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標題 Re: [轉錄] 吳安琪FB 黃國昌告了個寂寞時間 Wed Nov 5 09:19:09 2025
※ 引述《metro721 (metro721)》之銘言:
: 轉錄來源:吳安琪FB
: 轉錄網址:https://myppt.cc/699TFR
: 轉錄內容:
: 今天在節目上,獨家秀出黃國昌給鏡週刊的告訴狀,通篇沒有林俊宏,沒有林俊宏,沒有林
: 俊宏。
: 黃國昌 的「民事 起訴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理由簡略如下:造成原告難以挽回之損害,尤
: 其原告向來以公益揭露弊案著稱,系爭不實報導足使社會大眾對原告等之品性、人格、操守
: 及多年來之良好聲譽產生質疑。
: 不是啊,這不是送頭給週刊殺嗎?你寫了一個你沒有的東西,跟法院喊冤被人侵害了,這不
: 是為難法官嗎?然後又想躲被告汙告,走民法,於是,告了個寂寞。
: #等一通沒有響的當事人澄清專線
: #有話鏡來講
: 感想:
: 呵呵 連記者本人都沒有被告
: 公益揭露?
: 拍人闖紅燈叫公益揭露?
: 拍人去銀行叫公益揭露?
: 拍人聚餐叫公益揭露?
: 哪來的公益揭露?損害了什麼?
反而是在想:
看了在節目上揭露的訴狀,被告名除了「鏡週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鏡電視
(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已經符合一般訴狀的程式(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營業地址
等)之外,其餘被告全部都沒有實際具名(只是寫「鏡週刊實際撰文、發表之人」、「年
籍資料 待查」),這是要怎樣特定記者身份?
而且鏡檢在報導的時候,明明都有刊載發稿者的全名,但黃國昌卻完全不寫進訴狀中,法
院會接受針對記者部分的起訴嗎?
附按:一般審查期間通知補正時,會看到的法源依據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
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
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
、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原告或
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亦有明文規定。
至於怕「誣告」而未提刑事告訴一說,個人倒不覺得是這樣一回事
畢竟目前的情況,雖然對黃國昌不利,但並非毫無反擊的空間
且他還正因為其他刑事案件,而被偵辦中(只是暫時還沒看到什麼交保之類的),所以不
好直接下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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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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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laptic 2025-11-05 09: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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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轉錄] 吳安琪FB 黃國昌告了個寂寞
11-05 09:19 laptic
推 rwhung: 可能要鏡自己把記者供出來1F 118.171.19.198 台灣 11/05 09:28
→ baiya: 鏡周刊獨家都會有記者名拉 還要人主動給4F 122.118.3.244 台灣 11/05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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