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標題 Re: [新聞] 獨家/查台鹽綠能案竟洩密「前陳啟昱女時間 Tue Nov 25 21:54:02 2025
※ 引述《HCYPMGO (黑白郎君)》之銘言:
作者 侯柏青
: 檢調去年10月下旬搜索約談前台鹽董座陳啟昱捲入的台鹽綠能弊案,拆解共同被告郭毓庭
: 手機後,查出台南市調處新營站調查官林家齊(停職中)在同年5月間竟將台綠交易資料
: 化身「待查獵鷹」檔案存入隨身碟,再交付曾任陳啟昱秘書的台綠總經理秘書黃語涵,事
: 後資料被翻拍流出。法務部將他移送懲戒法院,他昨低調出庭認錯並詳細交代前因後果,
: 這也是林家齊案發後首度在媒體前曝光。
話說這原案(即「台鹽綠能」刑事案本身),昨天已經裁定再次延長羈押陳啓昱、蘇坤煌
及蘇俊仁,並駁回交保請求
按照臺南地院「一一四年度金重訴字第二號」、「一一四年度聲字第二二五七號」刑事裁
定:
茲因被告陳啓昱、蘇坤煌、蘇俊仁之羈押期間即將於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屆滿,經本
院訊問被告陳啓昱、蘇坤煌、蘇俊仁,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審酌:
(一)本件被告陳啓昱、蘇坤煌、蘇俊仁就起訴書所載之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行,坦承客觀
事實或部分事實,然均否認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主觀犯意,惟依起訴書及卷內所檢附之相
關人證、書證、物證,足認被告陳啓昱、蘇坤煌、蘇俊仁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嫌,被告
蘇坤煌、蘇俊仁另涉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五款之商業負責人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三人所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使公
司為不利益交易罪、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均為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之重罪,且被告陳
啓昱業於偵查時已有逃亡二十餘日之事實,又被告三人面臨重罪、檢察官具體求刑、請求
宣告沒收高額不法利得及民事求償責任等等,依人性趨吉避凶之心態,更可能加強被告三
人後續仍有相當理由逃匿以規避訴訟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更何況,被告陳啓昱
有前述逃亡之事實,是被告陳啓昱除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外,被告陳啓昱、蘇坤煌、
蘇俊仁均有相當理由足認其等有逃亡之高度可能。
(三)被告三人雖就部分客觀事實予以承認,惟均否認主觀犯意,且就犯罪構成要件事實、
犯罪情節等,就彼此間、與其他共同被告、證人所述,多數未盡相符,而仍有待對質詰問
之必要;且各被告及辯護人所聲請傳喚交互詰問之證人(含共同被告)多達八十六位,並
未全數交互詰問完畢,尚有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鹽公司)、臺鹽綠能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臺鹽綠能)之現任、前任員工、前董事、電業商等,而被告陳啓昱曾擔任高雄
市副市長、臺鹽公司及臺鹽綠能之董事長,被告蘇坤煌曾長期擔任臺鹽綠能之總經理、鴻
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晁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實質股東,亦有參與相關案場之土地開發
、電業商接洽等過程,被告蘇俊仁則現仍為鴻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有參與相關案場之土
地開發過程,其等三人於本案均居於主導之地位,且對於待傳喚到庭交互詰問之證人實均
具有一定影響力,基於供述證據極易受干擾、污染之本質,在未釐清本案相關事實前,如
有不當影響而勾串或滅證,將生誤判之危險,故被告三人為脫免或減輕犯行,實有與共犯
或證人勾串、滅證之可能。
(四)復參酌偵查中曾具結並已於本院到庭交互詰問之證人,所證述之內容就偵查中曾具結
之內容雖未有明顯、重大歧異之情形,惟所證述之範圍,因交互詰問過程進行中,檢察官
、各被告及辯護人、本院均得詢問證人,故證人證述實已大幅逸脫偵查中具結內容,尚有
進一步在交互詰問程序釐清之必要,而被告三人前次具保後,曾出現被告蘇坤煌、蘇俊仁
已傳喚之友性證人陸續向本院請假不到庭作證之情形,而在被告三人復行羈押後,各次庭
期所傳喚之證人到庭情形復歸正常。另被告陳啓昱、蘇坤煌、蘇俊仁利用興建國家重要公
共工程之機會,為本件非常規之不利益交易罪、特別背信罪等之犯行,使臺鹽公司及臺鹽
綠能公司受損害金額達上億元,對社會秩序具相當程度之危害,本案屬集團型犯罪,組織
龐大、分工細密,證人與同案共犯尚未交互詰問完畢,被告與相關證人、共犯間容有利益
交換而勾串之可能,加以,現今通訊軟體、數位設備及遠端操控科技進步,被告與證人間
未必須透過見面方式,即可輕易以上述數位工具相互勾串,此無從以科技監控等方式加以
防範,因此,被告陳啓昱、蘇坤煌、蘇俊仁若未羈押而具保在外,容有滅證、勾串之虞。
綜合上述各情,依目前審理進度,仍無法排除被告陳啓昱、蘇坤煌、蘇俊仁為脫免罪責,
而與共犯或證人勾串、滅證及逃亡以規避刑事審判、執行之風險,尚難僅以具保、限制出
境出海、科技設備監控等強制處分防止之。從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
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依比例原則為考量,本院
認僅以予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電子腳鐐等侵害較小之其他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
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以被告陳啓昱、蘇坤煌、蘇俊仁原羈押原因與必要仍存在,均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
(五)綜上,被告陳啓昱、蘇坤煌、蘇俊仁均應自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惟審酌被告三人已執行羈押之期間及本案進行進度(接續進行對臺鹽公司前董事、電業
商、共同被告之交互詰問),應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不予禁止接見、通信。
四、被告陳啓昱、蘇坤煌、蘇俊仁及其等三人之辯護人分別以口頭或書狀聲請具保停止羈
押,惟被告三人均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前開羈押理由及必要,業已敘明如前。此外,被告
蘇俊仁雖主張罹患黃斑部病變,需就醫治療乙節,惟被告蘇俊仁現在羈押中(法務部矯正
署臺南看守所),其人身自由自會受到限制,且看守所內有定期安排醫師看診,被告蘇俊
仁如有就醫需求,可透過看守所內就診治療、評估,又被告蘇俊仁於羈押期間仍陸續由看
守所人員戒護就醫,有相關就醫資料在卷可佐,自未剝奪被告蘇俊仁就醫之機會;再者,
關於受羈押者之醫療處置,羈押法第五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均定有明文,其以
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此外,復無不得延長羈押或其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
四條所載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法定事由,從而被告三人及辯護人所聲請停止羈押
,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現階段反而要開始擔心:
在不延長禁見期間之後,是否會搞什麼串供等影響程序的事情?檢察官是否會就這部分提
起抗告,有無必要先抱持懷疑的態度?
又更早之前,同案另有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控期間部分:
玆因被告郭政瑋、戴妤倩上開限制出境、出海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之期間即將屆滿,本院
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意見後,審酌被告二人所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為七年以上重罪,若經有罪判決確定,可預期宣告之刑度非輕,
且可能面臨高額不法利得之沒收或民事求償,依人性趨吉避兇之心態,顯然有逃避或減輕
刑責之可能性,而實仍有勾串共犯、證人或逃亡之相當可能性;再參以被告郭政瑋為光御
投資公司及御光能源公司之負責人,被告戴妤倩則為晁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偉珵開發有
限公司之實質負責人,均堪認有相當穩定的經濟能力,若未能持續限制被告二人出境、出
海,即有可能在後續本院審理程序、上訴審、執行程序中為規避可能發生的刑責而潛逃不
歸之疑慮,故認上開羈押原因仍存在。本院審酌限制出境、出海及接受適當科技設備監控
之處分固然造成被告二人之居住及遷徙自由等權利受限制,然已屬限制被告基本人權較輕
微之保全手段,為兼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及考量被告二人
所涉本案犯罪情節與所犯罪名之輕重、對被告二人生活之影響、尚無其他可達同樣效果且
更為輕微之替代措施等情狀,經依比例原則衡量後,認非予繼續限制出境、出海及命被告
二人接受適當科技設備監控之處分,無法確保嗣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認被告
郭政瑋、戴妤倩原限制出境、出海及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
在。
綜合看來,重罪難逃自不在話下...
而至於懲戒案部分,這反倒是第一次有所聽聞
只是在有最終判決之前,什麼都不好說就是了... (畢竟評議程序一般上不對外公開,透
過媒體傳達的情況更屬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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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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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laptic 2025-11-25 21: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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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獨家/查台鹽綠能案竟洩密「前陳啟昱女
11-25 21:54 laptic
推 rwhung: TMD不聲援嗎? 為什麼可以延押1F 1.174.42.5 台灣 11/25 21:57
噓 ray920927: 黃國昌早就在追的弊案,樓上網軍是活在平行時空?2F 163.25.119.65 台灣 11/25 22:05
→ neil761009: 1樓就網軍以為先帶風向先贏4F 103.224.200.26 台灣 11/25 22:10
推 rwhung: 真好笑… 不知道誰比較像網軍
《有效文章》24 篇 (退:0)5F 1.174.42.5 台灣 11/25 22:19
推 LiarHunter: 綠能弊案 民進黨政績又+17F 111.241.181.205 台灣 11/25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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