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新聞] 男帶智能障礙友一同性侵嚴重心智障礙鄰女 判刑8年半
時間 Thu Feb 27 07:37:40 2025


新聞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963561
男帶智能障礙友一同性侵嚴重心智障礙鄰女 判刑8年半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圖]
苗栗縣酆姓男子帶同具有中度智能障礙之友人阿偉(化名),前往有更嚴重之中度智能障礙的鄰居女子小花(化名)家中,給小花看A片,問「要不要一起那個、要不要放進去裡面」;小花拒絕,慘遭2人共同性侵。酆男被苗栗地方法院判刑8年6個月。判決指出,酆男與阿偉及小花為鄰居,酆男也知道阿偉、小花都是中度智能障礙之人, ...

 


自由時報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

苗栗縣酆姓男子帶同具有中度智能障礙之友人阿偉(化名),前往有更嚴重之中度智能障
礙的鄰居女子小花(化名)家中,給小花看A片,問「要不要一起那個、要不要放進去裡
面」;小花拒絕,慘遭2人共同性侵。酆男被苗栗地方法院判刑8年6個月。


判決指出,酆男與阿偉及小花為鄰居,酆男也知道阿偉、小花都是中度智能障礙之人,且
小花更較阿偉嚴重。酆男於2022年10月間某日晚間,與阿偉前往小花家,2人先拿手機撥
放A片給小花看,問小花「要不要一起那個、要不要放進去裡面」。


小花當場說「不要」,予以拒絕。不料,酆男竟強行脫下小花的褲子,對小花性侵得逞,
阿偉也跟做。因小花於2023年間產下一名父不詳的子女,經社工協助會談出養議題時,小
花才談及曾遭酆男、阿偉性侵一事,報警將2人送辦。


酆男否認有與阿偉共同性侵小花,他的辯護人也辯稱,案發當日酆男僅陪同阿偉散步至小
花住處外即離去,未對小花為性交行為,並認為小花應有因其智能障礙,致將他人之違法
行為誤為酆男與阿偉行之情形。


但法官依據阿偉於審理中所坦認他和酆男有性侵小花,且證述過程與小花指控及檢警調查
相符。法官認為,酆男所辯,為卸責之詞,不予採信。

法官審酌酆男為智識健全之成年人,為滿足一己性慾,竟帶同具有中度智能障礙之阿偉,
去性侵具有更嚴重之中度智能障礙、自我保護能力不足的小花,且均否認犯行,依二人以
上共同對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罪,判處酆男有期徒刑8年6月。




附註:

刑事判決編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原侵訴字第二號

(二)依被害人於偵訊中具結證述:案發當天晚上10點多,我下班後回到家,就聽到2個男
生在我家外面叫我出去聊天,其中一個有戴耳環。他們當時給我看手機裡面男生、女生那
個的影片,問我要不要一起那個、要不要放進去裡面,我說我不要,戴耳環的男生就脫掉
我的褲子,然後吐口水在他手裡面,他的下面就放進去我的裡面,後來另一個男生也有把
下面放到我的身體裡面。當時我有想要把他們推走,但他們不走等語。復依被害人於審理
中結證:當天被告和甲○○來找我時,被告有脫我的褲子,然後他們下面的雞雞有放到我
的陰道裡面。當時我有跟他們說我不要、不行,也有推他們,但是他們並沒有停下來等語


互核被害人於偵訊及審理中,就與本案犯罪構成要件相關之主要情節,所為證言前後一致
,並無重大扞格之處,本足認被害人所為前開歷次證詞之可信性非低。復因被害人與被告
並無仇恨過節或金錢糾紛乙節,業據被告於審理中供述明確,核與被害人於審理中證述之
情節相符,可見被害人亦無甘冒誣告及偽證罪責,虛構情節以羅織構陷被告之動機。再因
案發當下被告與甲○○並未壓制被害人手腳乙情,業據被害人於偵訊中證述明確,可見被
害人並未刻意誇大或捏造被告及甲○○使用強制力之情事,亦未試圖以誇張、渲染之手法
強化自身被害人之形象,益徵被害人前揭證述之內容甚值採信。


(三)再依甲○○於偵訊及審理中具結證述:我在警局做筆錄時,說案發當天我和被告去找
被害人時,有拿手機裡的性愛影片給被害人看,問她要不要一起做愛等語都是實話。當時
被害人有說不要,有推開我們,但被告還是脫掉被害人的褲子,接著就用他的龜頭插進被
害人的鮑魚裡面,後來就換我用龜頭插進被害人的鮑魚裡面等語。而經本院考量甲○○與
被告自就讀小學時起即認識迄今,兩人平均每個禮拜會見面2至3次,彼此間並無仇恨過節
或金錢糾紛等情,業據被告於審理中供述明確,核與甲○○於審理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堪
認甲○○與被告間之交情匪淺,故甲○○實無惡意栽贓、誣陷被告之動機與必要。再參以
甲○○經其辯護人協助後,於審理中所坦認之二人以上共同對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犯
行,乃係法定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由此更難認甲○○會甘受如此重刑之不
利益,據以羅織構陷被告涉犯前揭犯行,自足認甲○○於偵訊及審理中所為前揭一致證述
之可信性甚高,並足資與被害人前揭甚值採信之指證交互印證,而得以確信其等之證述內
容確屬實情。


(四)辯護人雖仍以前詞為被告置辯,惟查:

1.辯護人雖認被害人囿於中度智能障礙情形,有將他人之違法行為誤為被告與甲○○之違
法行為云云。惟因被害人於偵查中已明確指證其中一名嫌犯有戴耳環此一特徵,並已指認
該人所使用之機車車號為000-0000號,經核與被告於警詢中所坦認之特徵及所使用機車之
車號均相符。復因甲○○確有與被告共同對被害人實施上開犯行,且於實施犯行前有先持
手機性愛影片予被害人觀看等各節,亦據甲○○與被害人證述一致,可見除被害人外,甲
○○亦明確指認被告即係共同實施本案犯行之人,在在堪認被害人對於案發當日係由何人
對其實施強制性交犯行乙節,顯無如辯護人所稱混淆誤認之情形甚明。


2.辯護人雖另認被告與被害人間係合意性交云云。惟因被害人於案發當下有明確表示不要
、不行,且有用手推被告與甲○○加以抗拒等情,業據被害人與甲○○於偵訊及審理中證
述一致而如前述,本難認被告與被害人間係合意性交。至依卷附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
複陳述作業訊前訪視摘要(置於偵卷密封袋內),固可見本案係因被害人於112年間產下
父不詳之子女(嗣經鑑定其生父非被告或甲○○,鑑定報告置於偵卷密封袋內),經社工
協助會談出養議題時,被害人方談及曾發生數次非合意之性交行為,其中有遭戴單邊耳環
之人性侵等語,而足認被害人確未在案件發生後立刻主動提告或尋求協助。然因被害人具
有中度智能障礙,此有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附卷可按(置於偵卷密封袋內),是其自我保護
或表達以求援之能力本未若常人。復因被害人母親亦有中度身心障礙,故其母親亦無能力
保護被害人等情,業據被害人於偵訊中證述明確(見偵卷第59、62頁),更可見被害人之
親密家人對其照顧保護之能力尚屬有限。再經檢視前開訊前訪視摘要可知,被害人經家人
發現其懷孕後,曾透過被害人稱呼為阿姨之人向被告質問,然在被告否認後,被害人家人
即因擔心同住於村莊者皆為族人,如無實證即指控之或將蒙受不利,遂未為被害人報警,
足認被害人在案發後事實上曾向其家人求助,然其家人囿於鄰里情誼且未有實證即未積極
協助之,凡此亦足使本院理解何以被害人於偵訊中曾發出「沒有人會幫助我」之喟嘆,並
足認辯護人於審理中所為上開辯解尚與實情有間。


(五)末因甲○○具有中度智能障礙乙情,有其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在卷可佐。而雖被害人與
甲○○同為具有中度智能障礙之人,然因被害人與甲○○均有到庭作證,故經本院當庭觀
察被害人與甲○○後,可見被害人之認知、理解、表達能力均未及甲○○,且甲○○於審
理中亦明確證述:我看被害人眼神就知道她有智能障礙,我覺得她的情況比我嚴重等語,
堪認被害人之智能障礙情形應顯較甲○○更為嚴重。再參以被告知悉甲○○具有中度智能
障礙,並認為其日常表現與對話與常人有異乙節,業據被告於審理中供述明確,而因被告
與甲○○自就讀小學起即相識迄今,且彼此互動頻繁等情,亦經本院認定如前,由此足認
被告應有長時間觀察並頻繁與具有中度智能障礙之人相處之經驗。另酌以被告於審理中自
承:伊認識被害人5年左右,5年來伊每天都會去被害人工作的店裡買酒,每次都會看到被
害人,有的時候會跟她聊天,且有時候是被害人找錢給伊等語,可見被告認識被害人已久
,且有長期接觸被害人並與其互動之情形。而經本院考量被告既有長時間觀察並頻繁與具
中度智能障礙之甲○○相處之經驗,又有長時間接觸被害人並與其互動,則其自能在與被
害人互動之過程中,自被害人之言語、行為、表現,而知悉其亦具智能障礙而屬心智缺陷
之人,蓋被害人之智能障礙情形顯較甲○○更形嚴重,且被告能察覺甲○○之日常表現及
對話與常人有異等節均如前述。從而,辯護人為被告辯稱其不知悉被害人具有中度智能障
礙而屬心智缺陷之人云云,難以採憑。

背景:國中畢業,現於洗車場工作,家中尚有母親需其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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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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