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whung (畫一隻雞)標題 [討論] 國昌老師是不是搞錯了啊? (憲法法庭)時間 Mon Dec 22 06:12:56 2025
#1fHzs_g6 (HatePolitics)
國昌老師說:
憲法訴訟法之所以存在
憲法法庭之所以存在
是依照立法院制定的法律而存在
可是 國昌老師啊
憲法訴訟法 的前身是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
中華民國47年7月11日制定
中華民國47年7月21日公布
第一條
本法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二項制定之。
第二條
大法官會議掌理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之事項,依本法行之。
第三條
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一、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二、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三、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意思就是 司法院組織法 還比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還早
另外
憲法訴訟法施行前
《中華民國憲法》在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制憲之初,即於憲法第78條
、第79條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並且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權限,開
啟中華民國由大法官行使法令違憲審查權的司法制度。
行憲後的司法院在1948年7月1日成立,同年7月第一屆大法官到任,9月15日舉行第一次大
法官會議,自此大法官開始行使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職權。大法官是以會議
的方式,合議行使這兩項職權。
中華民國大法官會議首度於1949年1月6日正式公佈釋憲文,即《司法院釋字第1號解釋》
:「立法委員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不得兼任官吏,如願就任官吏,即應辭去立法委員
。其未經辭職而就任官吏者,亦顯有不繼續任立法委員之意思,應於其就任官吏之時視為
辭職。」
嚴格來說,「大法官會議」僅於1948年至1993年間為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主
體,之後解釋的主體是「司法院大法官」。按大法官解釋法源依據凡三變,1948年至1958
年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1958年至1993年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
1993年至2021年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不是要 先制定憲法
之後公佈憲法,成立憲法法庭
再依憲法 成立嗎?
聽國昌老師的說法
怎麼會有 立法院比憲法法庭還早 的感覺啊?
國昌老師 是不是講錯了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4.20.25 (臺灣)
※ 作者: rwhung 2025-12-22 06:12:56
※ 文章代碼(AID): #1fI73gar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66355178.A.935.html
推 BIA: 國民大會那時候這種爭議就很多了1F 111.82.63.27 台灣 12/22 06:14
推 oscarwu3041: 冷知識:當初因為大法官做出釋字76,說立法院不是唯一的國會,所以立法院為了報復大法官,才制定大法官會議法2F 39.12.105.180 台灣 12/22 07:16
→ geordie: 本來有國代,可形成兩院制,但國民黨的大人的原因國大無法轉型成制衡立法院的機構6F 114.40.128.43 台灣 12/22 07:30
→ neverfly: 立法院說,要有光9F 1.171.18.243 台灣 12/22 07:30
→ berserk: 人家是立院伊姆 至高無上的神10F 223.138.125.90 台灣 12/22 07:49
→ hcwang1126: 你怎麼得出先有憲法 才有憲法法庭的結論 歷史好像不是這樣的
司法化轉型: 2022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正式施行,廢除原有的「大法官會議」模式,全面改制為「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名號出現: 1992 年憲法第二次增修,明定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政黨違憲解散 案件;2005 年又增加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11F 111.71.39.147 台灣 12/22 09:13
推 jim543000: 憲法規定立法院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 有問題嗎?21F 42.72.119.80 台灣 12/22 09: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