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範帶那樣~ 那個又沒有威脅恐嚇...(黃國昌質詢都比她兇ㄟ)"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態度,不得使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如果你覺得示範帶那個態度叫做懇切,語氣沒有脅迫,那我覺得OK,畢竟有的人比較M,如果能夠當庭勘驗偵訊光碟我覺得再來討論是不是恐嚇脅迫也不遲。
至於黃國昌諮詢時很兇,如果他讓部長感到脅迫而說出違心之論會怎樣呢?大概率不會怎樣,頂多有點不爽。
但如果檢察官語氣讓人感到脅迫,讓證人心生恐懼而說出違心之論又會怎麼樣呢?那就有人因為檢察官要抓去關了。所以你拿這諮詢跟偵訊來比較的邏輯我覺得...我想我們大概都有接受過國家義務教育吧?
"不是啦...檢察官問筆錄,當事人旁邊都有律師~ 有不正問訊當場就會提出了啦!!"
這個有扯到實務操作,律師跟汙點證人有可能為了拚緩刑或者交保而作的妥協,像邵在詰問環節就有抗議,市長秘書室的資訊都是流通的,沒有辦法確認資訊的源頭是否來自市長或者市議員,北檢偵訊市長秘書室的人也沒有找出柯文哲有直接關切京華城的證詞,但筆錄上寫的是邵受到市長關切,又例如邵說的是應曉葳跟市長陳情,但筆錄寫的是應曉葳跟市長告狀,邵說這樣用詞不精確,讓人感覺有引導市長與應曉葳串通的用意,但最後邵還是在筆錄上簽名了。
所以直接驗偵訊光碟不就知道到底是北檢還是邵說謊了?
"還有啊~ 那個是朱亞虎的筆錄,結果都是柯文哲這邊的人在有意見....是想幹嘛啦!! (有什麼立場講??)"
作為一位被告,對於自己不利的證物或者證詞本來就有權力要求勘驗,如果今天一個人殺人了,證詞裡面咬你是共犯,你要求勘驗也很正常吧?還是你啥也沒幹直接就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