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YC2000 (豆沙包)
標題 Re: [討論] 排除三位大法官
時間 Mon Dec 22 17:33:43 2025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老天,你連無效是自始確定無效這個法律概念都不知道
: 「無效」的意思是沒有效力或作用,指事物、行為或法律效力不成立、不生效。在法律上
: ,無效的行為是自始、當然、確定地不發生法律效力,不需要額外宣告,也不會因為後續
: 承認而變得有效,例如違反強制規定或存在重大瑕疵的行為。
: 現在這三位大法官說114年憲判字第一號違反新修正的憲訴法無效,自始當然確定的無效
: 問題是他們主張依據的憲訴法已經被宣告違憲了,拿一個已經被宣告違憲的法律來主張
: 判決無效,你邏輯還好嘛!
: 至於說它們三個被排除在外,114年憲判字第一號也講得很清楚了,憲訴法第12條規定
: 依法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
: 既然你自請迴避都不計入現有總額了
: 那你現在那三位大法官長期持續地拒絕履行職務
: 當然更應被視為自請迴避而排除在現有總額之外
你這個所謂的"當然"有法源嗎?
沒有法源的話憑什麼就說人家是自請迴避?
沒有法源的情況下    這三位大法官就是"被自請迴避"


反正大家不守規定  大家都能自創規則了
那我可不可以說
行政院長期拒紀副署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案
行政院長行同辭職下台
然後總統一直不提新的院長上台
總統也行同辭職換人?
: 否則將導致憲法法定機關癱瘓
: 你要說他擴張解釋也好,類推適用也好
: 這都是在現有法制下允許的解釋方法
: 一點都沒有違憲好嘛!
: 已在職的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與大法官因任命後未到職或已在職應依憲
: 訴法迴避而不得參與評議,就該案件的審理而言,均無異於缺額,而不應計入大法官現有
: 總額的人數內。若將持續拒絕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亦計入現有總額,正如將任命後未
: 到職的大法官或應迴避的大法官等,事實上未參與評議者,計入現有總額一般,均可能造
: 成大法官無法進行評議及作成評決,阻止或妨礙大法官行使職權的結果。因此,依循法定
: 員額中的缺額、任命後未到職的大法官或應迴避的大法官等未參與評議的員額,不計入現
: 有總額的同一法理,若大法官就該聲請案,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致其他大法官行使憲法職
: 權受阻止或妨礙者,亦應不計入現有總額。
: ※ 引述《donkeyNew (老驢)》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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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TYC2000 2025-12-22 17: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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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排除三位大法官
12-22 17:33 TYC2000
timeriver235: 所以那三個法官依什麼理由一年多不去開會阿1F 101.10.95.22 台灣 12/22 17:55
eggsuper123: 賴清德提名大法官人選不被同意 人數不足 差兩位大法官才能組成合法憲法法庭3F 101.12.206.107 台灣 12/22 18:02
yagami0525: 現在就是唬爛大賽
大法官把自己搞得跟小孩吵架沒兩樣6F 42.72.98.207 台灣 12/22 18:03
donkeyNew: 你不要再說了 等等他又發作
他都能拿行政處分的判決出來類比了
行政處分vs法律 不同位階能類推嗎
再講下去又要被說連法緒都沒讀過了8F 125.230.247.15 台灣 12/22 18:36
Sosonian: timeriver235 依甚麼理由?依憲訴法12F 39.12.97.104 台灣 12/22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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