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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mMyFriend (強者我朋友)
標題 Re: [討論] 保護令怎麼來的才是重點吧
時間 Tue May 16 19:48:21 2023


純粹站在法律角度分享一下。

我不是法律系專門人員,
但依照實務運作可以分享一些經驗給大家。

「保護令」這種東西是有分種類的,
依照當初急迫性、危險程度等分成幾類,
因為個資法的關係我查不到更多相關的資訊,
那我們就先預設Q的前妻對他持有的是
「通常保護令」好了。

再來保護的範圍跟規範、項目等等,
也會因為個案狀況,核發的內容有所不同,
假設該張保護令是最簡單的那種:

「不得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這種就是最常見,也最籠統的家暴保護令。

扣除掉不得接近指定場所多少距離之外,
身體不法侵害很簡單就可以定義,
那至於「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有哪些呢?

事實上,還真的沒辦法定義,
只要當事人覺得「精神上被侵害」,
那相對人可能就涉嫌違反保護令,
而且違反保護令還是非告訴乃論。

因為我本人並沒有經手Q的案件,
所以只能分享自己處理過的狀況。

說實在,我不太清楚法院到底是怎麼核發的,
也不太清楚他們的查證或判斷依據為何,
有滿多夫妻或情侶在拿到保護令之後,
依然是住在一起、或者是一起生活的。

只要相處好的時候都沒什麼事,
一旦生活習慣不合或者是因故吵架,
其中一方就報警,跟警察說對方違反保護令。

警察到了現場核對保護令的資料,
確認了當事人的意願之後就只能依法辦理,
把相對人帶回去依照違反保護令做偵辦。

我想說的是,如果已經向對方申請保護令了,
照理說應該避免與對方有任何的接觸嗎?
不管今天我是當事人或者是相對人,對吧?

分享一件我處理過最傻眼的案例,
有個阿公報案說他老婆跟女兒違反保護令,
因為早上起床的時候,女兒只買了自己的早餐、
沒有問阿伯要吃什麼,阿伯氣到一個不行,
老婆出來勸架也跟阿伯吵了起來,便報警。

結果阿伯還真的有法院核發的保護令,
也認為自己有受到「精神上的不法侵害」,
就只能把他老婆跟女兒都帶回來法辦。

後來查了紀錄才知道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了,
平常依舊如膠似漆的生活像個和樂的家庭般,
只要一吵架就報警,說對方違反保護令。

法律保護的是懂法的人,
分享這個案例,給各位球迷思考一下,
可能案情不像外界或者是媒體傳的這麼單純,
有獨立思考的閱聽能力是很重要的。

另外,法院核發保護令時,雙方都會收到,
所以不存在另外一方不清楚的這一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7.174.67 (臺灣)
※ 作者: ImMyFriend 2023-05-16 19:48:21
※ 文章代碼(AID): #1aOss7bm (basketballTW)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ketballTW/M.1684237703.A.970.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討論] 保護令怎麼來的才是重點吧
05-16 19:48 ImMyFriend
a30332520: 我就說這事情疑點重重,女方持有保護令應該巴不得不見Q,完全不懂1F 05/16 19:52
a53189360: 推一個~3F 05/16 19:54
a30332520: 還是先讓子彈飛一下啦,等定罪再來噴也不遲4F 05/16 19:54
VIC0418: 不懂你想表達什麼?女方就是有Q也知道也很難說無辜…不處理好就是一直這樣傷害聯盟形象啊?5F 05/16 19:54
QchchQ: 所以事實是有沒有違反? 我以為法律人只在乎事實
換個話說 難道你講的Q不知道嗎 他幹嘛赴約?7F 05/16 19:54
vic1201: 有報導說女兒現在是雙方輪流照顧 見面是為了接送女9F 05/16 19:55
a30332520: 為了接送女兒那就可以知道為什麼赴約了阿11F 05/16 19:56
a30019123: 都別人誤會 還要交保十萬真是大家錯怪了12F 05/16 19:57
a30332520: 還是覺得話不要太早噴,翻車就搞笑了
交保是可以退還的知道嗎
無罪的話交保金要退還給Q,你懂交保?
根據刑事訴訟法 § 119 第 1 項規定,當法官撤銷羈押、或是案件受判決確定(包括有罪及無罪判決,也包括不起訴和緩起訴處分),就應該將保釋金退還給具保人。
又不是交保10萬就是定罪了
交保只是=保證金而已保證你傳喚會到案不會逃亡13F 05/16 19:57
a53189360: 不過 保護令核發了 也是個蠻重要的點
不過講到底 都只是 得 而已XD22F 05/16 20:04
sz2006: 沒有翻車問題.請聯盟解釋發保護令時為何沒罰則
聯盟這次要不是新聞狂發.一定又是像上次一樣裝死24F 05/16 20:05
liaoeddie: 覺得委屈去跟檢察官講,還有誰叫你要拉扯呵呵26F 05/16 20:28
kaikai1112: 一樓  就算前妻挖了坑  也要 Q 肯跳進去啊27F 05/16 20:33
pai196: 無聊 都不重要28F 05/16 20:39
Notif520: 那時候聯盟不知道只有球團知道 那時候球團回應是這
https://i.imgur.com/Lyrb3pf.png
然後保護令在一開始只是民事並不是刑事 要違反了保護令才會進入到刑事程序29F 05/16 20:43
[圖]
Johseagull: 其實只要交代有沒有動手就好 沒動基本上還沒逾越道德界線34F 05/16 20:50
pinkdida: 呃有問相關背景的朋友 第一次那個保護令屬於民法的部分 或許球團認為這是家務事 另外違反保護令法狹義的說 算刑事罰 家暴管制法是社會法不是刑法
違反保護令罪是家暴防治法底下的一個刑罰36F 05/16 20:50
Notif520: 所以一開始球團認為只是家務事 讓球員自己處理
就沒有上報聯盟了 結果現在又鬧出這件事 球團跟聯盟頭大了40F 05/16 20:53
pinkdida: 另外說一下 現行犯其實不等於有罪 逮捕只是訴訟程序 跟判決無關 起訴由檢察官決定 判決由法官決定
  要定讞了才能稱他有罪 交保是法官認定無羈押必要無串供逃亡可能所以交保 你可以說他有嫌疑不能說犯罪行為確定43F 05/16 20:58
wpd: #一碼歸一碼48F 05/16 21:01
a53189360: 不管是刑法還是家庭暴力防治法都是在規章的道德條款裡面啊XD 如果說家庭暴力防治法是民事法 沒關係的話 幹嘛還訂在規章內49F 05/16 21:01
black205: 挺好笑的 當時不是說公眾人物 球員要愛惜自己羽毛結果換個人 標準不同52F 05/16 21:12
pinkdida: 民法是說保護令 違反保護令罪是家暴防治法下面的刑罰 如果又涉及毆打造成傷害才會又觸犯刑法的部分
因為根本沒起訴 你不能說他犯罪 也就暫時沒有違反的部分 所以根本連警告也沒有
老實說觀感不好 但是文字上操作確實是如此 規章也根本沒規定調查中的案件 被調查人應該以停賽處分54F 05/16 21:12
bagaroach: 無罪推定在台灣其實沒人在意,說你有罪就是有罪60F 05/16 21:29
isawe1222: 啊台灣人就最喜歡當鍵盤法官或檢察官啊,縱使一點法律認知.對真實情況也不甚瞭解,媒體爆出來了我覺得你有罪就是該關起來,理性判讀.獨立思考都是屁61F 05/16 21:29
nvsr: P沒法律顧問嗎64F 05/16 21:36
wjguo: 根據法律 犯法就是犯法 沒有什麼被害人不高興
是在帶風向嗎
被法院判不得接觸 一定有他的道理65F 05/16 21:44
beautydots: 「照理說應該避免與對方有任何的接觸」—依照報導
,是為了孩子的探視,有小孩的離婚夫妻,通常離了婚後最大的、最斷不掉的牽扯就是孩子,理論上是最好避免碰面,但實際上不知道他們有沒有辦法避免,有些時候聲請保護令後也難免需要碰面,例如:也有聲請保護令後必須前往相對人住家取回私人物品的,這種多半會請警察陪同。我覺得很難責怪為了探視孩子碰面,但事情發生後可能要想替代方式。前幾篇有大大提到可能要尋求外部協助,像家暴防治法46條有規定各縣市都應設有子女會面交往處所,以新北來講在蘆洲有一間放心園就是這樣的地方,裡面有社工協助。有小孩,有親權,探視問題就終究必須妥善處理
然後動用道德條款應該要確定事實,家暴案件應該會更重視隱私保護,球團作為雇主、聯盟作為廣義的雇主,只是這樣的身分,未必足以向警方了解到很多事實證據,這次的事情可能還要等檢警調查結果,聯盟最新公告針對這次事件算合理。
但覺得有爭議的是第一次核發保護令的部分,當時報導寫女方有聲請保護令並提出傷害告訴(後來撤告),如果法院核發保護令的依據是家暴防治法14條,「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那算不算規章中道德條款的「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行為」?畢竟規章文字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行為」,不是「犯家庭暴力”罪”之行為」。68F 05/16 21:46
pinkdida: 接觸的話就是指騷擾 接觸 通話 通信 跟蹤或非必要聯絡行為 所以約私下見面真的怪怪的93F 05/16 21:50
Jimstronger: 我非法律專業 但我認為聯盟在Q這次事件應該要從嚴處理 黑人自己之前也說要維護P的品牌價值 放有家暴嫌疑的球員在場上比賽我不認為是維護品牌價值的做
如果調查結果出爐有還Q清白 再讓他重新上場也不遲這也可以讓其他球員知道職業球員算是半公眾人物 對於私德的問題要比一般人更慎重
商業聯盟就應該顧及到台灣大眾的社會觀感95F 05/16 22:06
pinkdida: 我想球團當初認為保護令屬民事 也就不想去追究了吧 私下妥善處理 誰知道現在搞這條
就處理上觀感不佳 從嚴就是先停賽 但是用法律上的文字跟規章 他也可以選擇放掉103F 05/16 22:19
vic1201: 跟是否為刑法無關吧 違反刑法寫在道德條款第一項
家暴防治法是第七項107F 05/16 22:39
puku950817: 這篇比較別有居心吧 違反保護令極端的狀況根本沒那麼多109F 05/16 22:41
anguslee33: 推這篇,一堆有保護令還住一起,真的蠻傻眼111F 05/16 22:43
pinkdida: 因為有些網友會說他涉及刑事案件 所以要區分一下112F 05/16 22:45
joejoe14758: 原Po能分享一下 這些"特殊事件"的比例嗎 如果只是少數 那感覺你說的情況沒有參考價值113F 05/16 22:53
shifa: 看台籃學法律 從消保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到 家暴防治法 下一個會是什麼法 (喂115F 05/16 23:03
flyclud: 確實如樓主所說,如果有保護令應該避免過多不必要的接觸
畢竟保護令代表公權力介入的象徵,非必要真的少接觸比較好117F 05/16 23:19
ZBeta: 那個案例真神啊121F 05/17 00:16
i19940802: 其實真的蠻多都是有保護令還住一起的然後吵架再來報警說對方違反保護令 不懂申請保護令的用意在哪122F 05/17 00:32
TheBatman: 這篇比較別有居心124F 05/17 02:10
Resco: 還真不是專業人士 說好無罪推定 但每次鄉民看到女生就先判刑 反正風向正確 ptt都仇女宅大家一起取暖好開心
鄉民真以為自己身價不凡喔每個女生都想騙你們 笑死連跟你們講話都懶好嗎125F 05/17 03:59
matthew221: 你以這種角度切入,對這起事件中的女性公平嗎130F 05/17 08:20
Dope5566: 原PO有實務經驗那不就代表很高機會是被保護令擋過的對象?131F 05/17 11:13
lovebuley: 推原PO專業133F 05/17 11:53
Iraq: 原po聽起來就警察啊134F 05/17 13:24
Alun021: 應該不是警察,是社工135F 05/17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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