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Re: [新聞] 獨/資策會告贏高虹安!博士論文重複6%
時間 Wed Dec 17 20:06:33 2025


※ 引述《oscarwu3041 (小羽毛)》之銘言:
: 記者劉松霖/綜合報導
: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詐領助理費案二審輕判,暫時從貪污重罪脫身,但除了檢方研議上訴,
: 預計將讓高虹安繼續「官司纏身」,她在這個月其實還有一件敗績:資訊工業策進會(簡稱
: 資策會)對於高虹安任職期間,在2017年5月及9月各自發表期刊論文,但後來她赴美攻讀博
: 士學位所撰寫的論文中重複引用,並未得到資策會授權,她也沒有標註出處,因此主張高虹
: 安侵害著作權,提告求償100萬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高虹安敗訴,須賠償40萬元,
: 將博士論文中與資策會期刊論文重複的段落移除,並將判決結果登報。本案仍可上訴。

: 推 horse2819: 原來真的不能抄自己..                   42.73.227.130 12/17 19:50

其實不能單單說是「抄自己」,更重要的是沒有引註來源

只要有讀到大學(不管學士、碩士或博士都一樣),其實早應該要知道這一點了的,而且
這也是高虹安被翁達瑞自訴誣告中,早已明確確立的事實(該案正在第三審上訴中,因此
尚未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五六七零號刑事判決節錄:

(三)被告之本案博士論文確有自訴人所指「大篇幅原文抄錄本案期刊論文卻未適當引註」
,並因此涉及抄襲等違反學術倫理、侵害資策會著作權爭議之事實

1.被告所撰寫之本案博士論文有「大篇幅原文抄錄,且未有引註之事實」

本案博士論文經與本案期刊論文比對後,客觀上,本案博士論文中有如自證4至自證8所示
與本案期刊論文中之文字、圖表大部分相同之處(見原審卷一第199至219頁),且並未引
註或列於「參考文獻」內,為被告所不爭執,業經論述如前。足認本案期刊論文大篇幅、
幾乎所有文字一字不漏地被原文抄錄至本案博士論文中,同時卻未有任何引註據實說明其
引用情形之事實。


2.基於上開事實,本案博士論文確存在違反學術誠信,而有自訴人所指稱「抄襲」、「剽
竊」、「侵權」等違反學術倫理疑慮

⑴被告在提交本案博士論文時,業已鄭重聲明並擔保本案博士論文為具有原創性之研究成
果(I, Hung-An Kao, hereby submit this original work as part of the requireme-
nts for...)乙節,有本案博士論文第一頁被告之聲明文字在卷可參,據此,被告即負有
擔保其本案論文作品具備原創性之義務,即使使用自己先前作品,也必須按照規定,明確
註明引用之內容,否則即有誤導他人以為論文均係來自個人原創,而無法評估論文本身所
具備之原創性程度、學術價值;而援用自己與他人先前之作品,則更應當註解說明有何部
分引用及其出處為何,否則即會使讀者無法知悉該段內容、學術研究成果來自該先前之研
究成果,且隱匿他人之學術貢獻,故會涉及所謂「自我抄襲」、「剽竊他人貢獻」、「抄
襲」等學術倫理之爭議問題。 


⑵又按被告所就學之辛辛那提大學「學生行為準則」第(B)(3)列載幾種違反「學術誠信」
之行為態樣,而其中(d)條關於「抄襲」之定義明定:「ⅰ將他人已發表或未發表的作品
全部、部分或改寫後引為自己的作品內容,而沒有透過註腳、引號、引文或參考書目完全
正確地註明作者姓名;ⅱ將從個人、機構或網路獲得的資料作為自己的原創作品,但不告
知資料來源是其他個人、機構或網路資料;ⅲ使用與他人合作的作品,但未揭露,且無合
作者之書面同意;ⅳ引用自己之前書面、口頭或具創意的作品,未經修改且未經教授許可
。」。

⑶經比對被告本案博士論文將其與資策會同事合著之本案期刊論文全文,大篇幅且幾乎未
經修改而一字不漏地原文抄錄,且並未有任何引註說明其所引用之部分,業經本院認定如
上,據此,被告在本案博士論文之處理,確實有未如實揭露被告先前與其他共同作者合著
之本案期刊論文、資策會研究報告與本案博士論文之關係,而影響閱讀者對於本案博士論
文原創性、共同作者對於相關研究成果貢獻之判斷,以及被告為資策會執行之研究成果在
資策會未知情,且未揭露資策會參與貢獻程度之情況下被直接納入成為被告本案博士論文
之內容,而涉有違反學術倫理規範之學術誠信爭議問題,且有侵害資策會權利之爭議問題


3.被告所辯稱其未違反學術誠信,無學術倫理、侵害著作權爭議問題之說法並不可採 

⑴被告雖稱本案博士論文致謝辭中,業已感謝本案期刊論文的三位共同作者,然而,被告
所指致謝辭之內容僅概括感謝其中兩位共同作者對其研究與實驗「給予極大幫助」,並未
具體提及本案期刊論文三位共同作者參與共同撰寫該論文之貢獻,更未提及本案期刊論文
與本案博士論文之關係,而從其致謝兩位共同作者「Ryan Chen」、「Ian Hsieh」,其姓
名格式與本案期刊論文為「Cheng-Hui Chen」、「Yan-Shou Hsie」完全不同,根本未表
彰出兩人即為本案期刊論文共同作者之意旨,亦未於該處一同感謝另一位共同作者即李傑
教授,甚至還一併感謝另一位並非本案期刊論文共同作者之「Yuchang Liang」,由此等
情形以觀,足認為被告在致謝辭僅係以一般性之概括方式致謝了兩位共同作者在其著手本
案博士論文研究時所給予的協助,但顯無在此據實說明本案博士論文有大篇幅原文抄錄其
與「Cheng-Hui Chen」、「Yan-Shou Hsieh」與李傑教授合著之本案期刊論文之意思。而
且被告既然已經在本案博士論文中納入本案期刊論文,本來就應該清楚說明本案博士論文
有哪些內容來自本案期刊論文,本案期刊論文又有何人參與撰寫之論文引用要求,是以被
告所稱上述謝辭對應前揭論文適當引用之要求,仍屬遠遠不足,被告將該致謝內容當作其
業已表示對共同作者參與研究貢獻之表示,顯屬牽強附會之說詞,不足採信。


⑵至於被告雖辯稱其當時不清楚本案期刊論文已經正式刊載出版,不曉得必須引用,也不
知道如何引用,又辯稱其使用線上文獻查詢系統,並未查得本案期刊論文,所以才認為不
需引用本案期刊論文等語。惟查:論文內容如引自未正式出版之論文,亦應依正確格式適
當引用,如此讀者才可明確知悉該內容之來源,不致誤會該內容為作者本人於本篇論文之
創見,並非先前研究累積之成果,也不致埋沒在學術研究累積過程中其他共同研究者之貢
獻,當屬在107年提交博士論文時業已有相當學術經歷、鄭重聲明擔保論文原創性、且受
上揭學生行為守則規範之被告所明知;又經核本案博士論文所列參考文獻編號1、5、6所
載,均無正式出版資訊與頁碼,其中編號2參考文獻載明其為2011年度第30屆Chinese Co-
ntrol Conference(簡稱「CCC」,中國控制會議)發表之會議論文,編號5參考文獻載明
其為NeurIPS(神經資訊處理系統大會)年會附屬「Causality: Objectives and Assess-
ment」研討會/工作坊(workshop)所發表之研討會論文,編號6參考文獻則屬於IMECS 20
11(International MultiConference of Engineers and Computer Scientists)發表之
會議論文,可見被告熟知本案博士論文引用未正式刊載於期刊之論文內容時,均仍有引註
說明之必要,更清楚關於會議論文或研討會論文之引用方式為何,當無疑義,然被告於本
院審理中,竟仍以「論文未出版」作為其未引註之理由,顯屬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⑶復觀本案博士論文之參考文獻,可見其中編號21之參考資料,係被告作為「第二作者」
之文章,而編號32之參考資料,係被告作為「第一作者」之文章,被告均有將之列為參考
文獻,並揭櫫其出處,而未排除不列入參考文獻,堪認被告未將本案期刊論文列入參考文
獻中顯非疏失,亦非因其為該文第一作者而基於某學術習慣或學長姐傳承之前例不予列入
,而係有意採取之舉措甚明;又參酌前述本案博士論文另有大篇幅原文抄錄被告與其他資
策會同事、大學教授合著、作為資策會辦理前揭專案研究計畫研究成果之「另篇期刊論文
」情形,卻同樣未被被告列入本案博士論文之參考文獻中(基於上述相同理由,被告辯稱
另篇期刊論文因未出版而無法引用之辯解,亦不足採信),益足以推認被告應係因本案博
士論文原文抄錄本案期刊論文、另篇期刊論文之幅度過大,為免遭外界質疑其論文原創性
問題,才「刻意」不將在本案博士論文佔有重要份量之本案期刊論文、另篇期刊論文列為
參考文獻並標示其實際引用之處所。


4.據上,綜合上述事實以觀,被告明確知悉其本案博士論文中有大篇幅原文抄錄本案期刊
論文之內容,卻完全沒有在本案博士論文註明此情形,當可推論被告在提交本案博士論文
當時,應係不欲他人發現本案博士論文與本案期刊論文乃至於前揭資策會專案研究報告之
關係,乃特別在本案博士論文作出「隱匿」、「未予誠實揭露」之特殊處理,而恰因為被
告此種作為,造成學術研究者無法從本案博士論文掌握:1.資策會研究報告、本案期刊論
文與本案博士論文之關係為何;2.資策會研究報告、本案期刊論文對於本案博士論文研究
成果之貢獻程度為何;3.三位共同作者在此研究議題之貢獻程度為何;4.本案博士論文在
累積先前研究成果上之創新程度為何,而顯有違背學術誠信、學術倫理及侵害資策會著作
權之疑慮,就此當可認為如附表所示自訴人於臉書貼文所指摘、傳述之事實,以及據此所
為評價性意見,當非無據。




而就智商法院的判決來看,更確立了前述說法原則上有據

且觀察雙方的起訴、答辯內容:

【原告主張】

(一)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於其博士論文內重製或改作原告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並上傳
至國外資料庫之公開傳輸權行為,已構成對原告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被告在任職於原告之期間,職務上所完成之「Quality prediction modeling for multi-
stage manufacturing based on classification and association rule mining」論文
(中譯:運用分類及關聯規則探勘技術之多生產站製造品質預測模型,下稱系爭著作1)
、「Sparse Coding for Manufacturing Quality Prediction」論文(中譯:製造品質預
測之稀疏編碼,下稱系爭著作2,並與系爭著作1合稱為系爭著作),係原告受經濟部補助
執行「科技研究發展專案創新前瞻計畫(1/1),下稱系爭研究計畫」之成果,依原告與經
濟部簽立補助契約書可知計畫研發成果歸屬原告,且依被告與原告於97年7月簽署之員工
服務合約第6條約定,系爭著作之著作人為原告,其著作財產權亦歸原告所有。詎被告明
知系爭著作為原告所有,竟於107年4月前不詳日時地,未經原告同意且未予引註,即抄襲
前述系爭著作內容,將系爭著作違法重製或改作成與其職務上使用無關之「Quality Pre-
diction Modeling for Multistage Manufacturing using Classification and Associ-
ation Rule Mining Techniques」博士論文(中譯:運用分類及關聯規則探勘技術之多生
產站製造品質預測模型,下稱系爭博士論文),使被告成功獲取博士學位,更將系爭博士
論文上傳至美國俄亥俄州圖書資訊網路及ProQuest資料庫供大眾得以瀏覽下載,致被告受
有取得博士學位及攫取社會大眾信賴及名聲之利益,並構成對原告就系爭著作之重製或改
作權、公開傳輸權之侵害。


(二)被告所發表之系爭博士論文已侵害原告就系爭著作之姓名表示權:

被告明知原告為系爭著作之著作人,故意抄襲卻未表示原告名稱,亦未透過文字用語、加
註引號或另標示成獨立段落等方式,將引用原告系爭著作部分與被告自著部分加以區辨,
致系爭博士論文呈現予人相關內容均係由被告自行撰寫之印象,並無從使人得知系爭著作
係原告之著作,衡諸系爭著作係具名發表,且明示引用出處已屬一般學術倫理之常識,學
術論文是參考何人著作而撰寫,當為讀者關心,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已違反社會使用
慣例,並無著作權法第16條第4項、第52條規定之適用,故被告抄襲行為自屬侵害原告就
系爭著作之姓名表示權。


(三)被告之抄襲行為並無著作權法第65條第2條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

被告雖非基於商業目的,惟藉由抄襲剽竊而完成之系爭博士論文,對於社會公益或國家文
化發展毫無助益,難認有何給予正面評價之必要。就利用性質而言,其內容多係一字不動
重複系爭著作內容,僅有少許用字方面差異,或省略部分詞彙,或對應更改數字標號等極
小處變動,並無賦予與所利用著作不同之意義與功能,與所利用著作差異性甚小,所產生
之轉化程度甚低,就利用之目的與性質綜合觀之,尚難成立合理使用。又系爭著作為原告
受經濟部補助高額經費、長期規劃及研究始得完成,耗費相當費用、時間、人力等資源,
具備相當高之創作性及經濟價值,被告竟認曾參與該等論文之撰寫,即得任意利用原告傾
注資源始產出之系爭著作,難認具合理性。另系爭著作1內容逾八成比例,系爭著作2大量
內容及其所提出預測模型、稀疏編碼、變數、數據結果等核心及精髓所在,均經被告大量
複製於系爭博士論文內,足認兩者之「量」及「質」所占比例皆極高。此外,系爭博士論
文與系爭著作核心目的,均係在探討如何更精準地預測產品製造之品質,彼此具有競爭關
係,易產生選擇或替代之效果;又因系爭著作具專業性,僅有對於工業數據分析與預測診
斷技術有興趣之專業人士始有閱讀的可能,市場有限,故應認系爭博士論文重製、改作系
爭著作,對系爭著作之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情節重大,顯然會影響原告應有之授權
利益及授權市場,故系爭博士論文尚難成立合理使用。


(四)原告得請求酌定被告應賠償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系爭研究計畫執行經費數額為1億多元,可見系爭著作為原告受經濟部補助高額經費、長
期規劃及研究始得以完成,具有相當高之創作性及經濟價值。又依原告出資委託中正大學
辦理「要素關聯規則偵測與挖掘技術」之研究工作,係由原告支付100萬元研究經費予中
正大學,並由其交付研發成果之期中報告予原告,經比對該報告內容與系爭著作2,可知
系爭著作2之內容論述、實驗數據、研究結論等,均與該期中報告內容相同或近似,即系
爭著作2之內容主要來自於中正大學所交付之期中報告,依此,系爭著作既為原告耗費相
當之費用、時間、人力等資源始完成,原告自得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請求法院酌定賠
償100萬元。


(五)被告應將其抄襲系爭著作之內容自系爭博士論文中刪除,以及應禁止被告自行或使第
三人直接或間接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等利用系爭著作,並應負擔費用將判決摘要刊登於
新聞報紙:


原告之系爭著作為被告抄襲利用於系爭博士論文內,被告可隨時發表之,仍有再度侵害原
告著作財產權之可能,原告自得依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著作自其發表
之系爭博士論文中刪除,且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等利用
系爭著作。又系爭著作係無體財產權,具有相當流通性,雖當事人可藉由訴訟方式以釐清
關於著作權爭議,苟此訴訟結果無法廣為周知,即無法回復著作權人之著作市場及其價值
,將造成著作權人權益減損之結果,故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9條請求由被告應負擔費用,於
自由時報、聯合報之全國版頭版,以標楷體12級以上墨色字體刊登本件最後事實審判決書
之案號、當事人、主文及附件11所示簡要理由1日,以回復原告之權益。


【被告答辯】

(一)被告並未侵害原告就系爭著作之重製或改作權、公開傳輸權及姓名表示權:

1.被告利用系爭著作依兩造間員工服務合約第6條第4項約定,屬職務上之正常使用行為,
並未侵害原告之著作權:

被告自97年起任職於原告,於101年欲前往美國進行辛辛那提大學機械博士學位修習時,
向任職時主管提出辭呈,然因被告欲赴美研習之工業大數據及人工智慧領域為國内產業未
來趨勢,經協調後,同意被告留任並以赴美出差方式進行博士學位研修,研修期間差旅費
用均依主管指示進行申報,亦透過線上會議方式參與開會及服務輔導產業客戶,於101年
12月學期結束後隨即返國復職。103年被告另依原告國際人才培育補助方案規定,接續申
請通過審查後,繼續於美國辛辛那提大學攻讀博士學位,被告攻讀博士學位係履行其職務
內容且為原告所同意。是被告利用在原告任職期間(與美國辛辛那提大學就讀期間重疊)
撰寫系爭博士論文,縱有引用系爭著作,依員工服務合約第6條第4項,仍應認係基於職務
上之正常使用行為,無庸得到原告同意或授權,並無違反員工服務合約或有任何侵害原告
著作權之情事。再者,被告未就系爭博士論文、系爭著作有任何營利之利用,原告為國家
出資成立的財團法人機構,主要任務為基於輔導新創或研究技術、法學新知之法人機構,
有濃重公益色彩,因此針對原告之研發結果及智慧財產權,多有公益成分而均以開放之態
度,本件被告既是使用於學術論文並無實際操作應用,也未因此營利,要無另外取得授權
之必要。


2.況原告並非系爭著作之著作人,且被告並無侵害著作權之故意:

被告於106年5月19至21日在墾丁地區舉辦的第2屆精密機械與製造科技國際研討會(
ICPMMT 2017)發表系爭著作1,及於同年9月29日至10月2日在日月潭地區舉辦的第3屆國際
發明會議(ICI 2017)發表系爭著作2時,在公開發表系爭著作之著作人欄位均以被告為創
作人,更將被告列名為笫一作者,僅在著作人欄位下方以較小之文字敘述被告在原告之職
位及被告就讀於美國辛辛那提大學博士班之資訊,又或在系爭著作前後,表明原告為經費
來源及係被告之任職機關,但並無任何表示原告為著作人之記載,從系爭著作完成及公開
發表之際,可推知原告無顯其名義之意,參酌著作權法第13條第1項推定著作人之規定,
兩造已然協議以被告為系爭著作之著作人甚明。又被告於撰寫107年4月27日口試之系爭博
士論文時,係將自己身為著作人之系爭著作部分內容納入博士論文中,屬學術上之自我引
用,縱然原告對著作人之歸屬有所爭執,亦難改變被告因自信為系爭著作之著作人,無任
何侵害原告著作權之故意。另縱如原告所稱系爭著作已公開發表,依學術發表規定和社會
通念進行引註或於參考文獻中記載,系爭著作1應以「著作人即被告,文章名稱,MATEC

Web of Conferences Volume.123,2017」類似格式呈現;而系爭著作2至今並未出版,倘
加入參考文獻,亦應係「著作人即被告,論文名稱,ICI 2017」之類似樣式呈現於系爭博士
論文中,是原告要求被告應透過文字用語、加註引號或另標示成獨立段落之方法,將原告
之創作與被告自行之著作區分,核屬其主觀要求,即使被告於系爭博士論文中因與原告對
於撰寫或引註之必要或格式認知不同,而未述以原告要求之文字或區隔方式,亦僅屬被告
是否違反原告內部規範,尚難認被告有任何侵害原告著作權之故意。


3.被告並無侵害原告就系爭著作姓名表示權之行為:

被告在系爭博士論文的謝詞中已陳明感謝原告及資策會長官、同事等文字,可達到如同公
開發表系爭著作之際,由原告參與之效果,則被告以不同文字描述表達相近意涵,即無侵
害原告所指權利。又系爭著作係被告為國内舉辦之研討會所撰寫,撰寫時並無特定出版物
及頁數;研討會主辦方於會議舉辦一段期間後,始選出文章集結投稿至國外期刊,且選擇
並投稿何許文章至國外期刊之工作,均非被告負責之業務。被告於107年4月完成系爭博士
論文均有依學術倫理規範引註並通過論文審查,惟因系爭著作是否投稿及何時刊登,被告
當時不知悉,自無從引註。嗣查知系爭著作1已集結收錄於「MATEC Web of Conferences
Volume. 123, 2017」,系爭著作2則於研討會公開發表後,被告旋即向美國辛辛那提大學
申請更正並將系爭著作1列入參考文獻,然而嗣後修正僅為配合原告法人機構之內部規範
或制式規格,並不表示被告有侵害姓名表示權之行為。


4.原告主張被告有侵害其公開傳輸權,並不可採: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關於「公開傳輸」立法理由,或參酌公開傳輸權訂定前之時空背景,甚
或我國實務上對公開傳輸犯行之案例,均係針對「以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之著
作内容為保護標的,是著作權法所指之公開傳輸權為「藉聲音或影像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
」。系爭博士論文係以英文書面完成,經下載後,僅得以文字閱覽之方式呈現或理解,即
被告並非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系爭著作之内容,核與公開傳輸之規範内容無涉
。法院應職權探求立法者真意,非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一紙回函為斷。另依美國辛辛那提
大學「Mechanical Engineering(機械與材料工程)」學系之博士學位取得資格與博士論文
公開規則,可知系爭博士論文乃提交予該大學並由該校執行上傳作業,為取得博士學位畢
業流程之一環,且系爭博士論文係由該大學上傳至公開資料庫或學術論文平台,以促進校
方提倡學術成果交流之目的,要非被告所為或所能決斷,故被告亦非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
提供或傳達系爭著作內容之人。


(二)被告利用系爭著作得主張合理使用:

被告撰寫系爭博士論文引用系爭著作,係非營利教育目的之利用,並非基於商業目的;系
爭著作均為傳播資訊、知識為目的之創作,屬於事實型著作,原創性較低,且已經公開發
表,若給予大眾接近使用之機會,有助於達成資訊與知識傳播流通;再者,資訊系統領域
之論文,核心精神應在於「系統流程圖」呈現,然系爭博士論文與系爭著作之系統流程圖
完全不同,並不構成質的近似;另被告畢業時由校方執行的論文比對系統報告,系爭博士
論文僅有6%與現行發表文章内容重覆,且系爭著作1、2各僅6頁篇幅,系爭博士論文高達
113頁,圖表數量更有顯著差異,可見系爭著作占系爭博士論文内容之比例低,被告使用
之範圍及比例應屬合理;而原告係為推動我國資訊科技發展而成立,屬非營利組織,故其
論文之發表當非基於商業目的,是系爭著作本就難謂有經濟價值或潛在市場可言。基上,
被告撰寫系爭博士論文時使用系爭著作,並非商業性使用,且利用結果,對於潛在市場與
現在價值既難謂有造成任何影響,另系爭博士論文與系爭著作間之質量亦無近似關係,被
告自得主張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合理使用,且無須明示出處之必要。


(三)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實為權利濫用:

本件僅為系爭博士論文有無適當引註已公開發表或集結成冊之系爭著作的問題,誠屬學術
自治、學術倫理領域之範疇,然審核系爭博士論文之美國辛辛那提大學早已對上開所涉爭
議問題對外發表聲明,並認定系爭博士論文並無違反學術倫理之虞。被告於系爭博士論文
引用系爭著作屬職務上之正當使用,而系爭著作1、2分別於106年5月、9月間發表後,至
少至111年9月20日前,原告對於被告為系爭著作之著作人,且被告所為僅涉及學術發表,
無實際應用,更無侵害原告權利,均表示肯定之意。然今原告出於不明動機堅稱其為系爭
著作之著作人,並基於損害被告之目的,先後對被告提起刑事自訴及本件民事訴訟,顯與
民法第148條權利人不得濫用其權利之意旨相悖,自不得任由原告於本件主張其權利之行
使。


(四)結論:本件被告並未侵害原告之著作權,系爭博士論文引用系爭著作屬職務上之正當
使用,系爭著作雖係受經濟部專案計畫支持,然僅為前開計畫所支持之眾多項目之一,且
系爭著作既已順利公開發表,即無損失可言,同樣原告委託中正大學執行計畫亦順利產出
並未受到阻礙,難謂原告受有何損失,且公開發表之論文並非不得引用,更遑論被告為系
爭著作貢獻度最高之第一作者。是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00萬元,及將系爭著作之段落
(如附表1、2標記之文字及圖表部分)自系爭博士論文中除去及將判決刊登報紙等請求,
均無理由。




只能說,高虹安滿口都是狡辯

因此她在美國取得的「博士」學位,打星號就對了,畢竟論文根本都不「潔淨」,要相信
是憑真才實學而來的,難度很高。



附帶一提,翁達瑞就貪污案無罪部分的回應:

【法官的問題】
高虹安的貪污案二審判無罪。受命法官本來就想要幫高虹安脫罪,用違憲當理由拒審,結
果被憲法法庭打臉。二審的無罪判決還要面對最高法院的檢驗。法官有問題只能靠制度矯
正。


【兩種風格的法官】
我的訴訟經驗算豐富,碰過兩種風格的法官:一種先看證據再有心證;另一種先有心證再
找證據。高虹安的貪污案出現判決大翻盤,就是因為法官的風格不同:一審的法官先畫靶
再射箭;二審的法官先射箭再畫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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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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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laptic 2025-12-17 20:06:33
※ 文章代碼(AID): #1fGfpCVX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65973196.A.7E1.html
※ 編輯: laptic (180.74.217.232 馬來西亞), 12/17/2025 20:09:58
metam: 高轟幹對於公私屬於超級不分的
助理費就是我的錢 資策會屬於我個人財產
新竹市的納稅錢可以拿去打我個人官司1F 114.39.110.212 台灣 12/17 20:08
miracle210: 又是一個法綠人4F 119.14.43.189 台灣 12/17 20:12
oscarwu3041: 她這個就是趕著交論文給學校,明明多一個註腳就沒事的問題5F 39.12.105.180 台灣 12/17 20:13
ga278057: 唉林智堅應該要關的7F 223.139.240.83 台灣 12/1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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