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evin05233 (kk)標題 [討論] 清德宗 君主立憲!讚啦時間 Fri Dec 19 01:30:41 2025
一、 大清皇帝統治 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
三、欽定頒行法律及發交議案之權(凡法律雖經議院議決,而未奉 詔命批准頒佈者,不
能見諸施行)。
四、召集、開閉、停展及解散議院之權(解散之時,即令國民重行選舉新議員,其被解散
之舊議員,即與齊民無異,倘有抗違,量其情節,以相當之法律處治)。
五、設官制祿及黜陟百司之權(用人之權,操之 君上,而大臣輔弼之,議院不得干預
)。
六、統率陸海軍及編定軍制之權( 君上調遣全國軍隊,制定常備兵額,得以全權執行
。凡一切軍事,皆非議院所得干預)。
七、宣戰、講和、訂立條約及派遣使臣與認受使臣之權(國交之事,由 君上親裁,不
付議院議決)。
八、宣告戒嚴之權。當緊急時,得以 詔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賞及 恩赦之權(恩出自 君上,非臣下所得擅專)。
十、總攬司法權。委任審判衙門,遵 欽定法律行之,不以 詔令隨時更改(司法之
權,操諸 君上,審判官本由 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 詔令隨時更改者,案
件關係至重,故必以已經 欽定法律為準,免涉紛歧)。
十一、發命令及使發命令之權。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議院協贊奏經 欽定時,不以命令
更改、廢止(法律為 君上實行司法權之用,命令為 君上實行行政權之用,兩權分
立,故不以命令改廢法律)。
十二、在議院閉會時,遇有緊急之事,得發代法律之 詔令,並得以 詔令籌措必需
之財用。惟至次年會期,須交議院協議。
十三、 皇室經費,應由 君上制定常額,自國庫提支,議院不得置議。
十四、 皇室大典,應由 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議定,議院不得干預。
是不是很有即視感?
光緒帝100多年前就幫清德宗立憲了
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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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kevin05233 2025-12-19 01: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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