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iam168888888 (射精)標題 [新聞] 台南幼童遭虐 生母及伴侶二審仍各判9月時間 Fri Jul 18 04:29:00 2025
(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17日電)蔡姓生母和林姓伴侶涉嫌虐待幼童,一審各被判刑9個
月有期徒刑,全案上訴二審,蔡、林否認犯行,僅坦承管教不當,台南高分院今天維持一
審原判,全案可上訴。
蔡、林2名女子遭控涉犯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一審被判刑9個月,但涉案人指
謫原判決不當,上訴二審,請求從輕量處6個月有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今天駁
回上訴。
台南高分院指出,蔡、林及幼童(案發時未滿5歲)同住於台南市南區,蔡、林2人去年4
月至7月間涉嫌毆打幼童,甚至以電蚊拍電擊手部、腿部及生殖器,還用膠帶貼住嘴巴及
綑綁手腳、手銬銬住,讓幼童動彈不得,且迫使在陽台過夜。
幼童去年7月被布條矇住雙眼,被迫在疊高椅子上半蹲,結果摔落受傷送醫安置後,全案
才被揭發偵辦。(編輯:李淑華)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507170220.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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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iam168888888 2025-07-18 04: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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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oue: 傷害罪判兩個月到最高五年 得看傷害程度
看一樓提供的判決書 應該是非嚴重傷殘
不過這判決是加重1/2後 原判只有六個月
個人是覺得有點輕判 不過這得看傷檢才準3F 07/18 07:54
→ testutw: 都是些垃圾低端在狂生8F 07/18 08:44
推 bkm1: 虐童的刑責可不可以乘以10 罪刑最低7年不准假釋9F 07/18 08:46
→ bbbing: 這就是我們信賴的社會安全網10F 07/18 09:37
推 ATTwo: 人情味 讚11F 07/18 09:39
→ WANGSH: 台南還能住人嗎12F 07/18 09:39
→ eva19452002: 之前某女藝人賣仿冒精品包才賣7個就被關1年多,虐死一個童才判9月,偉哉鬼島,這種國家,誰生小孩誰北七13F 07/18 09:43
→ forsakesheep: 判超輕
你揍隔壁老王沒和解搞不好都比這個重,這個還有對幼童打心理永久影響結果判這樣17F 07/18 10:07
推 oue: 沒死啦...不過這類故意犯,希望能判重些
或許法理上這樣判會偏主觀 但犯意明顯者
只加重二分之一 感覺還是太少 阻遏力不夠
上頭說的 心理傷害部分 或許難客觀 難入法
看立法院是否能更進一步討論納入判決考量20F 07/18 10:09
推 weed222: 用加害人手機發北檢照片比較快啦,直接收押禁見26F 07/18 10:22
→ pyrolith: 之前好像有人提議 虐童死刑 不知道進度如何28F 07/18 10:30
推 oue: 是指心理傷害層面如何量化納入法規啦
身體傷害 醫檢方面資料應該夠 訂刑較易29F 07/18 10:33
推 oue: 程度不同 量刑理應不同啊
像傷害罪依受傷部位與失能狀況 有不同判決
若心理創傷也要入法 理應有類似的處理36F 07/18 10:38
推 smallreader: 程度不同不是看行為人行為事實就能判斷?還得測驗受虐兒心理創傷才算「完整」?
這裡誰有說依心理創傷當判準入法的...39F 07/18 10:40
→ oue: 我是覺得法律必須有所依據 才算“法理”
若能加入這部分 虐童或霸凌類 或許更好判吧42F 07/18 10:44
推 smallreader: 是不是沒常識,兒少虐待跟性虐待一樣不敢說的很多,你要等孩子長大了敢面對小時候的創傷,都二十年過去44F 07/18 10:46
推 oue: 其實現行判決 也多少有這部分考量
只是這一案只判六個月 感覺這部分不太夠46F 07/18 10:46
推 oue: 最高五年只判六個月 比例上明顯輕判了
看判決書 大多數是表面傷 醫檢上這樣判合比例
但是 五歲小孩 矇眼上銬身上有陳舊傷等等...
所以上頭看19樓說的 才會想到這部分49F 07/18 10:53
→ smallreader: 有刑法286條妨害幼童發育罪
刑期六個月到五年,對7歲以下加重1/253F 07/18 10:55
推 oue: 就跟這案其實類似 傷害罪加虐兒加重1/2
只是最輕刑期六個月起跳 比傷害罪兩個月高
查了你提供的這個法 看到留言有點無奈
“教刑法的人很少教,用刑法的人很少用”
所以 判例基數少 或許能透過修法等加強吧55F 07/18 10:58
推 zirong: 今天立法院有要送兒少的刑法修法,看那個黨不表決,只會嘴巴說說而已60F 07/18 11:02
推 bkm1: 執政的不提案 然後杯葛在野提案 真的是.....62F 07/18 11:16
→ bbbing: 是啊,我們應該要中立審慎思考,不要無腦重判
同秒想貼同一張圖,好險好險64F 07/18 11:27
推 bulden: 你可以貼丫,只要不是同一個貼了洗版就好了66F 07/18 11:29
推 EFERO: 還好綠營沒過半 不然不知道還要虐死多少幼兒才會醒68F 07/18 11:36
→ Ycowmo: 教公法的路過,今天修的這個法爛的跟屎一樣69F 07/18 11:37
→ Ycowmo: 無關藍綠,法根本亂來,結果加重犯比故意犯還重= =72F 07/18 11:38
→ bulden: 怎麼說法爛的跟屎一樣,展開來講丫?73F 07/18 11:38
→ Ycowmo: 兒少法有規定的事在這個法裡面重講一次74F 07/18 11:38
→ bulden: 故意犯也要加重丫,是分開提案嗎?75F 07/18 11:38
→ oue: 只是表決議事日程討論事項76F 07/18 11:39
→ Ycowmo: 你去看一下「虐待+生致死之結果」 VS 「殺」
然後看一下兒少法原本的規定77F 07/18 11:39
→ bulden: 為什麼兒少法不是所有的法案準用刑法?79F 07/18 11:40
→ Ycowmo: 我支持修刑法加重兒虐相關行為的刑度,但立法技術上,草案實在很糟糕
所有的法案準用刑法是什麼意思?80F 07/18 11:41
→ bulden: 刑法第286條(對少年施以凌虐致死罪):第一項:對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項: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查了兒少法,準用刑法處份的法條也不多?83F 07/18 11:42
噓 qq204: 垃圾法律人88F 07/18 11:42
→ bulden: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簡稱兒少法) 本身並非刑法,但兒少法中某些條款的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刑法,例如性交易、性剝削等行為。 此外,12歲以下兒童若觸犯刑法,過去曾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但現已刪除相關規定,兒童觸法不再進入司法程序,而是由社政和教育單位進行輔導89F 07/18 11:42
推 Ycowmo: 兒少法怎麼可能所有狀況準用刑法?那你要立兒少法幹嘛?94F 07/18 11:43
→ bulden: 應該是我的用辭有問題,我的意思是大部份的兒少法,觸法刑法的情況也不多。95F 07/18 11:43
→ Ycowmo: 兒少法是說有部分規定和刑法有所重疊
兒少法沒規定的回歸刑法,兒少法有規定的走兒少法97F 07/18 11:44
→ bulden: 但是查了結果發現只有性交易、性剝削等行為!99F 07/18 11:44
推 bkm1: 我幫忙回:我是贊成加重的 還有我哪裡說我支持民進黨了?281F 07/18 14:41
推 oue: 我只是覺得 過失致死從五年以下變死刑...
而且如果是故意虐待致死 那是殺人罪
跟這次傷害罪過失致死是不同法條的282F 07/18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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