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tpcgov (喵喵)
標題 Re: [討論] 排除三位大法官
時間 Mon Dec 22 15:14:10 2025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這裡是故意漏掉憲訴法第十二條明文規定的
: 依本法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人數。
: 更別提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的
: 因前二條以外之其他事由,大法官認有自行迴避之必要者,得經其他大法官過半數同意迴
: 避之。
: 現在那五位大法官就是認為,既然你自請迴避都不計入現有總額了
: 那你現在那三位大法官長期持續地拒絕履行職務
: 當然更應被視為自請迴避而排除在現有總額之外

今(114)年初修正生效的憲法訴訟法明文規定,憲法法庭作成判決須有大法官至少10人
;然而目前在任大法官僅8人,依法無從成立憲法法庭。

意見書特別強調,修正後憲法訴訟法新規定作為總統明令公布的有效法律,非經立法院依
法變更、廢止,或由合法組成之憲法法庭依法宣告其失效前,對憲法法庭及大法官均具有
絕對拘束力;即便成為憲法審查標的,其效力亦不因此喪失或「暫停」。


意見書認為,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的「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形式上一望即知不符
法定人數要件,屬顯然無效。三位大法官並強調,大法官或憲法法庭不具所謂「組織自主
權」,亦無得以「程序自主權」為名,自行決定或變更憲法法庭合法組成要件的權限。




我想問問,誰給這五個大法官權力,把其他大法官排除在現有總額之外。

法源依據是什麼?還是因為他是大法官他很屌,他什麼都知道,所以他說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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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ntpcgov 2025-12-22 15: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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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12:29 treasurehill
12-22 14:00 treasurehill
Re: [討論] 排除三位大法官
12-22 15:14 ntpcgov
12-22 15:14 treasurehill
12-22 15:55 treasurehill
Malion: 神靈吧1F 42.72.56.167 台灣 12/22 15:15
a5687920: 那3個不同意的怎不排除其他5個?2F 101.8.233.132 台灣 12/22 15:15
Supasizeit: 吳崢說了 不要在乎這麼多細節3F 203.204.195.174 台灣 12/22 15:18
Malion: 排除來排除去4F 42.72.56.167 台灣 12/22 15:18
jimlexus: 賴清德5F 1.169.189.232 台灣 12/22 15:21
roleset: 那3位大法官說有時效性,緊急性的時候,缺額可以類推適用新憲訴法第30條有關迴避的規定,你怎麼看?6F 49.216.44.81 台灣 12/22 15:26
ntpcgov: 那你很會類推適用欸9F 210.208.112.50 台灣 12/22 15:28
Supasizeit: 這樣會四比四很不方便
而且這樣就不能建立例外情況可以違法的憲政慣例 更不方便10F 203.204.195.174 台灣 12/22 15:33
winthfoxy: 類推適用30條5項的話,做出判決需要3/4這就其他5人不接受的原因啊
類推後8人開會的話要6人同意才能作判決13F 60.249.203.141 台灣 12/22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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