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radesque (交易事)標題 Re: [新聞] 美國計畫對非公民海外匯款課徵5%消費稅時間 Mon May 19 18:09:22 2025
※ 引述《maplefff (降息の恐怖嘎鱷)》之銘言:
: ※ 引述《maplefff (降息の恐怖嘎鱷)》之銘言:
: : 原文在
: : https://waysandmeans.house.gov/wp-content/uploads/2025/05/SMITMO_017_xml.pdf
: : 第327頁, SEC 111205, 以下原文以Open AI o3翻譯
: : ######START
: : SEC. 112105. 匯款轉移消費稅
: : ------
: : (a)一般規定
: : 將第 36 章於子章 B 之後增列下列新子章:
: : 「子章 C—匯款轉移 『第 4475 節 課稅』
: : ------
: : 「第 4475 節 課稅」
: : (a)一般規定—— 對任何匯款轉移徵收相當於該筆轉移金額 5 %之稅。
: 更新一下, 結論:是大家可以睡了, 美股投資匯回跟這個沒有關係
: 這個稅法影響得是類似paypal或是WISE之類的非傳統消費轉帳系統
: 《Reg E》§ 1005.3(c) Exclusions from coverage.
: 明確排除
: 3. Similar fund transfer systems. Fund transfer systems that are similar
: to Fedwire include the Clearing House Interbank Payments System (CHIPS),
: 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 (SWIFT),
: Telex, and transfers made on the books of correspondent banks.
: SWIFT匯款屬於UCC 4A管制下的Wire transfer, 不是Remittance transfer
先講結論:
1693o-1是USC,而1005.3是CFR,1693o-1法律位階比較高。CFR(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是由行政機關根據國會授權訂定的施行細則,假設這個草案真的通過了,
定義上寫的是根據1693o-1,並不能直接推導到適用1005.3的排除要件
就我對美國法律的理解(若有誤再請其他執業人員補充),根據行政程序法非授權原則
行政規範不能逾越母法授權範圍,若有其他對應到1693o-1的新法律,要對應到1005.3需
要經過行政程序法的notice-and-comment程序,遇到規定和母法衝突的地方,還需要透
過引用併入規則去協調
不過目前只是眾議院預算委員會二次表決通過,而且僅是勉強通過,能不能順利突破院
內表決是一回事,到了參議院他們願不願意接受這個版本又是另一回事。
只能說自己權益會被影響的就多關注,不會被影響或是影響不大的就隨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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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9.200.84 (臺灣)
※ 作者: Tradesque 2025-05-19 18: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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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美國計畫對非公民海外匯款課徵5%消費稅
05-19 18:09 Tradesque
推 doubi: 嗯嗯...(沒看懂1F 05/19 18:23
推 onekoni: 先推免得被發現看不懂2F 05/19 18:25
推 doubi: 所以我複委託美股的股息跟買賣會被扣嗎3F 05/19 18:26
推 aatzeng: 看看之前的回文 不要自己嚇自己 結論 無影響!5F 05/19 20:00
→ sgxm3: 跟股票投資人這樣收稅有什麼結果,1988年台灣已經演過了。美股沒有跌停,但會因跌20%直接熔斷收盤,這樣跌個幾天蠢川如果沒反應就會被暗殺了。6F 05/19 20:05
推 ehcysp: 美債已經完惹 繼續崩崩崩10F 05/19 20:56
推 CCPenis: 複委託不會有影響啦 這法案目前只針對”個人”從美國帳戶匯出而已 但法案擴大的話就是另外一個故事了11F 05/19 21:03
→ peter98: 樓上是不是在偷暗示其實複委託並沒有一個個人帳戶XD這可是複委託服務提供者一直不想說的欸13F 05/19 21:17
推 donkilu: 推 我的理解也是以1693o-1的定義為準 不是看1005.3這法案本來就是針對個人 法人不受影響17F 05/19 23:53
推 lise1017: 稍微研究了一下12 U.S.C. 5481這個法條授予了
CFPB去
執行1693這個法條的權利與細節制定 而CFPB制定出來的規
則就是CFR 1005.3 所以我認為最終解釋權是在 1005.3上 畢竟這才是主管機關制定的實施細則 且也有法條背書賦予他這個權利 個人見解19F 05/20 16:04
關鍵是法律位階的差異,就像刑民法不能違背憲法的概念。CFR位階較低所以不能「推定」
適用,要讓1005.3適用有一些程序要走,因此「現階段」推定新草案符合1005.3除外條件
這個說法法律上是沒辦法執行的。
要適用1005.3就要走行政程序法553條的通知程序,不走這程序而定義有衝突的話,要討論
司法審查的優先順序,就又回到國會立法位階高於行政法(CFR)的問題上了。只是這草案
最後會怎麼發展,現階段也還不知道就是了
※ 編輯: Tradesque (220.129.200.84 臺灣), 05/20/2025 16: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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