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Re: [新聞] TikTok相對小紅書配合 卓榮泰:但若不
時間 Sat Dec  6 09:22:35 2025


※ 引述《yushenglu (子欲養而親不待)》之銘言:
: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 內政部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對「小紅書」App發布網際網路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
: 命令,引發各界討論。對此,行政院長卓榮泰今(5日)接受資深媒體人鄭弘儀專訪時說,
: 小紅書完全不理會政府的任何要求,其平台上的詐騙金額也高達2億;而TikTok雖然相對配
: 合,但也不能只回應卻不改善,會給他們更長的時間觀察,但若不改善也不能容忍。

: → turndown4wat: fb thread 有改善?                 223.137.195.119 12/06 08:38

搬臉書、脆出來「救援」也沒用啦

現實上也得要想清楚,卓院長的態度是「你有配合我們的話,我們就不會查禁你平台」,
這意思有很難理解嗎?

又一堆亂比雞腿的言論,不看膩都奇怪啦!



且說「小紅書」本身,最近有一例行政訴訟案件,可參考北高行一一四年度簡上字第十三
號判決,如是說:

爭訟概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偵辦民眾遭詐騙案,查得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九日有二筆受
騙款項各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匯入被上訴人所開立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下稱系爭
帳戶),因被上訴人設籍臺北市○○區,遂移請上訴人辦理。嗣上訴人通知被上訴人到案
說明後,審認被上訴人無正當理由將系爭帳戶交付、提供他人使用,違反行為時洗錢防制
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現行法改列為第二十二條,規範內容並無變更),爰依同法
條第二項規定,以一一三年一月二十日案件編號11212290247-01書面告誡(下稱原處分)
裁處被上訴人告誡。被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一一三年五月六日府訴三字
第1136081102號訴願決定駁回,被上訴人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再經本院地方行
政訴訟庭(下稱原審)一一三年度簡字第二四三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撤銷原處分,嗣於
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將原判決主文裁定更正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上訴人
不服原判決,遂提起本件上訴。


第一審判決理由:

本件爭點厥為:原告將系爭帳戶帳號告知不知名網友「意難平」以供轉帳給自己,是否該
當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之客觀構成要件?

1、按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增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並自同年月16日
起生效施行,嗣再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而將條次變更
為同法第22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增訂之立法理由載明:「三、本條所謂交付、提供
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係指將帳戶、帳號之控制權交予他人,如單純提供、交付提款卡
及密碼委託他人代為領錢、提供帳號予他人轉帳給自己等,因相關交易均仍屬本人金流,
並非本條所規定之交付、提供『他人』使用。」故行為人如僅提供帳號予他人轉帳給自己
,行為人仍保有帳號之控制權時,因相關交易均仍屬本人金流,即非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
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所稱「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又因行為人仍具金融機
構帳戶實際控制權,自可追索其帳戶內資金去向,不至形成金流斷點,亦難認有違洗錢防
制法防制洗錢之立法目的。又本條立法理由另載明:「五、現行實務常見以申辦貸款、應
徵工作等方式要求他人交付、提供人頭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均與一般商業習慣不符,
蓋因申辦貸款、應徵工作僅需提供個人帳戶之帳號資訊作為收受貸放款項或薪資之用,並
不需要交付、提供予放貸方、資方使用帳戶、帳號支付功能所需之必要物品(例如提款卡
、U盾等)或資訊(例如帳號及密碼、驗證碼等);易言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為由
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已非屬本條所稱之正當理由。惟倘若行為人受騙
而對於構成要件無認識時,因欠缺主觀故意,自不該當本條處罰,併此敘明」。


2、經查,原告於113年1月20日警詢時陳稱:「…問:玉山商業銀行帳戶為何人所有及申
辦?平日由何人所使用?答:是本人申辦,是我的薪轉戶,也是我自己在使用。都是我在
使用。問:你是否認識被害人?如何認識?有無仇恨、嫌隙或糾紛?答:不認識。問:警
方接獲民眾報案指稱,表示遭詐騙集團以『微信實名認證』等詐騙的方式,於112年12月9
日18時14分、18時15分許,分別匯款1萬元、1萬元到你申登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內,此事
是否為你所詐騙?答:不是,因為我也是遭受到詐騙的人。問:經查你於玉山商業銀行申
請之帳戶因詐欺案件被通報警示帳戶,你做何解釋?答:社交軟體小紅書的用戶暱稱『意
難平』,來加我好友,問我能不能代儲支付寶,後續我把我的銀行帳號給他,之前我旅遊
在支付寶內也有剩餘的人民幣,一開始我在小紅書上有發文,說我在做代購,暱稱『意難
平』可能因為這篇文章找到我,後續我們在微信上,他先轉帳新臺幣2萬元到我的帳戶,
我以支付寶4444元打給暱稱『意難平』,沒有獲利,因為我只是單純想把旅費轉掉,因為
我的支付寶帳號轉出有問題,所以我請我朋友轉給暱稱『意難平』,我沒有獲利。問:你
將帳戶帳號借給對方使用,是否有收取傭金?答:沒有傭金,也不算借給他,我只是把我
的銀行帳號給暱稱『意難平』讓他付款。…問:你是否有向暱稱『意難平』提供你於玉山
商業銀行申請開立之帳號、帳戶網銀帳號、密碼給對方?答:我有提供帳戶帳號給暱稱『
意難平』,其他沒有。問:承上,你為何將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供給暱稱『意難平』使
用?有無正當理由?答:因為我幫他代儲,我銀行帳戶給他做為收款。問:請問你與暱稱
『意難平』是否認識?關係為何?如何認識?答:不認識,沒見過面。問:請問你將玉山
商業銀行帳戶帳號供暱稱『意難平』使用,有無與對方期約或收受對價?答:沒有,我只
有單純提供收款帳號給他,支付寶代儲給他。問:交付對價,你於何時、何地向暱稱『意
難平』交付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他於何時、何地向你給付金錢?答:我是於112年12月
9日17時23分,在臺北市○○區○○○路00號2樓,以微信傳送我的帳戶帳號給他,沒有給
付金錢…。」等情,足認原告固告知不知名網友「意難平」系爭帳戶帳號,惟未將系爭帳
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交付或告知「意難平」等情,業經原告陳述在卷,又觀諸原告
提出之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原告告知「意難平」系爭帳戶帳號後,曾向「意難平」表
示:「你轉了2萬?」、「下次先說一下金額再轉」,「意難平」則回稱:「不好意思」
、「就4444」等情,有上開網際網路對話紀錄列印附卷可參,足認原告尚對於系爭帳戶有
控制權,「意難平」未告知金額即將款項轉帳予原告,再告知原告,其欲取得或代儲之支
付寶金額,而被告迄今未能舉證證明系爭帳戶之控制權已交付他人使用、或提供他人關於
系爭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堪認原告仍握有系爭帳戶之控制權,則依行為時之洗錢防
制法第15條之2規定立法理由之說明,原告雖將系爭帳戶帳號告知「意難平」,但原告既
具有系爭帳戶之控制權,原告所為,即與上開法條規定「交付、提供他人使用」之客觀構
成要件不符。


3、至原告雖未確認匯入系爭帳戶之款項來源究屬何人、或依原告自述於取得款項後商請
友人為「意難平」代儲支付寶之行為,是否可能因此涉及其他刑事法律,但原告對於匯入
系爭帳戶之款項,仍可自由決定是否轉匯、匯予何人,甚或自行領出,均無礙於原告具有
系爭帳戶之控制權之認定,是被告主張因原告無法掌握系爭帳戶內之款項真實來源,及款
項匯款者之真實身分,應已失去對於系爭帳戶控制權等語,尚無足採。從而,被告自不得
依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對原告裁處告誡處分。


4、再查,系爭帳戶內有詐欺犯罪行為人詐騙受害者所匯入款項,然其所涉刑事案件業經
檢察官偵查結果,因認原告提供系爭帳戶帳號,其目的既係為網路交易所用,尚難認其主
觀上對於系爭帳戶將遭詐騙集團作為詐欺取財之不法使用有所預見,要難遽以推論其交付
系爭帳戶帳號之初,即有幫助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之故意或不確定故意,而認其罪
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7332號不起訴處分書
附卷可參,則原告主觀上因代儲支付寶或代購,而向他人告知系爭帳戶帳號,致款項轉帳
入系爭帳戶,惟並非將系爭帳戶交付、提供他人使用,系爭帳戶帳號亦非原告向虛擬通貨
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難認原告告知系爭帳戶帳號之行
為,該當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之客觀構成要件,非屬無據。


上訴意旨:

原判決認被上訴人提供系爭帳戶予他人之行為,並非將該帳戶之控制權交付、提供他人使
用,全以文義解釋,忽略洗錢防制法之政策目的及立法理由,以及銀行法之規定,顯有法
規適用不當,判決違背法令: 


(一)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規範係立法者考量現行實務上交付、提供帳戶之原因
眾多,惡性高低不同,採寬嚴並進之處罰方式,因此對於違反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
之二第一項者,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以達教育人民妥善保管個人帳戶法律上義務之目的
,與刑事處罰欲使人入罪之目的不同,是應為相對寬鬆之解釋,而以法規規範目的為出發
,而非單如原判決所認恪守文義解釋,而作與立法目的不同之解釋。


(二)被上訴人所為係以替他人了結國際間財政上、金融上及商務上所發生之債權債務,而
收取匯費,其除涉有違反法律之地下匯兌行為,已非單純提供帳號予他人轉帳給自己,應
已失去對系爭帳戶之控制權,當與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交付、提供他人
使用」之客觀構成要件相符。原判決未查,逕以文義解釋認原處分有瑕疵,當無理由。


上訴審判斷:

(一)按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增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並自同年月16
日起生效施行,嗣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而將條次變更
為同法第22條。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增訂之立法理由略以:「……二、……於第1
項定明任何人除基於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
由以外,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之法定義務,並以上開所列正當理由作
為本條違法性要件判斷標準。三、本條所謂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係指將帳
戶、帳號之控制權交予他人,如單純提供、交付提款卡及密碼委託他人代為領錢、提供帳
號予他人轉帳給自己等,因相關交易均仍屬本人金流,並非本條所規定之交付、提供他人
使用。……五、現行實務常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等方式要求他人交付、提供人頭帳戶
、帳號予他人使用,均與一般商業習慣不符,蓋因申辦貸款、應徵工作僅需提供個人帳戶
之帳號資訊作為收受貸放款項或薪資之用,並不需要交付、提供予放貸方、資方使用帳戶
、帳號支付功能所需之必要物品(例如提款卡、U盾等)或資訊(例如帳號及密碼、驗證
碼等);易言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為由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已非屬
本條所稱之正當理由。惟倘若行為人受騙而對於構成要件無認識時,因欠缺主觀故意,自
不該當本條處罰。」


(二)原判決撤銷原處分,係以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立法理由已載明,行為人
如僅提供帳號予他人轉帳給自己,行為人仍保有帳戶之控制權時,因相關交易均仍屬本人
金流,即非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所稱「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
用」;因此被上訴人雖將系爭帳戶之帳號告知「意難平」,但其仍具有系爭帳戶之控制權
,原告所為即與上開法條規定「交付、提供他人使用」之客觀構成要件不符等語為其主要
論據,固非無憑。惟查,前開立法理由所稱具有帳戶、帳號之控制權,非僅依形式上有無
提供提款卡、密碼,或僅提供帳號為斷,而須依詐欺犯罪模式、行為人主客觀因素為整體
觀察,若行為人雖僅告知帳號而未交付提款卡、密碼,但其依照他人指示來滿足他人需要
,而行為人無法正確得知該金流來源,形同間接提供帳戶、帳號供他人使用,實際上亦屬
將帳戶控制權交予他人。


(三)查被上訴人因尚有剩餘人民幣兌換新臺幣之需求,遂透過小紅書刊登可代購大陸商品
之訊息,其方式為:買家以新臺幣付款,被上訴人幫忙在大陸網購平台付款,或以支付寶
代儲至買家指定之帳戶。112年12月9日小紅書暱稱「新世紀」帳號者聯繫被上訴人表示需
要代儲,雙方後續以通訊軟體微信聯繫,嗣被上訴人將系爭帳戶告知不知名網友「意難平
」作為收款使用,並匯入1萬元、1萬元至系爭帳戶後,被上訴人稱其支付寶帳號轉出有問
題,乃商請友人轉帳人民幣4,444元予「意難平」,嗣員警偵辦詐欺案件查得於112年12月
9日受詐騙款項各1萬元共2筆匯入系爭帳戶,上訴人審認被上訴人違反行為時洗錢防制法
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乃以原處分裁處被上訴人告誡,被上訴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
定幫助詐欺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73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為原審所確認之事實,核與卷證相符,自得作為本件裁判之基礎。 


(四)觀諸被上訴人於113年1月20日警詢時陳稱:「問:系爭帳戶因詐欺案件被通報警示帳
戶,你做何解釋?答:社交軟體小紅書的用戶暱稱『意難平』,來加我好友,問我能不能
代儲支付寶,後續我把我的銀行帳號給他,之前我旅遊在支付寶內也有剩餘的人民幣,一
開始我在小紅書上有發文,說我在做代購,暱稱『意難平』可能因為這篇文章找到我,後
續我們在微信上,他先轉帳2萬元到我的帳戶,我以支付寶人民幣4,444元打給暱稱『意難
平』,沒有獲利,因為我只是單純想把旅費轉掉,因為我的支付寶帳號轉出有問題,所以
我請我朋友轉給暱稱『意難平』。問:你與暱稱『意難平』是否認識?答:不認識,沒見
過面。」等語,足見被上訴人不知網友「意難平」之真實身分,彼此間無任何情誼關係,
顯非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所為。又被上訴人以系爭帳戶收受網友「意難平」匯入之新臺幣
即他人受詐騙之款項,再委請友人使用支付寶口令紅包方式將該筆新臺幣款項以約定匯率
折算為等值人民幣4,444元,匯入「意難平」指定之支付寶帳戶,核其所為係屬非法匯兌
行為,顯不符合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項但書所規定之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
或其他正當理由。原判決漏未審酌被上訴人與「意難平」間非常規匯兌交易行為,遽以被
上訴人未將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或告知「意難平」,對該帳戶仍具有控制
權,與「交付、提供他人使用」之構成要件不符而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自有判決不適
用法規之違法。


(五)被上訴人學歷為大學畢業,於行為時為29歲之成年人,且有多次出入境紀錄,衡諸常
情應知悉其與不知名網友「意難平」間之金融交易,係屬非銀行業者不得進行之匯兌行為
。至被上訴人雖稱其沒有收取獲利云云,惟被上訴人與「意難平」以約定匯率進行新臺幣
與人民幣之匯兌,藉此規避應透過銀行辦理匯兌所應支付之手續費,是被上訴人確有利用
該匯兌行為獲取利益。況且,被上訴人於發支付寶口令紅包過程中,出現被警告及知悉其
所發帳戶存在風險情形,被上訴人就此異常狀況當可預見此項交易存在風險,可合理懷疑
受到不法利用,卻為達匯兌從中獲取利益之目的,仍依「意難平」指示處理該筆交易,並
將系爭帳戶之帳號提供予「意難平」,核其所為與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交付、
提供他人使用」之要件相符,且非屬該條但書所稱之「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
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綜合上開各該主、客觀因素,被上訴人所為應
已該當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之違規行為,且其主觀上顯有過失,甚為明確
。是上訴人認定被上訴人違反系爭規定而作成告誡處分,核屬有據。


結論:

原判決以被上訴人僅將系爭帳戶之帳號告知「意難平」,其仍具有系爭帳戶之控制權,與
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交付、提供他人使用」之客觀構成要件不符,而認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有違誤,其判決適用法令自有不當,且已影響判決之結果,上訴論旨執
此指摘,求予廢棄原判決,為有理由。又本件依原判決所確定之事實,已可為裁判,應由
本院廢棄原判決,自為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以資適法。




至於說「雙標」什麼的,現實是:

Meta有不理各國政府機關的移除要求嗎?而且近來因為要配合某些國家限制十六歲以下用
戶上社交網站的政策,也蒙受了不少炮火呢!

縱使覺得有何等的不邏輯,現實還是要尊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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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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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4 (馬來西亞)
※ 作者: laptic 2025-12-06 09:22:35
※ 文章代碼(AID): #1fCuLV3U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64984159.A.0D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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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TikTok相對小紅書配合 卓榮泰:但若不
12-06 09:22 laptic
Malion: 你可以跟年輕人說啊
實際就是小紅書在詐騙根本排不上號不是嗎1F 114.32.244.1 台灣 12/06 09:27
ivorysoap: Google就是不配合中共才被禁掉了
證明兩岸一家親 XD4F 49.217.123.161 台灣 12/06 09:31
Hitagi: 國有國法 哪個國家會放行不配合的媒體
美國還不是要求過抖音6F 101.3.106.53 台灣 12/06 09:32
ivorysoap: 是啊  所以中共的做法有什麼不對呢?8F 49.217.123.161 台灣 12/06 09:33
cutsadh: 中共不僅要配合,還有幫忙過濾敏感詞、公開後台、伺服器架中國,你說呢?
再來,共產黨也會在你公司弄黨支部,你覺得都對囉?9F 111.82.137.245 台灣 12/06 09:36
ivorysoap: 結果是一樣的 理由都是隨便編
上面的不是講了.國有國法 你先去跟他打一架 看誰淫13F 49.217.123.161 台灣 12/06 09:37
Hitagi: 沒說中國不對啊
國家本來就該放在首位16F 101.3.106.53 台灣 12/06 09:39
puppyvivi: 我身邊的就算是深藍也沒再用小紅書18F 49.216.203.14 台灣 12/06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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