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ulden (要死的生魚片)
標題 Re: [新聞] 台南維冠倒樓29災戶提國賠求償1.9億 二審
時間 Wed Jun 18 16:09:33 2025


※ 引述《dntm (dntm)》之銘言:
:
: → oue: 畢竟依法只是形式審查 第一線人員照做而已                    06/18 14:56

少胡扯了,扯什麼形式審查,南院最常做的,就是很會把原本應該具有審查責任的公務員

,拉一條安全鎖,將公務員隔絕在內。之後一堆馬路被埋爐渣時,後續的判決上,原本


要負最後審查責任的工務單位,在驗收單上蓋章的任何一個圖章,完全不用負起任何責任

,這就是南院常做的事。


5層以下住宅:以備查制,只要提交結構安全報告,審察時間從30天改成10天。

商場/高層樓建築:强化"協同審查",要求消防、結構、交通三領域的工程師同步簽核

文件。


今天不管是高樓層還是還是低樓層,基本上問題就在出在當時的結構安全報告,是怎麼

出來的。

為什麼現在的法規,要在建照使照發放後,留下圖紙給區公所或是工務局,一方面就是

確認建築倒塌的原因;另一方面就是要讓消防安檢時,讓後續的消防安檢進行確認原屋

主有沒有進行結構變更。


: 我要問一下
: 之前家裡蓋房子 最後還是有政府的人會來確認
: 細節程序我再問一下

一樣會做確認,當初我們在永康的套房就出現過這種問題,就是美濃大地震時,我們那一

棟樓有一個梁柱己經鋼筋裸露了,被消防安檢示警,被貼了黃標。不過當時消防說,我們

的問題不大,但是要出具結構安全保證書。


當時管委會就找結構技師公會,找結構技師進行鑑定,然後發包施工單位後,完工之後

要向巿政府繳交結構鑑定報告和施工過程,當時還找工務局及消防局來進行安檢,確認

完之後,現場拍了照片,才會撕掉黃標。


今天不管是高樓層還是一般建築,依細則來看,都是要實質審查,差別在於結構鑑定報告

都不是由工務單位核發的。


現在的設計變更發生的時間點?

1.就新聞來講,這棟在建照時,有經過設計變更,這時的變更設計要給縣府送審,要從提

建築設計圖和結構報告。那當時有沒有做這件事?


2.九二一之後就有被標定了,如果當時有發生毀損的部份被黃標,依流程應該再重新提出

結構鑑定報告和施工完畢報告,當時的結構報告有沒有提出支撐問題?


3.記得當時的新聞有提到,就是燦坤把承重牆和主梁柱給弄掉了,這個時間點是在九二一

之後,還是賣場自行變更的?然後就是定期的消防安檢,有沒有標定這個問題!


今天南院的判決看似合理,今天把政府的文件審查責任,全推給結構鑑定報告。事實上,

這個動作,如同宣告以後台南巿的建築物,你在買了之後,發生任何公安時,政府都不


具國賠條件。即使未完善消防審查,即使建商變動設計等!

文件審查的用意在於,讓工務單位不用現場堪察,而就圖紙數據進行最後核算。當政府發

現結構鑑定報告,有數據造假時,就有權責要求原結構鑑定單位進行重新鑑定,從來就不

是形式審查,如果工務單位只做形式審查,或是所有公家單位都只做形式審查,那這個


政府還不如癈掉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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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9.211.103 (臺灣)
※ 作者: bulden 2025-06-18 16:09:33
※ 文章代碼(AID): #1eKdG_WY (Tainan)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nan/M.1750234175.A.822.html
kenclyde: 我覺得可能要有人檢舉才會到場勘驗數據是否造假
不然工務局人手一定不夠1F 06/18 16:13

我同意這種說法,因為建案太多了,工務局的人本身就不具那個體量來做這些事。

一般會有問題要就是樓塌了,要就是有人檢舉。
※ 編輯: bulden (60.249.211.103 臺灣), 06/18/2025 16:14:39
oue: 形式審查 感覺關鍵在責任歸屬吧
他們只管申請資料本身是否合格
總不能讓他們抗專業案部分吧
不然誰敢當這公務員啊 XD
這個用詞是新聞裡的 我照用而已
而且從判決來看 問題在建商吧 記得最早
還在討論啥拆牆是否影響結構之類
結果刑法判過失致死 咎因於施工問題
也看到部分資訊寫到偷工減料
但你的質疑我也贊同 但比較傾向負救助賠償身份
而非得抓去關 不然第一線公務員誰想幹 XD
若能將這類特殊狀況 給予法源 允以國賠協助
至少讓受災者能有基本的補償 不至於末路3F 06/18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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