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標題 Re: [討論] 中國配偶不用放棄國籍就可任公職?時間 Sun Nov 23 06:51:39 2025
※ 引述《DosTaLiCa (DOSstamp)》之銘言:
: 中華民國
: 就有法定規定
: 人民擔任公職就不能有外國國籍
: 憑什麼中國籍配偶可以?
: 憑什麼國民黨要幫他們修法放寬??
: 憑什麼他們已經有各種優惠待遇
: 6年就可以取得身分證
: 還可以使用健保
: 還要跟外國人不一樣
: 不用放棄國籍就可以當公職?
: 領人民納稅人的錢???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有解釋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606號
107年9月19日辯論終結
A.憲法增修條文前言已明揭:「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
要,依照憲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174條第1款之規
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憲法增修條文第11
條更明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
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關於入境本國定居之國民權利享有主體,如前所述,
通常雖以國籍為判斷因素,使具國籍之國民均得享有
此等基本權利。惟此乃一般國家統治權及於領土全部
範圍而為境內唯一主權主體之設制情形。
倘若國家領土因政治因素分裂由不同政權分治者,不
同統治權之政治主體與其各自憲政秩序規範均宣稱非
其有效統治區域仍為其領土,且非有效統治區域內之
人民,也屬其國民者,形成同一領土範圍內之單一人
民,受不同政治主體及憲法同時宣稱為其國民,使之
具有複數國籍,為複數政治主體之國民,在此等同一
領土不同政權分治下之政治現實下,即不能單純由其
等憲法所各自宣稱之國籍與國民認定標準
B.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就是鑑於兩岸分治同一領土現實,
本於前開考量,另以「是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為
聯繫因素,作為人民生活長住、所受政權統治、憲法
秩序規範與可期待盡忠誠義務而為實質國民之判斷標
準,並藉此決定兩岸分治現實下,僅在臺灣地區設有
戶籍之臺灣地區人民,始得向我中華民國本於憲法所
保障之國民權利,而為具體之權利請求。
因為兩岸是同國家分裂的政治關係
在判斷國民標準上會有所不同
法官認為這時候單純看戶籍即可
我上面寫的南韓視北韓為本國公民亦同
民進黨用行政手段去搞兩國上法院肯定輸
法官都是看法條邏輯不是看你行政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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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245.67 (臺灣)
※ 作者: Sinreigensou 2025-11-23 06:51:39
※ 文章代碼(AID): #1f8Zv-5Q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63851902.A.15A.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討論] 中國配偶不用放棄國籍就可任公職?
11-23 06:51 Sinreigensou
※ 編輯: Sinreigensou (123.192.245.67 臺灣), 11/23/2025 06:53:23
噓 FK6819: ?
現在再講擔任公職,你再講啥?1F 42.73.111.242 台灣 11/23 06:54
因為不看國籍
陸配當然不需要放棄國籍就能擔任公職
※ 編輯: Sinreigensou (101.12.158.36 臺灣), 11/23/2025 06:59:36
推 neofire: 沒差吧,這麼喜歡擔任公職就去當啊,不過要規定該陸配的三等親不能有共產黨員。3F 49.217.49.164 台灣 11/23 07:04
民進黨要是有你這麼直爽就好嘻嘻
※ 編輯: Sinreigensou (101.12.158.36 臺灣), 11/23/2025 07:05:32
→ cttw19: 分裂的政治關係就是互不隸屬
類似東西德、南北韓5F 223.139.208.123 台灣 11/23 07:06
要看你的隸屬是什麼層面
治權不隸屬
但是要上綱到不同國家就違憲
→ nnkj: 中華民國法律沒有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個國家 而是陸獨政權7F 36.231.88.150 台灣 11/23 07:07
※ 編輯: Sinreigensou (101.12.158.36 臺灣), 11/23/2025 07:08:26
→ cttw19: 隸屬=管轄 本來講的就是統治權 用來表示雙方之間是一種特殊關係 但在國際上是兩個主權獨立國家9F 223.139.208.123 台灣 11/23 08:12
唉都給你看法官解釋還要繼續凹 算了
※ 編輯: Sinreigensou (101.12.158.36 臺灣), 11/23/2025 08: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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