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car
作者 nikebabu (00)
標題 [新聞] 路肩接減速車道沒方向燈,法官認無意義
時間 Mon Feb 15 23:07:14 2021



原文連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215001162-260402
路肩接減速車道沒打方向燈罰3000 法官認「沒意義」判撤罰 - 社會 - 中時
[圖]
葉姓駕駛在國道「開放路肩」時段行駛路肩,並在路肩終點駛入減速車道,事後卻遭檢舉沒打方向燈,挨罰3000元。他提告請求撤罰,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為,該路段路肩終點只能「直行匯入」減速車道,後車本就能夠預見其 ...

 

葉姓駕駛在國道「開放路肩」時段行駛路肩,並在路肩終點駛入減速車道,事後卻遭檢舉
沒打方向燈,挨罰3000元。他提告請求撤罰,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為,該路段路肩終點
只能「直行匯入」減速車道,後車本就能夠預見其行車路線,打方向燈沒有意義,判決撤
罰,可上訴。


葉某2020年2月21日早上開車行經國道1號汐五高架北上26.5公里處,從路肩駛入減速車道
,事後卻收到3000元罰單,指他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由於當時是開放路肩時段,葉某覺得
被罰得莫名其妙,因此提告請求撤罰。


桃園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抗辯,本件是民眾檢舉違規,因路肩與減速車道銜接處有以白線分
隔,葉某從路肩駛入減速車道屬變換車道,卻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確實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在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規定。


但法官認為,道交條例要求駕駛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目的在於使其他用路人得預知行車方
向,但葉某行駛從路肩駛入銜接減速車道,減速車道右方的路肩寬度根本不可能容納任何
一輛車通行,葉某只能遵行車道「直行匯入」,行駛方向本來就能被後方車輛預見,何必
強求使用無謂的方向燈?


法官指出,原處分並未考量當時所處路段縮減,僅單純認定葉某的行為是變換車道,未顯
示方向燈而予以處罰,違反《行政罰法》第19條關於「輕微規定免罰」的規定,且本件客
觀上甚至不至於發生任何危害,足認不具月主觀可責性,故判決撤罰。




心得/說明:這雖然還可上訴,但此判決已違反廣大鄉民認為的凡跨線就要打方向燈的鐵
律,那未來遇到這種情況是否就有機會申訴了呢?請專業鄉民分析看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3.198.33 (臺灣)
※ 文章代碼(AID): #1WAeuak3 (car)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613401636.A.B83.html
wsyfish: 這種情形打方向燈,反而後車更困擾前車的行車動向吧1F 02/15 23:12
vigorhsieh: 法官終於有智商了,給推2F 02/15 23:14
chi17: 糟了一堆正義鄉民被法官打臉3F 02/15 23:14
ainor: 早就說了檢舉魔只是想檢舉而已4F 02/15 23:16
Spinner3: 就直行是要打個毛線5F 02/15 23:16
danish: 檢舉的行為只是滿足一些人的自我認同而已
雖然我不如郭台銘大企業家貢獻社會,也沒有陳樹菊阿罵的無私,但至少我可以證明我是一個守法的好公6F 02/15 23:23
chi17: #1Vv3Mp4- 打臉不怕不怕,龜起來下篇文又是一條好漢10F 02/15 23:25
[問題] 國道一號下舊宗路排隊下交流道被檢舉 - 看板 car - 批踢踢實業坊
是這樣的,我家住基隆每天要開車到內湖上班, 固定路線是國道一號汐止五股高架段下交流道至舊宗路, 這個交流道是每天一定會排隊1km左右慢慢下去, 通常就是用跟走路一樣的速度緩慢下交流道, 所以跨越虛線的時候從來沒有想到過要打方向燈,
gx9900824: 有申訴有機會 以後遇到被檢舉 先申訴就對了11F 02/15 23:42
shamanlin: 終於有個有智商的法官了.......12F 02/15 23:42
gx9900824: 跟上次左轉道不知為同一法官13F 02/15 23:43
Aixtron: 國道高速公路局的短片要下架了14F 02/15 23:46
TGTplayer: 恐龍稍微進化了15F 02/15 23:53
ewolf: 本來就是了,連那種單行道也在檢舉方向燈真的OOXX16F 02/15 23:54
ryan0714123: 這種活在象牙塔的法官真心悲哀17F 02/15 23:55
koop: 被罰過一次 真的無言18F 02/15 23:57
ryan0714123: 打方向燈可以使周遭車輛預知車行動態,也可以提醒對於路況不熟悉的鄰近車輛,如果照該法官的意思,以後自認為理所當然的行進方向都不用打燈,那才是會亂象叢生。19F 02/15 23:58
speai18891: 樓上到底在講什麼 沒看懂狀況?
這不是外側車道進減速車道
是路肩接減速車道好嗎23F 02/16 00:00
gx9900824: 看判決有幾個爭議點 1. 路肩公里數標示 2. 路肩那空間不可能開車 所以判定微罪不舉
https://i.imgur.com/wfuoEnk.jpg
被告指出 這個與開放路肩規定不符 路肩終止的標示也有異常26F 02/16 00:04
[圖]
Charles0421: 不是有些路段開放路肩嗎 路肩怎麼就都不能開了31F 02/16 00:09
ainor: 檢舉魔才是活在自己的象牙塔吧,直行也要打燈~
被打臉了還在凹32F 02/16 00:12
HBO10383: 雖然被撤銷,但這種駕駛平常打方向燈的習慣也不會太好,違規粉不用太高潮34F 02/16 00:18
gx9900824: https://bit.ly/37jjtW136F 02/16 00:22
henrk: 內側入內側閘道外側出外側閘道也要打燈
都是台灣特有的交通規則以及社會現象導致37F 02/16 00:29
gx9900824: https://i.imgur.com/LJNmPDG.jpg 地點26.5 剛剛貼錯 拍謝39F 02/16 00:35
[圖]
amethystboy: 檢舉魔人 加油 好嗎?41F 02/16 00:38
iMANIA: 之前國道警查po宣導影片 也覺得罰這個有點莫名其妙https://youtu.be/Y2Xz34EH9H4?t=7742F 02/16 00:46
z860314: 有腦法官推 檢舉魔人的邏輯好一點好嗎44F 02/16 00:47
kawashimaai3: 路肩直行下交流道那種要打左轉燈是真的太違反直覺,尤其是排隊下去打了還會影響左側車道判斷45F 02/16 00:50
smallpig02: 一堆智障檢舉魔人47F 02/16 00:52
EEERRIICC: 一群智障檢舉魔,被法官賞巴掌了吧
明明就是想卡人家,結果被成功切出來
越想越氣只好檢舉48F 02/16 01:12
e04su3: 這地方不打方向燈才奇怪吧???法官判決有問題
後車要預見前車路線 最直接判斷就是前車的方向燈
私以為法官是三寶
法官這判決  只是讓國道警察更難執法51F 02/16 01:24
acesslai: 看起來就是照開單,你去申訴沒用,上法院撤銷才是真的55F 02/16 01:37
mc2834: 死不讓還檢舉別人,閘道交通那麼慢,就是這些垃圾害57F 02/16 01:58
ben2943: 釣出一堆違規魔人59F 02/16 05:08
lancelot123: 雖然這種情形我會打方向燈,但我也認同如果在進入匝道前打左轉燈,反而容易誤導左後方車以為你是要違規切回主線60F 02/16 06:49
amou1030: 怕被檢舉平時就是要打好打滿方向燈63F 02/16 07:18
blus5566: 法官自由心証,笑死,警察快去上訴,法官可信?哈64F 02/16 07:21
aimlin: 磨人吃屎了 嘻嘻65F 02/16 07:35
haver: 該檢舉的是那些開路肩快到交流道又切回線道的吧66F 02/16 07:47
cheetahspeed: 魔人又輸了 正義必勝67F 02/16 07:47
yayayogo: 就是有某樓這種蠢貨68F 02/16 07:54
fallheart: 難得法官落入人間69F 02/16 07:55
masala: 以這情形打燈反而容易造成後方車輛誤會,法官這樣判並沒有錯啊,一堆人到底是在崩潰什麼?70F 02/16 07:57
nicejeffery: 我覺得一道分二道那種虛線頭端也是直行應不用打,每次打燈被我老婆笑72F 02/16 08:58
iwei0930: 被撤銷的罰單 可以檢舉魔人出嗎?74F 02/16 09:07
AirCondition: 這個case也許可以預見,但交通規則不統一用路人「只要跨線就打方向燈」,會造成更多混亂
@masala 是要誤會什麼?路肩只能下交流道75F 02/16 09:08
iamdiff: 這法官不錯78F 02/16 09:31

--
作者 nikebabu 的最新發文:
  • +31 [新聞] 路肩接減速車道沒方向燈,法官認無意義 - car 板
    作者: 111.83.198.33 (台灣) 2021-02-15 23:07:14
    原文連結: 葉姓駕駛在國道「開放路肩」時段行駛路肩,並在路肩終點駛入減速車道,事後卻遭檢舉 沒打方向燈,挨罰3000元。他提告請求撤罰,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為,該路段路肩終點 只能「直行匯入」減速車道 …
    78F 36推 5噓
  • +32 [請益] 關於離職,老闆不放人如何應對? - Tech_Job 板
    作者: 49.159.164.159 (台灣) 2013-06-19 01:19:41
    本人工作未滿三年, 按勞基法規定20天前須告知 我已經提前一個月發MAIL告知 並押出一個日期要走人 但當天與老闆會談後表明不願意放人 且任何條件都不接受(重新調整工作內容) 或是推拖無權利處理(加薪 …
    79F 33推 1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