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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bcalmighty ( )
標題 [新聞] 沒全程打方向燈!法官「有提醒效果就可」
時間 Thu Aug 14 10:26:06 2025


沒全程打方向燈!他換車道挨罰 法官「有提醒效果就可」撤單

TVBS記者 林冠丞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7/25 10:39

國道三號今年1月發生一起交通裁罰爭議,一名蘇姓男子行經南向223.3公里處時,因變換
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遭後方駕駛檢舉,警方查證後認為屬實,依法開罰3千元
,對此,蘇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只要蘇男打方向燈的行
為有達到提醒效果,就不算違規,裁定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換車道沒全程打方向燈 駕駛罰3千

據判決書指出,蘇男今年1月31日10時50分,開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223.3公里處,因變換
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遭後方民眾檢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經
國道第七公路警察大隊查證後認為屬實,3月5日向蘇男開罰3千元罰鍰。


對此,蘇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他有打方向燈,是車輛回正後自動熄滅,且後方
車輛已知悉動向,未造成危險,並沒有「不能預期駕駛路線而造成危險的情形」。

而攤開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9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
方向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行為。

有提醒效果即可 法官撤罰單

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解釋,此立法規範目的在於使用路人得明確知悉行車動態,始
能及時因應,避免無謂事故。基於此定義,只要汽車變換車道,顯示方向燈足以讓周邊人
車獲得提醒,得預作因應,而無誤判其行車動向,即屬「完成」變換車道


此外,法官認為,車身有過半以上進入欲變換的車道,即有開始轉正方向盤的必要,此時
應該認為已經「完成」變換車道,所以不必持續顯示方向燈,且若在方向盤開始轉正,方
向燈撥桿歸位之後,又要求駕駛刻意重複撥動方向燈桿,恐怕會讓駕駛手忙腳亂,反而容
易發生意外。最終裁定撤銷蘇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https://news.tvbs.com.tw/local/2941527
沒全程打方向燈!他換車道挨罰 法官「有提醒效果就可」撤單│TVBS新聞網
[圖]
國道三號今年1月發生一起交通裁罰爭議,一名蘇姓男子行經南向223.3公里處時,因變換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遭後方駕駛檢舉,警方查證後認為屬實,依法開罰3千元,對此,蘇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只要蘇男打方向燈的行為有達到提醒效果,就不算違規,裁定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

 


所以之後變換車道就算只閃個三下,達到提醒效果就不算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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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113.136 (臺灣)
※ 作者: abcalmighty 2025-08-14 10:26:06
※ 文章代碼(AID): #1edKb1ld (car)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755138369.A.BE7.html
deann: 怎麼知道有沒有提醒效果?1F 08/14 10:28
call032ss: 這算建立判例嗎2F 08/14 10:28
NEWinx: 所以以後自由心證?3F 08/14 10:29
ShaNe1993: 不是才改成要全程 現在又說不用?4F 08/14 10:33
Qoo20811: 檢舉這個的真的吃飽太閒5F 08/14 10:33
EagleShadow: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所表示,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6F 08/14 10:33
rainsilver: 法律是不科學的 法官說了算10F 08/14 10:37
Baternest: 標準不一 反正看法官心情11F 08/14 10:38
arcross: 關注許律師..12F 08/14 10:39
a22918097: 法官真的跟神一樣他說什麼就什麼 我看立法院可以廢了13F 08/14 10:40
Aminoacid: 那種忘記自己打方向燈不轉彎又一直看手機的駕駛比較煩14F 08/14 10:41
kazami: 沒影片看 但如果排隊想變換車道 的確在方向盤還沒回正的時候 車身才跨過一半 方向燈就自己停止了15F 08/14 10:44
pzztt: 法院 台灣的亂源17F 08/14 10:45
kazami: 這時候如果有餘力去開方向燈 都會聽到很大聲的咖的一聲
真不知道如果常這樣做 會不會很容易掛點...18F 08/14 10:46
nega883100: 上次檢舉沒全程,失敗20F 08/14 10:47
kazami: 有時候根本沒餘力去開方向燈 只能祈禱後車不要檢舉我21F 08/14 10:47
frank111: 這種就是切的很急,打動方向盤的幅度較大,回正時才會跳脫,後面也是被嚇到才會檢舉22F 08/14 10:48
ChungLi5566: 我轉彎回正的時候手會卡著撥桿不讓他停24F 08/14 10:52
way06: 前面被開的怎麼算...25F 08/14 11:03
nicktony: 開罰無打方向燈就算了 罰打方向燈未完全…26F 08/14 11:03
chi17: 檢舉仔大崩潰27F 08/14 11:13
yuan0715: 笑死只要法官爽隨法官解釋28F 08/14 11:14
tidalwave00: 法官一定不會開車,照規定打滿很難嗎29F 08/14 11:22
a00948872: 明知道人家就是要轉彎,燈也打了還檢舉…30F 08/14 11:29
jason0814uj: 本版某族群最愛做的事31F 08/14 11:39
deffejfr: 什麼北七法官 連原本法規都不看
還有法官跟司法院比較有關 別扯立法院32F 08/14 11:42
bgflyer: 這案就不是閃一秒那種,檢舉這種吃飽太閒34F 08/14 11:43
li04: 法官:法律白紙黑字算什麼,我愛怎麼判就怎麼判35F 08/14 11:45
SilverFocus: 在這之前被開的人怎麼辦?36F 08/14 11:46
nicholassys: 高等法院管這種索事的嗎37F 08/14 11:50
SAKIEr: 打好打滿也很怪,有些都切進來不馬上關,隔壁車道的會以為他要繼續橫跨過來38F 08/14 11:51
ProChristian: 大家都聽到了啊 自求多福,法官大人覺得有就是有 你覺得不夠是因為你各位反應遲鈍 反應遲鈍就不要上路==40F 08/14 11:51
yunf: https://tinyurl.com/29nwgtrv 有人在教你們怎麼提醒43F 08/14 12:01
choh: 法官一定是騎機車或坐車,沒有自己開車44F 08/14 12:03
auir: 不打燈的那種才需要檢舉45F 08/14 12:03
wtmjs: 這條本來就是魔族在搞事用的,打方向燈是因,換完車道是果,因果都有了還搞一個繼續閃來求圓滿??這是在製造下一個車道跟變換車道的駕駛人的困擾吧。早就該刪掉圓滿那個鬼要求了。46F 08/14 12:08
alwang: 德政  以後可以閃三下  然後再切車道  反正有提醒了50F 08/14 12:35
GohHiong: 這法官帶頭不守法 法規寫的很清楚他可以這樣判?
覺得法條有問題應該是推動修法不是自由新證吧台51F 08/14 12:39
AirLee: 早上趕上班的時候被檢舉過 案53F 08/14 12:44
liko7676: 可悲犯罪寶島54F 08/14 13:14
kjy6665: 這次推法官 一堆有病的因為切他車道就惱怒檢舉這個55F 08/14 13:24
maniaque: 閃三下? 現在撥桿閃三下又不等同撥桿切過去轉向位置56F 08/14 13:42
Boasoul: 實際影片有嗎?法界有可能三寶也很多 所以都難講 不服就上訴 但是警察應該不會不吧
然後基本上 你覺得沒什麼大不了的被檢舉 可能之前路段就有不愉快也無不可能57F 08/14 13:54
jagger: 法官說了算61F 08/14 13:59
cado: 法官可以無視法律文字,這樣亂判喔。我也被罰過這條,但我支持依法開罰。62F 08/14 14:03
berryc: 也沒說錯啊,方向燈本來目的就是為了達到提醒效果
白紙黑字寫的條文都是用最嚴格的標準來寫. 要100%鑽牛角尖只是讓檢舉達人更猖狂
就舉個例就好,黃線臨停, 規定可是駕駛不能下車喔
要鑽牛角尖就是,你駕駛下車幫乘客開門,開車廂拿行李就違規64F 08/14 14:12
alwang: 黃線臨停有白紙黑字寫駕駛不能下車?
全程使用方向燈可是法規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69F 08/14 14:29
ckgodboy: 閃三下一定要開單吧71F 08/14 14:33
oicla: 最可惡的是在路中央煞停才打方向燈72F 08/14 14:34
ckgodboy: 這法官是說車已變道過半,法官認為過半就算完成
你不要亂誤導 什麼閃三下73F 08/14 14:35
alwang: 第一串綠色字說 只要能提醒、不讓後車誤判就算完成75F 08/14 14:37
tabris0122: 車身已過半沒有問題吧76F 08/14 14:38
alwang: 只要汽車變換車道,顯示方向燈足以讓周邊人車獲得提醒,得預作因應,而無誤判其行車動向,即屬「完成」變換車道
跟你車身有沒有過半沒關係  第二串說過半還要補燈反而會讓人手忙腳亂更危險
不要亂增添法官沒說的  也不要否定法官有說的77F 08/14 14:38
berryc: 保持立即行駛:: 駕駛人必須隨時可以開走車輛,不能離開車輛或做其他可能妨礙交通的行為。
你下車搬行李,跟我說這叫保持隨時能駛離??? 不妨礙交通??這是白紙黑字吧. 要鑽牛角尖就是駕駛不能離開駕駛座82F 08/14 14:42
alwang: 鑽牛角尖的話要討論"立即"是多久? 腳要不要放油門上?
汽車"行駛"是否僅限於使用動力?  推行算不算行駛?86F 08/14 14:45
berryc: 道交條例目的是在提升交通效率,不是刑法那種用最嚴格的文88F 08/14 14:46
western: 法官不開車膩?判這樣?89F 08/14 14:46
berryc: 字來約束人民行為的存在90F 08/14 14:47
gtsandevo: 可憐哪 笑死 北七制度蠢民互咬91F 08/14 14:48
finals: 交通部明明就說全程要打 法官還可以推翻法規喔 幹
以後都給法官裁示就好.....交通法規廢一廢了92F 08/14 14:51
sleepinggod: 不然要釋憲嗎?94F 08/14 14:54
alwang: 道交處罰條例目的是管理秩序安全  並沒有提升效率95F 08/14 14:57
alaskaman: 法律人是亂源無誤 真的要離法律人遠點96F 08/14 14:59
hsiung9: 路邊違停 雙黃線可不可超車?97F 08/14 15:10
druu: 在台灣 交通法規是事故時釐清肇責用的 平常用不太到98F 08/14 15:17
DSB520: 不錯 以後打一下提醒就好99F 08/14 15:32
berryc: 打燈本來就提示用的,提前亮燈讓後車知道才是重點。檢舉魔人緊咬全程兩字真是笑死人196F 08/15 13:53
druu: 看這判例 難怪違規仔有恃無恐198F 08/15 14:43
renyjojo:199F 08/15 16:02
olTATlo: 哈哈哈 打臉檢舉魔人 可憐哪200F 08/15 16:12
keepwild: 這法官腦袋清楚,給推201F 08/15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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