常會留下足以辨識使用者之跡證,故若結合該等跡證,亦可辨識用戶之身分至「無合理懷
疑之確信」程度,無須以用戶識別碼為唯一判準。查告訴人所提之本案帳號相關資料中,
貼文上傳時間為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台南市、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七日高雄市,暱稱「
K** Yang」,此二則貼文之大頭貼照片均與本案帳戶一致,足以確認被告身分。又告訴人
於一一三年十一月九日具狀請求檢察官上訴所附證據資料有對本案帳號進行搜尋所得之登
機證照片(登機證姓名為「乙○○」「Yang/K**M***」,即被告真實姓名),及所參與
工業設計軟體相關臉書頁面中亦有被告變更暱稱為「Yang K**」後之大頭貼照片,核與被
告於原審所陳「從事跟設計有關之工作、設計眼鏡」等情相符,審酌上開臉書資料暱稱及
大頭貼照片之一致性,足以佐證本案帳號確係被告所用。
(四)至被告雖提出一一二年九月十日META公司旗下臉書及INSTAGRAM 網站所傳送之驗證碼
,試圖證明其帳號遭到盜用,然依臉書網站就登入警告與雙重驗證之說明(最後瀏覽日:
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有人嘗試從非您平常使用的裝置或位置登入時,您會收到警
告,如此可加強保障您的Facebook帳號安全」、「設定好雙重驗證功能後,只要有人從未
經認可的瀏覽器或行動裝置登入您的Facebook帳號,系統就會要求輸入一組特殊的登入碼
,或是請您確認該次登入是否由您本人操作。您也可以在有人試圖從未經認可的瀏覽器或
行動裝置登入時接收警告」。足徵被告收到驗證碼訊息之情況根本無法證明本案帳號遭盜
用,甚至無法連結到確有他人正嘗試登入本案帳號,考量被告當日正出境於香港旅遊,網
站系統自然會判斷其並非從平常使用之裝置或位置登入,並因而要求驗證,被告以此等訊
息作為遭受盜用之證據,顯然企圖利用該等機制之運作方式並非原審所熟悉而蒙混卸責。
(五)再者,告訴人於案發當日傳送訊息予本案帳號稱:「刪留言沒用啦!我已經截圖了~
」,變更暱稱為「Yang K**」及頭貼之本案帳號隨即回應:「刪留言?我在香港爽歪歪遊
玩,我去刪個屁」等語,倘若該帳號係遭人盜用,該人豈能知悉被告當時在香港遊玩?又
豈能回覆如此切題?足見使用本案帳號之人即係當時正在香港遊玩之被告。況且,就本案
帳號後續使用情況,被告於原審供稱:(法官問:所以你從來沒有跟臉書表示帳號被盜用
)沒有等語。考量臉書回報帳號遭受盜用極為輕易,且能透過回報機制增加帳號之安全性
(例如強制登出其他所有已登入裝置),被告此舉顯與一般使用者被盜用帳號後之反應有
別,益徵被告確有使用本案帳號為上開公然侮辱犯行至明。
(六)原判決固認「被告於案發時在香港與家人以通訊軟體對話,衡諸常情難以另與告訴人
為本案爭執下之留言」,然告訴人所指遭受侮辱之對話時點為一一二年九月十日十一時四
十一分許,觀諸被告所提與配偶陳○○於通訊軟體LINE上之對話,僅在當日十一時三十七
分傳送兩張照片、三十八分傳送「超小間」、「比廁所還要小」,不過僅寥寥數語,一般
使用者均能輕易在數秒間完成輸入,實無原判決所稱:難以另為留言之情況。更何況其下
次傳送與上述談論旅社環境對話脈絡相同之「青年旅社」、「洗澡要去外面公共跟人排隊
」之訊息時已是十二時十七分,反而證實其在十一時三十八分至十二時十七分間中斷與家
人對話,且此期間即為本案貼文發生時間,並無被告無法為上開留言之情,是原審此部分
之論理,並非有據。
(七)被告雖以經搜尋雙方臉書間私人訊息欄位,並無任何對話紀錄而辯稱上開(六)回應非
其所為云云,然查,臉書對話紀錄一經刪除就不復存在,此乃社群媒體使用者知悉之事,
自難以現在無法搜尋而為其有利之認定。
(八)綜上,本案帳號確係被告所持用之帳號,並非他人盜用帳號;被告於案發時有足夠時
間留下本案相關文字,並無與家人對話而不及留言之情況;其於同日又針對本案與告訴人
互相對話,是其所提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帳號有遭盜用情事,結合本案其他事證,並參酌其
於偵查及審理中就帳號使用、驗證狀況不符常理之陳述,應係幽靈抗辯,無可採信。
三、有關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應如何適用方符合憲法意旨,憲法法庭於
一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已經以一一三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揭櫫相關意旨如下:
(一)名譽權之保障範圍應包括社會名譽、名譽人格,名譽感情則不包括之。……就名譽人
格部分,於被害人為自然人之情形,侮辱性言論除可能妨礙其社會名譽外,亦可能同時貶
抑被害人在社會生活中應受平等對待及尊重之主體地位,甚至侵及其名譽人格之核心,即
被害人之人格尊嚴。上開平等主體地位所涉之人格法益,係指一人在社會生活中與他人往
來,所應享有之相互尊重、平等對待之最低限度尊嚴保障。此固與個人對他人尊重之期待
有關,然係以社會上理性一般人為準,來認定此等普遍存在之平等主體地位,而與純以被
冒犯者自身感受為準之名譽感情仍屬有別。次按,個人受他人平等對待及尊重之主體地位
,不僅關係個人之人格發展,也有助於社會共同生活之和平、協調、順暢,而有其公益性
。又對他人平等主體地位之侮辱,如果同時涉及結構性強勢對弱勢群體(例如種族、性別
、性傾向、身心障礙等)身分或資格之貶抑,除顯示表意人對該群體及其成員之敵意或偏
見外,更會影響各該弱勢群體及其成員在社會結構地位及相互權力關係之實質平等,而有
其負面的社會漣漪效應,已不只是個人私益受損之問題。是故意貶損他人人格之公然侮辱
言論,確有可能貶抑他人之平等主體地位,而對他人之人格權造成重大損害(一一三年憲
判字第三號判決第四十四段意旨參照)。
(二)表意人對他人之評價是否構成侮辱,除須考量表意脈絡外,亦須權衡表意人之言論自
由與被害人之名譽權。縱令是表面上相同之用語或表達方式,表意人是否意在侮辱?該言
論對被害人是否構成侮辱?仍須考量表意之脈絡情境,例如個人之生活背景、使用語言習
慣、年齡、教育程度、職業、社經地位、雙方衝突事件之情狀、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被害人對於負面言論之容忍程度等各項因素,亦須探究實際用語之語意和社會效應(一一
三年憲判字第三號判決第五十一段意旨參照)。
四、被告本案所為,確屬公然侮辱犯行:
(一)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辱罵告訴人:「白癡沒藥醫」、「腦子不要當大腸使用啦」
、「笑死綠共大腦裝米田共」等語,該辱罵言詞主旨在稱告訴人智力低下,大腦裝屎,自
屬對於告訴人人格尊嚴貶抑之用語。被告以該言語在臉書公開版面貼文辱罵告訴人,依據
我國社會大眾多數人的觀念,乃屬侮辱告訴人之用語,目的在使告訴人難堪窘迫,貶損告
訴人的人格,足以使得告訴人名譽人格因此遭到貶抑而受有損害。
(二)被告於一一二年九月十日凌晨二時二十六分許,貼文「中國的囯還寫這樣,那個人是
國語沒學好嗎」,率先挑起本件爭端,之後則稱「低級智商行為當有趣。很有成就感?笑
死你們這種哥布林無大腦智商行為」等語,緊接著則以上開事實欄文字公然侮辱告訴人,
依被告之表意脈絡,被告顯然故意接續以上開多數人公認、會侮辱告訴人、使告訴人難堪
之言語,恣意辱罵告訴人,攻擊告訴人。
(三)被告所為明顯是有意直接針對告訴人的名譽人格進行攻擊,並非僅在抒發一時情緒而
已,其多次貼文發言,橫跨九小時,越演越烈,非屬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告訴
人之名譽而已,而是反覆、持續恣意謾罵告訴人,且已逾越一般人可以合理忍受之範圍,
依照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已經足以對告訴人造成精神上痛苦,足以對告訴人的心理
狀態或生活關係造成不利影響(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三號判決第五十七段、第五十八段意旨
參照)。
五、綜上,被告上開公然侮辱犯行,已經該當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處罰的程度,應予
論罪科刑。
直接全面重新審判,真的會很累
可是既然這是政治狂熱的後果,自然要敢作敢當;而如果最高法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就更
好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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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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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01.168.5 (馬來西亞)
※ 作者: laptic 2025-10-13 20:35:09
※ 文章代碼(AID): #1exF81wP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60358913.A.E99.html
→ bluenan: 藍白全家智障死低能 笑死恁爸1F 122.116.159.179 台灣 10/13 20:36
推 kymco9999: 喔喔沒注意到,上次有個昌粉罵人判賠被害人兩萬
通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都會用刑訴504移送民事庭2F 118.233.38.230 台灣 10/13 20:38
推 iampig951753: 擺明就是看不起法官智商的辯駁法
跟柯文哲的辯論法87%像XD6F 122.100.68.199 台灣 10/13 20:40
→ kymco9999: 刑事庭對附民大概99%都會移送
妨害名譽罰金事小,而且繳給國家,麻煩是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一個貢獻國庫一個賠給被害人8F 118.233.38.230 台灣 10/13 20:40
→ laptic: 沒記錯的話 就智財案件 是有特別規定必須刑事、刑事附民必須同一庭判決 不能移送不過這案就不是必須同時判決的範圍啦...12F 118.101.168.5 馬來西亞 10/13 20:42
→ kymco9999: 像是過失傷害也是刑事責任小,但民事賠償看情形,小時候數字不小
「有時候」(不是小時候)
過失傷害最典型就車禍案件15F 118.233.38.230 台灣 10/13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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