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home-sale作者 orange22 (矢矢)標題 [新聞] 央行總裁發話 預售無痛解約有保命符時間 Tue Sep 23 10:04:30 2025
央行總裁發話 預售無痛解約有保命符了?專家:應該更保守
連結: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845682473778.html
內文:
央行第七波選擇性信用管制造成最大衝擊的當屬預售購屋族,簽約時建商信誓旦旦保證能貸好貸滿,時隔2-3年卻因橫空出世的打炒房政策貸不滿8成,憑空多出龐大資金缺口。不過央行總裁楊金龍在18日的央行理監事會上明確表示,建商口頭承諾的成數跟銀行預期不同,若因不可歸責的原因,差額30%以上,買方可以解除契約,不可收違約金。此話看似讓購屋族獲得無痛解約保命符,但房產專家卻認為,解讀上應該更為保守,避免產生更多糾紛。
根據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若因「不可歸責於雙方」致貸款不足差額在30%以內者,買方得分期清償,差額超過30%者,買賣雙方亦可解除契約,且賣方不得收取違約金。楊金龍並進一步解釋,所謂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指的是之前沒有信用管制,建商說貸款成數會高,結果選擇性信用管制下去,他沒辦法達到期望的成數,這就是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
不過專家看法卻更為保守,馨傳不動產智庫執行長何世昌在臉書撰文表示,央行並非裁決機構,其解釋不具強制力,楊總裁只是引述「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表達消費者若是因限貸令而導致貸款不足,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因素,消費者可以主張無償解約,但是否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因素,建商、消費者兩造需經過訴訟攻防、各自提出證據佐證,最後由「法院判決」才算數。
何世昌進一步指出,每個消費者遇到的情況不盡相同,更何況消費者若要主張「不可歸責於雙方」因素向建商無償解約,建商肯定不是吃素的,怎會輕易應允?倘若兩邊無法心平氣和,坐下來好好談,恐怕會走到打官司那一步。到了法庭,並不是消費者說了算。要如何舉證、人證與事證的證據力足不足夠?都會影響到訴訟結果。
另外,法官見解差異也會影響判決結果,何世昌舉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7號民事判決為例,一位蔡姓民眾透過仲介購買苗栗一間房子,蔡姓購屋者主張因政府限貸政策導致他無法順利貸款,無法依約給付後續買賣價金,屬於「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之事由」,要求無償解約。但法官卻認為,買房本就要衡量自身財力,而該民眾也未能舉證,證明無法取得足額貸款肇因於限貸令,所以判決其敗訴。
何世昌表示,雖然此判決案例為中古屋買賣,但目前尚未有預售屋無償解約判決勝訴的案例出現,因此對於央行在這部份的闡述應該要更保守,「以免民眾誤以為楊總裁說可以用這理由無償解約,結果卻衍生出更多糾紛,歹誌就大條了」。
心得:
央行:你建商別想違約金跟房價差兩邊賺
建商法務:你當我吃素的嗎?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143.32 (臺灣)
※ 作者: orange22 2025-09-23 10:04:30
※ 文章代碼(AID): #1eqW0m6c (home-sale)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758593072.A.1A6.html
※ 同主題文章:
[新聞] 央行總裁發話 預售無痛解約有保命符了?專家:應該更保守
09-23 10:04 orange22
推 luben: 建商:你們不知道法官買房都可_____ 真的告的贏我??1F 09/23 10:05
→ knives: 原來 房市 也歸央行管3F 09/23 10:09
推 physicsdk: 誇張 明明是央行限貸政策造成的問題 自己不負責甩給建商 還想討好已購戶7F 09/23 10:13
推 askey: 顆顆~你來央行怎麼講的~建商就跟你說法院見了9F 09/23 10:14
推 s8752134: 消費者:建商 央行總裁說現貸不可歸責滿30% 要解約
建商:等法院這樣說再退你錢 你去告吧 lol10F 09/23 10:17
推 QQFOX: 30%??12F 09/23 10:17
→ s8752134: 消費者:乾 ~ 我找楊金龍申訴喔!!
建商:蛤? 找央行申訴? 好啊 你去吧 GOGOGO
不過我說真的 如果預售屋是這樣 找對律師 基本上應該都是勝訴啦
怕是怕消費者已經沒錢找律師 自己找法扶那種去提告
免費的最貴 XD13F 09/23 10:17
推 icemaydays: 大建商都愛羽毛的 有點名聲的大概直接全額退了 像有一間喜歡用基地大小命名的19F 09/23 10:20
→ s8752134: 其實有另一個爭議, 以前二屋沒限貸時 最高能85成
如果照超過30%來定義, 現在二屋也超過30%
這個要去跟建商主張解約, 我是覺得不容易
實際上應該會用合約書內的成數來定義 (我認為啦)
但有些案子 尤其非六都, 可能原本成數就只給你寫貸7成21F 09/23 10:21
推 CharleneTsai: 法院判決不受行政機關函釋約束 更何況現在連函也
沒有 屬於央行自行解讀 真的上法院 還有得吵26F 09/23 10:23
→ s8752134: 或65成, 這種就差不到30% 請找建商貸款給你 QAQ28F 09/23 10:23
推 physicsdk: 政策該負責不負責 就當作交易取消 也許有部份合理性
比較奇怪的是30%內可分期償還這點 還讓買方可以不用付清堅持取得房屋喔29F 09/23 10:24
→ IBIZA: 合約就是這樣訂 那就這樣走啊32F 09/23 10:26
→ guardian93: 建商一定是叫你去告再說的啊,跟保險公司一樣又不是吃素的34F 09/23 10:33
推 timmer: 央行的業務哪時管到預售屋合約去了?37F 09/23 10:33
推 s8752134: 找建商貸 年限應該是七年 利率不知道建商怎麼開 lol40F 09/23 10:39
推 PTTMAXQQ: 他們就好像待在象牙塔裡面的那群人一樣
說出來的話已經不符現實43F 09/23 10:47
推 SouthEast62: 如果是依照定型化契約沒有修改的話,是採兩段制,
差額30%之內是比照銀行條件分期(意思是說建商如果找到的契約銀行給其他買家的條件是分期30年,那就
該比照辦理),若超過30%則是可解約或協議7年分期
。45F 09/23 10:48
→ PTTMAXQQ: 台灣第二戶以上的人口去年八月統計也不過56萬人
影響才多少,更多的是換屋族好嗎
正常有能力的當然是先買後賣
誰在那先賣了租房子再買房
那耗費的人力財力心力的成本遠遠大過先買後賣
現在好了,限制第二戶成數
沒影響到換屋族真的讓人發笑
https://i.imgur.com/E7s8xR9.jpeg
央行一直期待房價要跌的心態才真的要不得
股市漲成這樣房價是要跌什麼50F 09/23 10:53
推 buike: 聽起來就像在講風涼話,一點幫助也沒有60F 09/23 10:54
推 kl0408: 過去一年有解約賠錢的 建議告起來
讓央行知道自己亂搞 亂解釋的後果61F 09/23 10:55
推 s8752134: 其實央行有設立貸款遇到問題的專線 建議不確定想問的全部都打去問 很有趣喔 XD63F 09/23 10:57
→ PTTMAXQQ: 台灣人有土斯有財的文化早已根深蒂固
你大央行限制成數其實是把買房條件拉高
讓上車的門票變貴,最先影響的絕對是那些想努力向上爬的中產
那台灣前10%的最好能影響到哪去
打得只剩交易量而已,
你價格到底能打多低?會急賣的還都是本來就財力不夠好的人
結果不就是打擊中產讓這社會M型化65F 09/23 10:57
推 jonson: 房價停滯甚或翻轉已是世界趨勢74F 09/23 11:02
推 aaboutt: 如果可以無條件解約預售屋不用違約金,那房價要跌到爆囉75F 09/23 11:03
→ jonson: 請參美國、英國、香港、法國、德國、中國近3年房價趨勢76F 09/23 11:04
推 kcy05785: 阿囧森,除中國之外的房價都在漲耶77F 09/23 11:06
推 checkman: 平轉都被投資客撿走 首購又輸了
首購只有在行情上漲中才趕上車78F 09/23 11:09
推 jonson: 請參 財經M平方 跌到你哭80F 09/23 11:15
噓 fastevil: 這什麼鬼東西,絕大部份不都少1~2成?用7成算的話嘻嘻81F 09/23 11:22
推 chimouse: 台灣GD不要一直說幹話 繞一大圈 啥都沒說 啥都沒做82F 09/23 11:28
推 F1239810: 看起來金龍是想補救,不過傷害已經造成了,違約...借高利...甚至賣車籌錢的,現在救已經來不及了。83F 09/23 11:38
推 kl0408: 告起來了啦 違約戶告建商 建商申請國賠85F 09/23 11:44
推 leisureman: 金龍保證購屋者的言論,八成要倒過來解讀才會正確;說是保命符,但實際更可能是喪命符。87F 09/23 12:05
推 yoyojan: 申請銀行當證人可以嗎?89F 09/23 12:09
推 piliwu: 這撈過界了,預售屋契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
法律上建商可以完全不鳥90F 09/23 12:10
推 TWeng: 巨嬰好多
不都簽約了95F 09/23 12:33
推 rumblefish: 口頭承諾怎麼證明
感覺央行脫離現實世界很久97F 09/23 12:38
→ bluezoo: 跟建商打官司時可以叫GD到法院來坦嗎?99F 09/23 12:43
推 krf08: 這不是央行的裁決 是行政院的行政命令,進法院法官會認100F 09/23 12:55
推 alexstag: 奇怪,都寫說內政部函文各地方政府,怎麼還有人在
那邊央行,把字看完好嗎101F 09/23 13:07
推 jei01: 內文有寫有的要得到,有的要不到
就算內政部函文,契約還是會受到法律保障
不然大家都來簽約後不認帳
法院連川普的行政命令都可以否決,對吧!103F 09/23 13:44
推 jkduke: 央行不搞事 會有那麼多條款 跟 解約嗎?107F 09/23 14:04
推 physicsdk: 不是簽約反悔的問題 簽約都這樣簽 重點是政策改變算不算“不可歸咎於雙方”
實務上的認定108F 09/23 14:46
→ cocoi: 高手不是說央行是維持金融穩定?現在看起來管房很多阿...111F 09/23 16:59
推 krf08: 不可咎責這個法律條文早就在民法法條中,並不是政府今年才發明。認定也不是建商認定而是法院,如果政府已經釋函認定上法院可以直接主張。建商是要讓讓政府釋函作廢?
上法院一審約10萬,基本上建商不讓這個10萬就值得花112F 09/23 17:27
推 alexstag: 買家哪有不認帳,上面都是討論建商會不會不認帳117F 09/23 19:20
推 AMDsucks: +1,喜歡這種討論氛圍,真相越辯越明XD118F 09/24 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