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qazxc1156892 (QQ)標題 [新聞] 女深夜寂寞找男網友陪,並同意脫去長褲上時間 Wed Jun 11 22:12:10 2025
三立新聞網 2025-06-11 17:01
女深夜寂寞找男網友陪,並同意脫去長褲上床 結果因「4個字」判囚3年半
社會中心/唐家興報導
一場源自交友軟體的會面,最終演變為強制性交刑事案件。
新北地方法院近日審結一件性
侵案,判處36歲吳姓男子3年6月有期徒刑,罪名為強制性交罪,全案可上訴。
根據判決,事件發生於2021年11月。當晚,女方因心情低落,在深夜主動聯絡透過交友軟
體認識的吳男,邀請他前往新北住處聊天並看她飼養的寵物犬。吳男隨即前往,於凌晨1
時許抵達。
雙方短暫交談後,女方表示欲就寢,並允許吳男留宿同床。當吳男詢問能否脫去長褲睡覺
時,女方亦未表示反對。吳男誤以為這代表進一步親密行為的默許,遂僅著內褲上床,並
對女方展開撫摸與性侵行為。
女方在過程中多次明確表達拒絕,包括以言語阻止與雙手推拒,表明「不要碰我」;但吳
男未停止行為。女方指出,在對方壓制下難以反抗,最終選擇放棄掙扎,以求儘快結束事
件。事後吳男離開住處。
案發後雙方未再聯絡。直至2024年,女方於一次與友人傾訴遭遇另一名男網友意圖性侵時
,舊事浮現,遂決定提起刑事訴訟。
應訊時,吳男否認性侵指控,聲稱過程為雙方「自然發展」,雖然感覺女方並不熱情,但
認為並未違反其意願。他並辯稱,女方讓異性過夜、穿著寬大襯衫且同意他脫褲子睡,顯
示某種程度的接受。
然而,法院審酌雙方供詞後認為,女方雖容許吳男脫去長褲,但未曾同意發生性行為。判
決指出,女方當下的反應,包括口頭拒絕說「不要碰我」與肢體抗拒,足以顯示其意願遭
違背。即使中途行為曾短暫中止,女方未選擇逃離或呼救,亦不能據此合理推斷其同意。
法官強調,穿著或邀請異性過夜,不能作為同意性行為的依據,尤以本案中女方已明確表
達拒絕「不要碰我」。吳男知情仍未停止行為,構成強制性交。法院另指出,事發後女方
情緒嚴重受創,導致憂鬱症復發並就醫,吳男則始終未認罪或與被害人和解。
基於以上事證,法院依《刑法》強制性交罪判處吳男有期徒刑3年6月,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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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qazxc1156892 2025-06-11 2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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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zonppp: 一定不夠帥 要是金城武結局就不是這樣3F 06/11 22:50
推 alvinlin: 3年半還是太少。拍內褲都4年了,這硬上的5F 06/11 23:59
推 seamask: 2021發生2024才告?6F 06/12 00:06
→ Qtrad: 三立綠媒+女權想想不對勁 一套組合拳7F 06/12 00:21
推 rosemarycat: 真可怕 還是自己尻就好 免得幾年後越想越不對勁還要被關9F 06/12 01:32
→ JustMeNU: 這裡是一堆處男嗎?本來就不應該強迫和勉強。你如果有本事讓對方願意上床、為什麼沒本事讓對方想要再一次?檢討一下自己11F 06/12 07:29
→ waleiganG8: 樓上這就PTT大部分人的水準啊XD
反正被人告了先酸女權再說14F 06/12 08:15
推 Royalwarrior: 以為有免費甜頭去了,哈哈,活該,下次別精蟲充腦了,乖乖去買吧16F 06/12 09:28
→ m4tl6: 免錢的最貴...都已經不知道講幾次了
咪兔是很可怕的,不需要任何物證,只需女方口供就能判刑,而且追溯期無限,就算等到女孩兒70都還能提告的
樓上舔狗們...誰能證明女方有說不要?18F 06/12 10:23
推 nangon: 看標題還以為是同意男方把女方的褲子脫下來23F 06/12 11:05
→ jerrylin: 不要精蟲衝腦 想仙人跳的很多24F 06/12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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