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csteeker (飛天了)標題 Re: [新聞]宜蘭88歲無照翁逆向衝上國5 害3車連環撞時間 Tue Jun 3 21:58:35 2025
我又來了
我知道一定有人跳針,那我也來跳針
你說“”買車跟開車是兩碼子事情“”
是是是,我知道
“”買車是收藏嘛 為什麼買車要駕照?“”
“”兩碼子事情,你懂不懂法律啊?“”
“”照你這樣講,買刀是不是也要駕照?“”
首先,刀子無法造成大規模殺傷。
而駕駛車輛加害人可以坐在車殼內,受到車體保護,持續做出危害大眾的事情,而難以被阻
止。
接著,買車是收藏,我可以不開,
請問這到底在騙誰啊?
然後,你再來想想,買車,到底需要不需要駕照。
當你落實買車要有駕照之後,
無照駕駛的人,他的車輛從何而來?
車主是否需要連坐?
假設你知道他是高風險分子,你還給他鑰匙?
這不是共犯,那是什麼?
假設你只能判斷他可能是高風險份子
請問是否有妥善保管鑰匙,是否有在車上安裝暗鎖,是否有去警察局備案?
公司車,我知道,公司車你要怎麼辦??
要登記公司車,
就是保鉅額保險理賠,公司資本要有一定規模。
不然,一律都是登記個人。
親朋好友被撞死殘的時候,你跟他說
抱歉,
無照政府沒辦法,
買車本來就不用駕照啊你懂法律嗎?
抱歉,考照只是辨認你是不是智障,
沒辦法,考照就是這樣。
所以沒辦法,你被撞,不是很合理嗎?
你懂法律嗎?
在台灣被撞,是很合理的,不需改變,不能改變,無法改變。
※ 引述《biggood20708 (Neoli)》之銘言
: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603002752-260402
: 宜蘭88歲黃姓老翁3日上午11時許,竟在無照情況下駕駛黑色小客車,從宜4線出口匝道「
: 逆向」開上國道5號,直接衝入北向內側車道,最終停在兩線道正中央,導致後方紅色與
: 白色自小客車閃避不及而追撞,險象環生。全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罰緩,當場禁止其
: 駕駛,並依刑法公共危險函送宜蘭地檢署偵辦。
: 據了解,老翁原打算駕車返回羅東住家,疑不明原因從出口處誤入國道逆向,猶如「死亡
: 列車」般駛向迎面而來的正常車流,正當其他車輛在時速百公里以上的車陣中行駛時,一
: 輛紅色自小客車發現逆向黑車已近在眼前,緊急煞車不及,遭後方白色自小客車猛烈撞擊
: ,再將其推撞至黑色車輛,3車瞬間撞成一團,驚悚畫面讓人心跳加速。
: 所幸未釀重大人命傷亡,僅白色車副駕乘客因氣囊爆開引發耳鳴、暈眩,由救護車送往礁
: 溪杏和醫院治療。警方表示,三方駕駛經酒測皆為零,排除酒駕因素。
: 經初步調查,黃姓老翁無照駕駛已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及第43條,面
: 臨最高6萬元罰鍰,並遭當場禁止駕駛,同時警方也以「公共危險罪將其函送宜蘭地檢署
: 偵辦,依法究辦。
: 警方呼籲家屬應正視高齡者駕車風險,切勿讓心智與判斷力可能衰退的親人單獨駕車上路
: ,以免下一次,代價可能是無可挽回的生命。
: 心得:之前78歲,這次88歲,下次會出現98歲的嗎?
: 是說之前大家覺得要檢討高齡換照,但是相信就算這樣
: 這些老人一樣這樣開身分證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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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Ccsteeker 2025-06-03 21: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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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新聞]宜蘭88歲無照翁逆向衝上國5 害3車連環撞
06-03 21:58 Ccsteeker
→ dieorrun: 無照抓到車就壓掉 就沒人敢借了 簡單
偷開 你就叫偷的和被偷的喬1F 06/03 22:04
推 uwmtsa: 我教小孩開車時第一句話就是跟他們說車子沒開好就是兇器3F 06/03 22:15
推 wanderchang: 車壓掉還算輕微的處罰。本質上跟槍沒保管好被小孩拿去玩一樣嚴重。4F 06/03 22:17
→ Veyron: 有錢人無駕照買豪車請司機開不行喔?邏輯不太正確
而且路上多的事有照買車後才被吊照的,強迫他賣車?6F 06/03 22:21
噓 AirCondition: 不是騙誰,是理論上可以,理論上可以的東西你就不適合強制禁止。8F 06/03 22:59
推 handolu: 這種希望連車帶人一起壓掉11F 06/04 01:43
推 tn00210585: 無照,除緊急危難不可抗力或脅迫,一律全責就對了,假牌酒駕毒駕直接全責,就沒那麼多毛了,可是看起來人民不能接受,畢竟就怕罰到自己,嘻嘻12F 06/04 02:49
→ CORSA: 刀具是有分種類的 生活用刀是能正常買 但非生活用刀有管制所以才會有「刀械槍砲管制條例」 很多刀是不能自由持有買賣15F 06/04 03:17
→ ahyang: 多設計一個車輛保管人登記,然後車輛保險規定需列舉該車駕駛人並一同計算費率就好了,無照或無保險駕車以及各種危險駕駛行為參考酒駕毒駕刑事入罪化,保管人不能指認實際違規駕車者或不能證明已盡保管責任分別獨立成罪,抓不到駕駛的時候找他。這種方向的風險管理、責任追究,不會更簡單明確一些嗎?何苦去想要怎樣去限制契約自由、物權處分絕對這種更基礎的權利原則?
而且現行登記的車主和實際物權的車主本來也就可能不一致。你的主張會只是要限制讓法人不能成為登記車主。但是沒有道理要有駕照的人才能夠善盡保管責任。17F 06/04 05:28
→ askaa: 解釋得很好 但是我們住的地方就是鬼島 只能保佑自己運氣好27F 06/04 07:44
推 Ec73Iwai: 三樓觀念100分 偏偏現實很多人忘記這點28F 06/04 09:53
→ Ccsteeker: 感謝17樓,你這種才是懂法律,我不想再聽無照買車是合法 但是你講這個完全沒問題,不要再有這麼大這麼大的漏洞在那邊自欺欺人。
再次感謝17樓補充法律上可以彌補的做法。29F 06/04 13:39
噓 bilibala: 買車要有駕照,那法人就不能買車了呢!
你想要的是開車的人都有駕照,或許在未來人類身上植入晶片後,上車能辨識駕駛者有駕照才啟動車輛,不過不是現在能達成。就算有駕照也會有三峽78歲死老人出現。駕照是上路必備,卻不是買車必備是很合理的事情。
對了,每天路上發生事故的,其實多是有駕照的人,無照反而沒那麼多,為了一些低比例的無照駕駛要去改變車子這種動產的擁有機制,簡單說就是不符合比例原則吧!33F 06/04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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