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car作者 jin168chen (毛毛蟲)標題 [新聞] 駕車突停7秒險釀追撞! 女駕駛喊「腳抽時間 Sat Nov 22 13:08:27 2025
駕車突停7秒險釀追撞! 女駕駛喊「腳抽筋」求免罰
中時新聞網 尹維源
一名婦人阿雀(化名)日前因駕車行經路口時突然煞停,差點釀成追撞事故,遭民眾檢舉
後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裁罰2萬4000元,並吊扣牌照6個月。阿雀不服,
提起行政訴訟,強調當時是因腳部突發抽筋才被迫緊急停車,屬「突發狀況」;然而法院
審酌錄影畫面、醫療證明與當場狀況後,認定她「非遇突發狀況任意暫停」,判決敗訴。
判決書指出,當天上午10時許,阿雀駕駛小客貨車沿宜蘭市縣民大道二段行駛,接近陽明
六路口時,在路口正中央突然停下。後方駕駛被嚇得猛踩煞車、急按喇叭,差點撞上前車
。檢舉影像顯示,當下路況良好、號誌為綠燈,前方也無事故或障礙物,阿雀還跨越雙白
線後才煞停,隨後又在黃燈亮起時起步通過路口,全程僅約7秒。
監理所接獲警方移送後,依規定裁處2萬4000元罰鍰、道路安全講習及吊扣牌照6個月。阿
雀不服,主張自己不是任意暫停,而是「突發性痙攣」導致右腳無法施力,甚至一度無法
踩煞車,只能用手將排檔推入P檔並向右避讓,屬於緊急狀況下的合理處置;若繼續滑行
反而更危險,應符合法規所稱「突發狀況」例外。
她還指出,自己是駕駛人又是車主,被同一行為同時處罰罰鍰和吊扣牌照,有「一事二罰
」之嫌。並提出中醫診所與醫院的診斷證明,證明她曾因坐骨神經痛及痙攣治療,症狀於
事發當日突然復發。
不過,監理所則反駁,阿雀停車時並未打警示燈,造成後車差點追撞;且診斷證明無法證
明她在案發當下確實發生抽筋,也未在當日立即就醫,難認屬真正緊急狀況。
法官調閱行車紀錄器與路口監視器影像,認為阿雀當時路況正常,停車前後也未見有立即
危險或突發事件。即便她確實抽筋,也應依規定以燈光或手勢提醒後車,而非直接在車道
中央煞停,造成後方駕駛無預期的風險。
法官指出,駕駛行為的罰鍰與車主的吊扣牌照分別屬於不同法律義務,並未構成「一行為
不二罰」。至於阿雀提出的抽筋醫療紀錄,法官認為無法證明其與案發當日的停車行為具
有因果關聯。因此,認定阿雀違規事實明確,駕駛無正當理由於車道中暫停,足以危及用
路人安全,監理所的裁罰並無不當,判決駁回訴訟。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1122000862-260402?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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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開車到一半突然停下來 後車嚇到去檢舉 警方開罰2萬4
婦人不爽 說自己是腳抽筋才突然停車 不是任意暫停 請求免罰
法官說 沒有診斷證明證據 無法認定
判婦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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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jin168chen 2025-11-22 1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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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vovoson: 不然要怎麼證明那是身體不適突發狀況 說了法官又不信1F 11/22 13:13
推 cor1os: 除非你是朗拿度,不然空說無憑4F 11/22 13:21
推 negotiates: 腳抽筋還能煞車 那繼續開不是也能遇到紅燈煞停?
難怪被罰5F 11/22 13:22
推 YJM1106: 演戲要演足 馬上下車躺地上叫救護車這樣7F 11/22 13:30
推 vovoson: 罰單又不會瞬間寄來 誰會花$1000去掛急診只為了可能吃罰單保留證據8F 11/22 13:38
→ tunisco: 爭論到底是不是腳抽筋有什麼意義?在我看來就算真的抽筋也還是要罰啊!
不然我冷氣開太強打個噴嚏撞到前車是不是也無責?10F 11/22 13:47
推 Beakidd: 自己身體沒顧好,出毛病危害到其他用路人安全本來就該罰,難不成出張證明就無敵星星?14F 11/22 14:02
推 ultratimes: 支持T大,就算是突然間全身失去意識,送醫急救,照罰上路前本來就該注意自己的身體,有問題就不該上路
你的身體是你家的事,國家處罰的是你的行為
身體是你自己要照顧好,國家沒義務因為你身體的問題就免除你的處罰,把國家當什麼?16F 11/22 14:10
→ AlphaMC: 當下有無抽筋不是重點,而是身體有病就別出來害人
不然那些說昨晚沒睡好一時恍神、剛吃藥想睡都免責了23F 11/22 15:20
推 ISNAKEI: 左腳踩一下總可以吧25F 11/22 15:22
推 uj2003: 還好不是給判國賠的法官判28F 11/22 16:01
推 sdd5426: 如果你有動不動就痙攣的毛病那也的確不該開車30F 11/22 16:08
推 yashiro: 要演就演到底,抽筋7秒就恢復是當大家白痴32F 11/22 16:17
推 ziuko: 抽筋7秒恢復嗎?我是不太信,該不會是停下來撿手機吧...33F 11/22 16:27
→ ilovedirk41: 上次高速公路也是有人莫名剎車 結果他用打噴嚏抗辯法官就採納38F 11/22 19:13
推 G773: 活該43F 11/22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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