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qooisgood (不告訴你)標題 Re: [新聞] 藍委內訌 張慶忠力主服貿應自動生效時間 Tue Mar 18 02:17:47 2014
: 這個……不爽歸不爽,
: 行政命令跟法律的差別,與重不重要無關吧
: 只要「法律有明確的授權給行政機關」,這個行政命令就是有效的
: 很不巧的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就是有授權政府跟對岸談判
: 很該死的是服貿又沒有砥觸其他法律,因此無需修改法律
: 而開放那些產業來我國投資,本來就是行政裁量的範圍
: 換句話說,服貿是行政命令的位階,應無疑義。
: 當然啦,服貿可以這樣自動生效
: 代表未來馬政府協的任何後續協議包括貨貿,只要國民黨自己杯葛議事三個月
: 就也「自動生效」了
: 可以想見609 IDs必然群情激憤,
: 我也不認為這樣是好事
: 不過反過來,難道少數持續的杯葛多數
: 讓「多數統治」的民主原則蕩然無存,就是好事嗎?
: 是民進黨違反議事規則的杯葛,才不得不以「自動生效」來取代
: 從民主的精神來說,已經是兩害相權取其輕了吧
釋字第 329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2年12月24日
解釋爭點 憲法上「條約」之意涵?何者應送立法院審議?
解釋文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
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
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
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
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理由書
總統依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之權;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
出於立法院之條約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憲法第三十八
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其位階同
於法律。故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我國(包括主管機關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其他國家(
包括其授權之機關或團體)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名稱用條約或公約者,或
用協定等其他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防、外交、財政、經濟等之國家重要事項或直接涉
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
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
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
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例如協定內容係重複法律之規定,或已將協定內容
訂定於法律)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其無須送立法院審議之國際書面協定,以及其他
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簽訂而不屬於條約案之協定,應視其性質,由主管機關
依訂定法規之程序,或一般行政程序處理。外交部所訂之「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應依
本解釋意旨修正之,乃屬當然。
至條約案內容涉及領土變更者,並應依憲法第四條之規定,由國民大會議決之。
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應否送請立法院
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併此說明。
http://ppt.cc/cQoM
服貿協議的內容好不好,我想見仁見智
但對於九二共識們無差別護航成這樣
看了真的是頗呵
踐踏中華民國的法律踐踏成如此
愛這樣搞,乾脆司法院跟立法院通通廢掉阿
以後就留總統府等著接收後變特區首長辦公室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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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8.60.107
→ hongtm:台灣的司法被K黨玩弄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 主要是司法人員也是著眼自己利益不管司法正義了3F 03/18 02:19
推 CaoPi:Mr.練,不意外,羅智強的思辯社學弟,好個辯士也5F 03/18 02:20
→ littlehero:兩岸是國際,就是一邊一國,就是民進黨不得民意的兩岸6F 03/18 02:21
→ littlehero:政策。其次服貿有送立法院「審議」,只是三個月沒決議自動生效。8F 03/18 02:21
原來這年頭法案送立法院,只要不審就會自動生效ZZZZZZZZZZZ
※ 編輯: qooisgood 來自: 111.248.60.107 (03/18 02:22)
→ batt0909:三個月沒決議怎們不自動失敗哩?10F 03/18 02:22
推 Mayinggo:陽光法案躺多久了 為什麼沒有自動生效11F 03/18 02:23
→ littlehero: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1條
因為陽光法案不是行政命令啊孩子13F 03/18 02:24
我就說綱破網廢,台灣已經不需要憲法跟法律專業人員了
大法官會議就說了條約要送審,然後條約等同法律
結果現在又要自動降格成行政命令
好啊 要這樣玩
行政命令的位階是行政法院的法官就可以審查的
我看到時會有多少法官拒絕適用服貿條例
※ 編輯: qooisgood 來自: 111.248.60.107 (03/18 02:28)
推 sobiNOva:在行政院尚未行文對岸前不視為生效
三個月只是視為已經審查≠已經生效15F 03/18 02:25
推 eas06u4:別傻了 9%只會跳針而已17F 03/18 02:26
→ sobiNOva:說到這裡 原來是行政命令 那要廢止簡單多了嘛XDD18F 03/18 02:26
噓 IEhacker:原po是把法案與協議兩者搞混淆了吧...19F 03/18 02:26
推 divus:趕快去連署公投吧 大家來找碴是沒有用的 XD20F 03/18 02:26
→ batt0909:行政命令 以後要廢簡單多了~22F 03/18 02:26
→ valepiy:解釋文最後一段無視?23F 03/18 02:27
推 IJuBan:塊陶呀~~~~小英雄又被打臉了~~~25F 03/18 02:28
噓 mkiWang:原po這標色也太神,最後一段才是關鍵26F 03/18 02:28
推 littlehero:原po都沒有看完自己引的資料吧,唉.....28F 03/18 02:28
噓 victor3099:選擇性上色啊 請你把理由書最後三行上色好嗎?
選擇性上色哪招29F 03/18 02:28
→ littlehero:609的理性真的只有這種程度嗎? 很讓人擔憂啊....31F 03/18 02:29
沒關係解釋文看不懂我幫你摘
用協定等其他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
國防、外交、財政、經濟等之國家重要事項或直接涉
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
最後三行
至條約案內容涉及領土變更者,並應依憲法第四條之規定,由國民大會議決之。
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
應否送請立法院
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併此說明。
大法官說不再
本次申請案審議範圍
根說兩岸間的條約
不用送立法院審是一樣的意思嗎?
→ mkiWang:服貿算哪個位階還可以討論,但選擇性標色也太搞笑33F 03/18 02:30
→ eas06u4:把我國對他國協議曲解成我國行政命令的人還真理性34F 03/18 02:30
→ littlehero:兩岸協議是「準條約」,但就算是條約,也是有自動生效35F 03/18 02:30
→ eas06u4:希望民進黨可以用不理性好好打你的臉囉^^36F 03/18 02:31
→ littlehero:是不是行政命令,要看有無砥觸現行法律
服貿的內容本來就是行政裁量權的範圍,這樣有懂嗎?37F 03/18 02:31
推 divus:littlehero明顯占上風耶39F 03/18 02:32
推 langeo:跟689講道理做什麼 反正他們有一套自己的邏輯41F 03/18 02:33
※ 編輯: qooisgood 來自: 111.248.60.107 (03/18 02:34)
推 uka123ily:簡單來說,國際條約就是國內法以外的談判決議。42F 03/18 02:34
→ littlehero:意思是說原po引的釋憲文跟服貿一點關係也沒有。
原po拿講條約的釋憲文來講服貿,就是張飛打岳飛43F 03/18 02:34
→ uka123ily:避免行政機關濫權,其協定自然要受審議背書。45F 03/18 02:35
→ littlehero:服貿是送立院「審議」啊,只是三個月沒決議視為已審查要避免行政機關濫權,也要避免立法機關怠惰46F 03/18 02:35
推 divus:本文件就說不解釋了 一直要貼出來解釋是怎樣啦 >.<48F 03/18 02:36
→ uka123ily:要說法律沒寫可以硬闖,那最基本的權力分立也要顧到吧。49F 03/18 02:36
→ valepiy:還引錯?重點在「非國際書面協定」啦....50F 03/18 02:36
推 kuo3027:推釋字 現況跟本在亂搞51F 03/18 02:37
推 la03:D和V各種吹捧小英雄 還明顯佔上風勒笑話52F 03/18 02:39
→ divus:最後三行是說 兩岸非國際 本文件不解釋53F 03/18 02:39
→ victor3099:不在本次申請案審議範圍就是在說他說的這堆跟兩岸間的協議無關啦54F 03/18 02:39
→ divus:也就是說 你得修憲讓兩岸變國際 本文件才能解釋56F 03/18 02:40
推 uka123ily:也不一定用修憲,大法官解釋就可以。
不過這屆大法官大概不會想處理政治僵局。57F 03/18 02:40
→ divus:有台機器已經說"超出解釋範圍" 你還一直說"請解釋" XD59F 03/18 02:41
→ littlehero:兩岸協議程序上就是「準條約」,這是沒有問題的。60F 03/18 02:41
→ la03:協議不用經過立法院可以自動生效 那要立法院幹嘛?61F 03/18 02:41
→ divus:也對 本來就是大法官解釋文 我很好奇到底要怎麼解釋兩岸67F 03/18 02:44
→ victor3099:大法官很早以前就宣誓這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68F 03/18 02:45
→ littlehero:這篇態度是理性的,這是好事,但是連自己引的資料都沒69F 03/18 02:46
這一號釋字的背景是當年辜汪會談爭議所做出的釋字
當年處理的爭議跟現在服貿基本上一樣
但當時大法官選擇回避問題
沒有正面回答,只說兩岸協議不列入釋字申請範圍
不過依然再次重申
國際條約等於法律須送立法院審議
現在你跟我說兩岸不是國際關係
服貿等同於行政命令?
我只能說頗呵
※ 編輯: qooisgood 來自: 111.248.60.107 (03/18 02:49)
→ borriss:馬絕對是裝傻才講鹿茸的 要看人有多會掰71F 03/18 02:46
→ littlehero:看完,真的讓我對台灣的民主很擔憂
現在很多人不念書,卻一副自己最正義的信心,很可怕72F 03/18 02:46
→ uka123ily:像是修憲改帝雉(喔帝制)也可以這樣的念書方式?74F 03/18 02:48
→ divus:所以還是要修憲才有辦法 但是一修對岸又要吼叫了75F 03/18 02:49
推 kageo101:難得贊同小英雄 不念書蠢到連鹿茸都不知道的人卻在當總統我相信大家都感受到了那可怕76F 03/18 02:49
推 littlehero:原po搞錯了就認了吧,是大法官跟你說,不是我。
兩岸要變國際關係,等人民讓民進黨執政就可以78F 03/18 02:50
推 uka123ily:說條約等於法律是有點太簡單了,雖然意思有到。80F 03/18 02:51
推 IEhacker:兩岸要變國際關係 先要依憲法通過領土變更案 改台澎金馬81F 03/18 02:53
中華民國憲法從來就沒有明確定義領土範圍
請問是要變更什麼?
→ IEhacker:這一個重要的步驟一定要完成 因為完成之後 在憲法法理上83F 03/18 02:53
推 divus:居然有人以為我們這部憲法是"台灣"憲法84F 03/18 02:53
※ 編輯: qooisgood 來自: 111.248.60.107 (03/18 02:54)
→ IEhacker:原po搞清楚 是領土變更案 另外增修條文大陸地區那段要刪87F 03/18 02:55
推 colon1114:國家統一前不等於就是一個國家 EX南北韓、東西德
現行憲法要解釋成特殊國與國或是一個國家都有解釋空間修憲後 目前只有李前總統於任內明確說是特殊國與國
馬總統只敢說九二共識但不敢"明確"說兩岸是一個國家89F 03/18 03:03
推 littlehero:謝長廷:根據中華民國憲法,高雄與廈門是一個國家的
兩個城市。
馬英九當然會說兩岸都是中華民國的領土93F 03/18 03:09
→ colon1114:謝長廷什麼時候當了總統我都不知道?
還有麻煩把蒙古共和國也拉入一個中國的相關談判吧96F 03/18 03:09
推 littlehero:可見「中華民國憲法不是一中架構」是閣下獨到之見解98F 03/18 03:11
→ littlehero:連民進黨的謝長廷都打你槍,我真不知道該說什麼.....100F 03/18 03:12
→ colon1114:李登輝當總統時還是國民黨籍唷
中華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只有說"統一前" 沒有說一中102F 03/18 03:14
推 littlehero:那麼李登輝有推動領土修正案,將大陸劃出中華民國嗎?105F 03/18 03:16
→ colon1114:南北韓現在也是統一前 那他們也是一個韓國嗎?106F 03/18 03:16
→ littlehero:民國34年的中華民國領土包括大陸沒有疑問,從民國34年到今天,中華民國有修正領土的憲法程序嗎?107F 03/18 03:17
→ colon1114:憲法對於國土只有"固有疆域" 中國有無包括一句話都沒講109F 03/18 03:17
→ batt0909:小英雄 你的文章有人問你問題還沒回喔~112F 03/18 03:20
推 littlehero:這種任何人google法條就看得到的,需要回嗎?113F 03/18 03:21
推 Runna: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服貿屬於哪一個?114F 03/18 03:22
→ Runna:我國的行政命令是法律說死死的 請問服貿是七種中哪一種??116F 03/18 03:23
→ Runna:查得到立院職權行使法應該也查得到中央法規標準法吧118F 03/18 03:24
推 zombiea:大法官釋憲都說領土是政治問題了119F 03/18 03:25
→ Runna:還是說中華民國行政機關也能創設新種行政命令?121F 03/18 03:27
→ colon1114:俗稱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那一條? 是第58條婚姻準據法?122F 03/18 03:27
→ silentence:憲法都能隨便解釋 總長都能自行報告 很意外嗎123F 03/18 03:28
→ colon1114:還是第18條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事由?124F 03/18 03:29
→ silentence:放給他自爽不就好了
看到青蛙大鳴大放他的真理時 你會把他從井中撈出嗎125F 03/18 03:29
推 littlehero: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第四條到第五條。127F 03/18 03:30
推 Runna:對啊 "得"啊 那服貿性質是哪一個嘛?129F 03/18 03:31
→ kaky:"其無須送立法院審議之國際書面協定,以及其他由主管機關或..130F 03/18 03:32
→ Runna:還是要說有看到條文中有"其他"之字眼131F 03/18 03:32
→ littlehero:得就是可以要也可以不要的意思,並沒有法律「定死死」132F 03/18 03:32
→ kaky:另外就算生效 立法院一樣可以審查服貿指出那些違反法律規定133F 03/18 03:33
→ Runna:那到底是哪一個啊? 我沒說服貿不能是行政命令 但是哪一個啊134F 03/18 03:33
→ littlehero:既然是「得」,就不一定要是裡面其中一個。
Runna連「得」跟「應」都分不清楚嗎?135F 03/18 03:33
→ Runna:得依其性質 不是得稱該七類或其他命令喔137F 03/18 03:34
→ Runna:對嘛 那服貿性質到底是什麼??139F 03/18 03:35
→ kaky:或是認為應該以法律訂定都一樣可以送院會決議更正或廢止140F 03/18 03:35
→ littlehero:既然是得就沒有強制力,要稱那七類或不稱皆可。141F 03/18 03:35
→ littlehero:怎麼會是行政綁架立法? 立法多數要通過政策143F 03/18 03:36
→ Runna: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可是列舉立法144F 03/18 03:37
推 littlehero:他是說「得」,那來的列舉立法,你法律系幾年級啊145F 03/18 03:38
→ BeeEater:就說你kmt簽了爛約還要逼民眾吞下去!什麼爛黨146F 03/18 03:38
→ littlehero:Runna「得」喝可樂或紅茶,表示你也能喝豆漿 。
Runna「應」喝可樂或紅茶,才是不能喝別的。147F 03/18 03:39
→ littlehero:BeeEater,就得到多數選民支持的爛黨啊150F 03/18 03:39
推 Runna:喔 那照你的解釋法 那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的法律 這可以亂命152F 03/18 03:40
→ Runna:名囉?154F 03/18 03:40
→ BeeEater:還在那邊得不得,去告訴你的kmt逐條審查不要在那一直廢話155F 03/18 03:40
→ Runna:原來有個得字 條文內文字都是虛無飄渺 偉哉156F 03/18 03:41
推 littlehero:Runna終於懂了,WTO承諾是有國內法效力的,就不叫作
「法、律、條例或通則」。
我收回你法律系幾年級的問題,你不可能是法律系的
就算是大一新生,也不至於如此吧。157F 03/18 03:42
推 colon1114:您的立論似參考尹副院長投書 但他似乎搞不懂重要性理論您可以google一下什麼是重要性理論161F 03/18 03:49
推 Runna:WTO當時是以條約案送立院審查耶...163F 03/18 03:51
→ kaky:立法院要覺得他是要經法律規定當然可以,但是要經院會決議165F 03/18 03:52
→ littlehero:重要性理論是說,人身自由這種的才是法律保留原則
開放大陸服務業,本來就是現行的行政裁量權的範圍166F 03/18 03:52
推 satyrs05:你知道他們會護航什麼嗎?他們會說有排審是dpp自己擋下的168F 03/18 03:53
→ colon1114:是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越重要越需法律保留170F 03/18 03:54
→ littlehero:那就對啦,開放大陸服務業現在就是行政裁量權171F 03/18 03:54
→ littlehero:服貿又不影響人民的人身自由,是審查密度較低的173F 03/18 03:55
→ drraujn:KMT黨工還在惹人笑嗎?176F 03/18 03:56
推 Runna:你最愛的立院職權行使法第32條 分別有"法律案""條約案"兩名177F 03/18 03:56
→ colon1114:關你一個小時跟拿走你一億的錢那個對你比較重要?178F 03/18 03:57
→ Runna:稱耶 照你講法就是畫蛇舔足囉179F 03/18 03:57
推 littlehero:釋字443號自己看一下吧,服貿又沒有對人民權利的限制180F 03/18 03:58
推 drraujn:黨工滾啦 跳針跳針跳針181F 03/18 03:58
推 colon1114:釋字707理由書麻煩你看一下 並沒有只限對權利限制唷
你政府要去談這個重要的東西前就先拿到立法院授權再談嘛就像之前跟紐西蘭簽的那個有關鹿"茸"的東西一樣呀182F 03/18 04:01
→ colon1114:那個也是先經過立法院明確授權後才去談的186F 03/18 04:03
推 Runna:憲八是絕對法律保留原則 原來憲八以下都是空白了XD187F 03/18 04:04
→ littlehero:所以你根本不懂重要性理論,「重要性」的定義嘛
colon1114,服貿那一個影響人民的權利義務,有法律保188F 03/18 04:04
→ colon1114:是誰說只有限制權利才有重要性理論適用的....192F 03/18 04:05
推 Runna: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的新解=可以用行政命令限制之 XD193F 03/18 04:06
→ colon1114:開放後受衝擊的產業其營業權沒受影響嗎?
那印刷業幹麻跳腳194F 03/18 04:07
→ littlehero:在雜貨店旁邊開一間7-11,是影響雜貨店的權利嗎?
憲法從來沒有保障任何人「不受競爭」的權利,麥鬧啊197F 03/18 04:08
推 Runna:聽說行政命令中還有法規命令和行政規則 想必服貿是後者啊
不然服貿要依哪個法規授權呢 好大一個哉問199F 03/18 04:09
推 littlehero:Runna你先念一本法學緒論再說吧,我沒辦法從頭跟你講201F 03/18 04:10
推 Runna:沒拿出行政程序法真是令我失望202F 03/18 04:12
→ colon1114:是沒有保障不受競爭 但有保障不受不合理的競爭203F 03/18 04:13
→ Runna:看看第四章嘛 這還要去翻法學緒論? 你那本是立委三分送審版?204F 03/18 04:14
推 bundestag:憲法有保障生存權 跑去戰什麼競爭
行政裁量和行政保留亂成一團 小英雄胡扯翻天那些人信了?206F 03/18 05:45
→ pz5202 …
推 pz5202:台灣死定了208F 03/18 06:22
推 eqmblcor:原po一直跟白痴爭論,太累了啦210F 03/18 07:38
推 maybecry:所有未審法案都3個月自動生效嗎 自動類212F 03/18 07:57
→ isco:,推高調213F 03/18 08:53
推 usoko:沒辦法 現在9%就死咬著兩岸間不是國際關係 台灣海峽沒加蓋啊214F 03/18 09:18
推 BingLing:9.2的無知 在這篇推文 馬上漏餡 XDDD216F 03/18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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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藍委內訌 張慶忠力主服貿應自動生效
03-18 02:17 qooisgood.