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Re: [討論] 小草造謠被抓SOP:我在反串
時間 Mon Nov 10 09:31:25 2025


※ 引述《meredith001 ( ̄▽ ̄)》之銘言:
: 如題
: 昨天在threads造謠蕭美琴去歐洲議會演講要花80億歐元的小草
: 原本還很自信跟網友嗆聲,說沒再怕的。
: 結果個資被四叉貓撈出來後,先是放話要告公布個資的網友
: https://i.imgur.com/Z9OYHrJ.jpeg
: 而新聞在主流民意版被發布後,發現情況不對,又開始改口自己是在反串,
: 還說政府把精力拿來抓詐騙不是很好?(所以現在不就在抓詐騙現行犯)
: https://i.meee.com.tw/C333eV3.jpeg
: 小草怎麼每次造謠被抓都說自己在反串阿? 有頭緒嗎

: 推 d22426539: 貼車牌怎麼了嗎,又不是草會去砸車        49.215.25.78 11/10 06:59

話可別說太早

只要有機會瞄到貼有該車牌之車輛,隨時都有可能伺機下手,到時如果沒有及時防範,就
會需要花費大筆修車費

沒有辦法向肇事者求償的話,就只能忍氣吞聲了...



但是話說回來,四叉貓似乎不是第一次有這麼激烈的回應了

前一次沒記錯的話,曾經因為這些「個資」而惹禍上身,只是至少不像是法律上遭遇了麻
煩(不過也不能排除未來會被告刑事罪)

就算真的是「公開資料」,但地檢署不信的話,還是照樣起訴啊!



至於「反串」一說,頂多僅能當作玩笑話來看

但對於警方、地檢署來講,他們可不會相信這種說法,不過對於「政治言論」的入罪審查
反而有不同思路

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一零四年度上易字第七十一號刑事判決

四、末按98年12月10日施行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關於言論自由之權利保
障亦明文規定:「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
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
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
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一)尊重他
人權利或名譽;(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又言論表達是否構
成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誹謗行為,復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2屆會議(2011
年)第34號一般性意見認為「意見自由和言論自由是個人全面發展不可或缺的條件。…它
們是充分自由和民主社會的奠基石。這兩項自由密切相關,言論自由為交流和進一步形成
見解提供了途徑。」「言論自由是實現透明和課責原則的必要條件,而這些原則反之又是
增進和保護人權的基礎。」「根據(本公約)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二十條規定,該(言論
自由)權利包括表達和接受可傳遞給他人的思想和意見。它包括政治言論、【關於個人和
公共事務的評論】、遊說、人權討論、新聞報導、文化和藝術言論、學說、宗教言論。它
還可能包括商業廣告。…甚至包括【可能被認為極為冒犯的言論】,儘管根據第十九條第
三項及第二十條對此類言論做出了限制。」「這些(保護一切言論表達)形式包括口頭、
書面形式和手語,以及圖像和藝術等非言語表達。表達途徑包括書籍、報紙、小冊子、海
報、標語、服飾和呈交法院之書狀。它們包括所有影音形式,以及電子和以網際網路為基
礎的言論表達模式。」因此,對於言論表達是否構成誹謗罪,在制定法律或法律文義解釋
、適用方面,應以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等目的為核心價值;並「應謹慎擬定誹謗法,…,並且在實行中不會妨礙言論自由。所有
此類法律,特別是誹謗相關刑法,應包括捍衛真理等抗辯措施,不得對性質未經核查的言
論表達方式適用此類法律。至少在關於公眾人物的評論方面,應考量避免處罰或者以其他
方式對錯誤但卻無惡意情況下發表的非法虛假言論做出有罪判決。在任何情況下,均應將
公眾對受此批評事項的關注視作一種捍衛。……締約國應考量對誹謗行為免除刑事處罰,
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只應支援在最嚴重案件中適用刑法,監禁絕不是適當的處罰。…」有
該號一般性意見說明第2、3、11、12、47點意見要旨供參(詳參法務部所出版《公民與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101年12月初版第117頁至第

129頁)。

(一)司法實務見解亦認為: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
謗罪,刑法第310條第1項著有明文。其成立,主觀上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及誹謗故意外,尚
須客觀上對於具體「事實」之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者,始足當之。而行為人所
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除因審酌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指摘或傳述
內容外,尚應酌量指述時之客觀環境、因指述所生法益侵害程度等因素予以考量,且對於
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定之,而應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
判斷,即須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
譽地位,因行為人之惡害性指摘或傳述,使之有受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方屬之。然倘係
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之價值判斷而提出主觀之意見及評論,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
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不構成誹謗罪;此乃因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
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
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止,僅能經由言論自由之市場機制,使真理
愈辯愈明。是可知,言論自由與誹謗罪處於緊張關係,言論自由為我國憲法第11條明文保
障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
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
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此亦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於89年7月7日
作成釋字第509號解釋在案。又所謂意圖散布於眾,係指意圖散發或傳布於不特定之多數
人而言,如僅傳達於特定之人,即不足當之(最高法院88年度臺非字第21號、89年度臺非
字第139號判決採同一要旨)。


(二)因之,探究上開解釋暨其協同意見、公約旨趣及我國實務見解,在言論自由與個人名
譽保障間,是否應科予誹謗罪責,當有如下審查標準:

1.立法者以事實陳述之「真實性」及「公共利益關連性」兩項基準進行誹謗罪之權衡,固
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過分執著於真實性之判別標準,或對真實性為僵硬之認定解釋
,恐將有害於現代社會的資訊流通。蓋在社會生活複雜、需求快速資訊的現代生活中,若
要求行為人(尤其是新聞媒體)必須確認所發表資訊的真實性,其可能必須付出過高的成
本,或因為這項要求而畏於發表言論,產生所謂的「寒蟬效果」。無論何種情形,均嚴重
影響自由言論所能發揮之功能,違背了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從而,對於所謂「能證
明為真實」,其證明強度不必達於客觀的真實,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
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第310條之處罰範圍外
,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因此,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
憑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應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
為真實」之認識,倘行為人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不成立
誹謗罪。惟若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僅憑一己之見逕予杜撰、揣測、誇大,甚或以情緒
化之謾罵字眼,在公共場合為不實之陳述,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即非不得以誹謗罪
相繩。此與美國於憲法上所發展出的「實質惡意原則(或稱真正惡意原則)」,大致相當
。而所謂「真正惡意原則」係指發表言論者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因過於輕率
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則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即須受法律制裁。準此,是否成立
誹謗罪,首須探究者即為行為人主觀上究有無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
誹謗故意及散布於眾之意圖。


2.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
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
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
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
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
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惟事實
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
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始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此由刑
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第3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等文義觀之,
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事實」。據此可徵,我國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
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
判,此種意見表達應屬同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之免責事項,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
範疇。


3.最高法院對於言論自由與刑法誹謗罪之關係,亦認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
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仍須符合該條第3款「以善意發表言論,對
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規定,始得據以阻卻違法。易
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真正)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
「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
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所謂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
,指散布或傳播虛構之具體事實之事,依法律應於最大限度之範圍內保障言論自由之原則
,應以行為人惡意散布謠言或傳播虛構不實之事項為其內涵。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
之證據資料原非真正,而其提出過程有惡意或重大輕率情形,且查與事實不符,只憑主觀
判斷而杜撰或誇大事實,公然以貶抑言詞散布謠言、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不實陳述,而達
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自非不得律以誹謗罪責。然行為人對於所傳播之言論內容,不具
有「實質惡意」,對於他人私德品行之言論批判,即使尖酸刻薄,如非完全出於虛捏假造
,縱因疏虞未能查證事實真相,致所發表之言論內容未盡與事實相符,或未具體虛構事實
,僅泛詞公然嘲弄詆譭或抽象污衊侮辱他人,縱使引喻誇張失當者,若不能積極證明行為
人主觀上具有虛捏事實誹謗之犯罪故意(即惡意),尚難以本罪相繩(最高法院99年度臺
上字第56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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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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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29 (馬來西亞)
※ 作者: laptic 2025-11-10 09:31:25
※ 文章代碼(AID): #1f4K1mIx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62738288.A.4BB.html
q347: 台灣人水準 去砸車很可能1F 211.78.38.187 台灣 11/10 09:33
CHENXOX: 洨草の話  去給人拉屎在車上都可能2F 223.136.154.239 台灣 11/10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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