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ouyang (源自於修車的熱愛)標題 商調修法9月25日公布施行時間 Thu Sep 25 12:51:08 2025
詳洽考試院網站新聞稿
恭喜大家
https://www.exam.gov.tw/News_Content.aspx?n=1&sms=8956&s=50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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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ouyang 2025-09-25 12: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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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 商調修法9月25日公布施行
09-25 12:51 ouyang
推 c2578910: 看起來剩重大專案這個比較可能被單位拿來擋人?5F 09/25 14:06
推 jerrykyo: 要穩定只能綁考試缺 奇葩內規終於吃屎了6F 09/25 14:51
推 liaox: 看起來沒有說不能擋啊,只是規定一些期限跟條件而已8F 09/25 15:29
→ Diaw0803: 基本上跟以前差很多了 過調日期也是3+3個月11F 09/25 16:17
推 k1230: 這樣改之後更沒人想辦災防、專案了
刪掉週期和季節還可以12F 09/25 16:17
推 tomokazu: 9/12收到商調函,不知道該怎麼算14F 09/25 16:19
協調一下 請對方再發一次商調函 因為寫法不同
推 livewater: 重大有比總統還大嗎? 總統交接期也才4個月15F 09/25 16:43
→ ncnuboy: 未來可以合法擋的只有擬調人員任職未滿6個月的狀況16F 09/25 16:44
→ ouyang: 已經公告施行了 非草案
原則不能擋 唯一能擋的就是任職未滿6個月
其他情形 機關就是只能決定何時讓你走
原則3個月內讓你走 例外2個月 或是3+3個月內
他的"重大"不確定法律概念 有建議在修法說明詳述內涵避免機關恣意解釋造成例外變原則20F 09/25 17:55
→ parappa: 不用原機關同意,只是要決定過調日期26F 09/25 17:58
→ ouyang: 修法理由 應詳述何謂重大 及三個月的裁量標準
但是目前沒看到修法理由 所以不知道銓敘部有沒有改如果依照原來的修法理由 是有可能被機關恣意濫用27F 09/25 18:01
→ ouyang: 有提醒他們 商調已經改列行政處分 有權利就有救濟如果機關裁量濫用是可以提行政救濟的 與其這樣
不如把規則講清楚31F 09/25 18:02
※ 編輯: ouyang (220.135.118.109 臺灣), 09/25/2025 18:31:27
推 liaox: 希望有長官出來說明35F 09/25 18:32
→ liaox: 因為法條看起來好像沒有明確指出原機關是不是可以不同意商調這件事……感覺很模糊37F 09/25 18:37
→ ouyang: 商調同意權可以說是刪除了
只有任職未滿六個月 可以不讓你調 但是也可以讓你調其他原單位只能決定何時讓你走
所以接下來的商調函 寫法會不太一樣39F 09/25 18:38
推 liaox: 如果不能擋那真的太棒了43F 09/25 18:40
→ ouyang: 但是我看很多人事單位都不知道這件事.....44F 09/25 18:41
推 MonkeyD5566: 太好了,有解釋就比較知道是怎麼回事,想當初我們單位商調函陳上去還會消失勒,希望這個修法過大家商調都可以順利45F 09/25 18:58
→ ouyang: 消失就是兩個月就可以走....48F 09/25 18:59
推 jerrykyo: 法規很明確說機關只有押時間這個選項,還要討論同意不同意什麼……49F 09/25 19:19
推 cyt1600: 之前聽過有些單位還會擅自將商調函存查或是直接函復對方不同意很惡質52F 09/25 19:43
推 pringles27: 但沒人發現如果機關同意但要六個月,太久導致要人機關不要了?54F 09/25 20:53
推 kutkin: 如果確定六個月還好耶57F 09/25 21:06
推 HotBlood: 用人機構可以不同意延長變六個月吧,不然就變漏洞啦58F 09/25 21:11
→ ouyang: 延長+3 就三種態樣
1.三方合意 2.領偏遠加給 3."重大"事由
因為修法用語上使用 最多三個月 如果沒有一定的裁量基準 那麼機關想當然爾 直接給你6個月出局
所以有建議銓敘部 在修法理由部分加以說明
何謂"重大" 及 最多三個月的審查基準
以避免機關裁量濫用 但是因為沒看到修法理由
所以不得而知是否有修改
但是考試院會議紀錄是有提到 修法理由有修訂
例外從嚴60F 09/25 21:17
推 kiwifruit: 終於要看到只有官沒有承辦人的機關了嗎XDD
我也蠻期待某個長官會出來講話,好興奮啊70F 09/25 21:48
推 akeji: 公務員跑光,全約聘僱的單位要出現了75F 09/25 22:53
推 kiwifruit: 照原po說法可以提行政救濟的話,反正機關用重大專案拖,當事人就救濟,案子爆量自然有人會受不了出來該的~76F 09/25 23:13
推 liaox: 聽前輩說新北某單位長官還直接跟要人機關說,我就是故意開9個月要讓你自動放棄,這法條出來真是太好了79F 09/25 23:22
→ ouyang: 未修法前就可以提救濟了(改列行政處分之後)
但是基本當事人沒贏過 詳見前面的判斷餘地82F 09/25 23:26
→ ouyang: 現在提勝訴機會大 像是明確性原則 有利不利一律注意但是行政救濟基本還是緩不濟急 三個月內調走就好85F 09/25 23:27
※ 編輯: ouyang (220.135.118.109 臺灣), 09/25/2025 23:28:58
→ asd245438: 委任以下如果用重大專案擋,想必這個機關遲早要全滅,刪掉季節性的約束就是在防爛機關用這條硬壓人不走87F 09/26 01:15
推 majongson: 想得太美好了吧,真的變態要擋你們的機關,還怕沒招數可以使?他有時間耗你有時間耗嗎,就算法條都支持你行政救濟程序走完都不知猴年馬月了91F 09/26 07:42
→ tktk1212: 之前還看到有人說 勞工沒商調這玩意 要禁擋商調的話那平等原則 讓機關也要可以資遣人 現在看來蠻有趣的95F 09/26 08:22
→ fcz973: 公務人員退休 #資遣 撫卹法97F 09/26 08:25
推 webberpopo: 真的沒什麼好類比的,不然說穿了這就是一個大公司內部調動的規定
不然是真的有人覺得政府機關請不到人的業務,我們關店結束經營就好嗎98F 09/26 09:09
→ kiwifruit: 其實我就想看看變態的機關要怎麼玩,白紙黑字寫在那邊,頂多就6個月,還是我們不是法治國家,法條要崩潰了嗎102F 09/26 10:02
推 bettybuy: 有人只會看衰,還不如直接研讀法條看看如何解決105F 09/26 11:00
推 hank7218: 要3+3,理由要符合規定內容106F 09/26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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